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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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

▪一、“债”的法学含义

(一)中国传统民法中的含义

▪债,是与田、土、户、婚、钱,并列的传统“民事”,“债”通“责”,指亏欠他人。

▪A、例如,主体处于借钱未还的地位上

▪B、潜台词是,上述地位是不妥当的地位,当事人应尽力改变这一地位,改变的办法,偿还债务。

(二)古罗马法中的“债”

▪“债”犹如一把“法锁”,打开法锁的钥匙是“给付”——交付某项财产或为特定行为

▪A、债是一种义务,内容是给付

▪B、这一义务的存在,是当事人处于犹如枷锁在身的不自由状态

(三)综合

▪东西方法律文化中,债的含义大体相似,唯我国传统民法中的债往往围绕欠债还“钱”的金钱之债展开。

▪关于债的东、西方的共同理解

▪A、债是令债务人暂时不安的义务状态

▪B、解除上述义务的方法是债的履行

▪C、如果不履行债务,债的法锁会越束越紧,直至形成法律责任。

▪D、从债的关系中受益的人是债权人。

(四)债的定义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特定给付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法源: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事实:

▪甲出卖某车给乙,基于买卖合同,乙得向甲请求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甲得向乙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

▪甲为乙修缮遭地震毁损的屋顶,基于无因管理,甲得向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的费用。

▪甲不知买卖合同不成立,仍以合意交付某车给乙,基于不当得利,甲得向乙请求返还该车所有权。

▪甲偷拍乙的隐私行为,并将其制作成光碟贩卖,基于此侵权行为,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理论分析:

▪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

Ø合同:

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

Ø无因管理:

缺乏合意,平衡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务两项原则;

Ø不当得利:

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

Ø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问题:

以上四种债的发生原因相互间差异非常大,为什么要将它们归结在一个“债”的概念之下。

▪体系化的基础:

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的基础:

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Ø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Ø债为特定当事人间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

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主体特定性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二、债的内容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

(二)债务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首先,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上有不同的看法。

前者:

债的客体为行为

后者:

债的标的为债务人

本书观点:

二者具有一致性

▪其次,在债的客体为何上有不同的见解。

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本书观点:

给付

▪第三节债权的特征

一、财产权

▪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

▪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予以经济评价。

拉德布鲁赫:

经济价值在于债权的流动

从归属到利用的观念

二、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非支配债务人

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行为的意志性)

非支配标的物

“债权”与“请求权”

意义在于确定为“给付”,并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

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简称为甲、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简称为乙、刘学东简称为B:

1982年4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A使用,1992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B所有,B为了减少与A的纠纷而另行搭建外用楼梯,1998年,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

 

三、对人权——权利的相对性

▪一般来说,债权只对债务人有意义,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第三人

▪例如:

甲出售A物给乙,已交付,但乙未支付价款(甲对乙有金钱债权);如乙将该物又出让给丙,那么,甲不得基于对乙的债权向丙主张任何权利

四、非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的非排他性:

一物两卖。

▪甲将A物出卖给乙,未交付,再次出卖于丙,并向其交付。

问:

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五、债权的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与债权共同指向同一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之上有两个物权时——时间在先,效力优先,如担保物权的时间优先原则。

▪债权的平等性,时间先后不具意义。

Ø前例:

乙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任何优越于丙的地位

六、类型的任意性

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体系的开放性:

契约自由原则

原因:

物权的对世性与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我妻荣

▪古代社会:

物权为王

▪近代社会:

债权称霸

▪现代社会:

▪债与责任的关系

▪郑玉波先生将民事责任的意义分为两种:

▪第一种意义,民事责任是指某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而应受民法上的制裁;

▪第二种意义,民事责任是债务人就其债务,应以其财产为之担保。

二者关系:

▪其一,有无责任的债务。

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故为不完全债务。

例如,已罹时效的债权。

▪其二,有无债务的责任。

例如,于债务关系成立前,预为设定责任关系(如对于将来的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先行设定质权或保证),其债务关系将来也可能竟不发生,但保证等责任关系属于完全成立。

▪其三,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者。

例如对于自己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

▪其四,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

例如,家长因其家属的侵权行为而负有责任,至于其债务则仅属于其家属(加害人)。

▪其五,债务与责任纵属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

例如所谓的有限责任。

▪其六,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

债务的内容种类不一,而责任的内容,系于债务不履行时,以损害赔偿为之。

▪ 责任的性质

▪1.责任是债权、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正是由于责任的存在,债权才具有此法律上的力。

