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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制度.doc

地测防治水部门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

它具有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双重功能,为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指挥,特制定如下规定:

1、负责矿区的生产勘探工作。

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2、进行水文地质工作。

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

3、调查、研究矿山地压、地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4、进行井上下各种控制测量工作,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及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

5、负责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设备安装的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并参与采掘工程进度验收工作。

6、开展地表和岩层移动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表及岩层移动的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与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

7、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为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

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量、损失率等,掌握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

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8、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上报。

9、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以及矿区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10、承担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工作。

11、结合生产,开展矿井地质和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

地测防治水部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通风等部门或人员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单、会议等进行。

2、设计人员需地测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具体规定如下: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测组提供设计图,并在公司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制图、测算时间。

凡口头联系,地测人员有权拒绝。

3、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⑴地测组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⑵各类巷道开口,生产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提前通知地测组。

⑶各施工区队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

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整形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组。

⑷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测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

水害隐患排查、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条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

第三条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四条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

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第五条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六条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八条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第九条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第十条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第十一条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第十四条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第十五条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第十六条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第一条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第二条地测组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条地测组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

第五条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组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地测组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第七条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技术科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有关规程执行。

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

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事,认真追查落实。

第二条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第三条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条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工作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第五条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第六条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技术科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第七条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八条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第十条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第十一条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第十三条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

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经纬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经纬仪跟测,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充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

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六条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矿处理。

第十七条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事故,对责任人进行300~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于大型巷道的贯通测量,贯通精度符合要求的给予500~800元奖励。

地测防治水部门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第一条地测部门门每年、每季度或每月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的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拖欠。

第二条重大的地质测量工程,均须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

未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三条地测部门门向外提供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第四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施工队提供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六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三至五年内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内提交。

第七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工作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九条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时间。

第十条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

停头或复工时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

第一条地质、测量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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