▪2.责任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前提。

▪3.责任对应的是诉权。

▪4.责任是沟通私权利和公权力的桥梁。

▪债权特征案例:

债权相对性例示

例题一:

甲在深山捕获松鼠,于1月10日卖给天桥卖艺人乙,约定2月1日交付。

1月15日,丙趁甲疏于保管盗取松鼠。

一个月后丙盗松鼠之事被查获。

因甲不能如期履行,致使乙丧失营业收入1000元。

问:

1)甲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3)乙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债权特征案例:

债权相对性例示

1)甲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物上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2)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3)乙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无权利

▪债权特征案例:

非排他性

甲将其坐落于闹市区的A房产出卖予乙,甲之邻居丙知道买卖之事,但为扩大营业店面,出高价向甲购买,并立即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

1)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乙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债权案例特征:

非排他性

1)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2)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也有效(债权的非排他性)

3)乙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无权利;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与扩张

1.债权的物权化。

加强债权保护,赋予债权一定的对抗性。

▪案例:

甲有A、B、C三座房屋,分别将A房赠与乙(但尚未转移所有权),B房出租于丙,C房借用给丁。

三房均已经交付。

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

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

Ø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新所有权人的回复请求权受债权的限制。

▪买卖不破租

▪预告登记

2.债的保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求偿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3.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对象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扩张(如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讨论:

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

乙剧场老板出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契约。

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4.其他:

债的移转、涉他契约等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涵义:

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

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

▪二、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三、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案情:

顾客甲进入乙经营的商店选购商品。

在选购过程中,商店吊灯脱落,将甲砸伤。

经查,该吊灯系丙经营的施工队安装,工程存在瑕疵。

▪问题:

乙是否需要为丙的行为负责。

▪四、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

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案情:

某软件公司为提高产品质量,面向社会发布广告称,凡能指出其新开发的某种软件所具有的内在缺陷者,将奖励2008年北京奥运会门票一张,并负责往返机票。

有奖征集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日。

3月31日,软件公司同时收到5封应征来信。

且5封来信均指出软件存在的相同缺陷。

▪问题:

奖励应如何兑现?

▪五、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

▪ 六、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六、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例,粗心大意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存款人户1万元存款后,竟又将钱连同存折一起返还给了存款人。

因对方拒绝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的不当得利。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被判向银行返还1万元并承担410元诉讼费。

▪第四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例如:

甲、乙、丙家银行通过一份贷款契约,向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数额别为200、300、400万元,总计900万元。

▪例如:

A公司与B、C、D三家关联公司签定一个供应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年内向三家公司分别提供0#柴油4万、10万、20万吨,总计34万吨。

B、C、D三家应该分别付款4万元、10万元、20万元,总计34万元。

▪例如:

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重伤害。

▪某演出公司与“凤凰传奇”二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三首歌曲,每首酬金10万元,酬金已经交付。

▪例如:

甲、乙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现卖与丙,并已经付款给甲乙。

▪则债权人:

▪债务人:

▪标的:

▪是否可分:

▪需要解决的三个层次的问题

■对外效力

■对当事人之一所生事项(例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对其他人的影响如何?

■对内效力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别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别分担

▪案例

1、甲目前尚在人世,但是生命垂危,并无任何外债,仅对乙享有三万元的债权。

于是在遗嘱中将其作为遗产留给三个儿子,并且写明每个儿子一万元。

2、甲、乙、丙每人向丁借款200元整,但是同时约定:

丁可以在一年之后,向甲、乙、丙任何一人索要600元的债务。

 

▪效力:

Ø对外效力:

按份主张债权或承担债务

Ø对一人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他人不发生影响

Ø对内效力取决于当事人内部的约定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1.连带关系:

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就全部的给付要求债务人履行(代其他债权人受领给付),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均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代负他债务人应负担的份额)。

2.连带债务对债权人具有担保的价值;而连带债权徒增其他债权人求偿之困难,所以存在的价值不大。

3.连带债务

1)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

▪意定(依法律行为发生)

▪法定:

如共同侵权等

2)法律效力

▪对外效力(债权人的权利)

Ø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给付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请求。

Ø债务人的内部份额对债权人不具对抗力。

 

▪就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的效力

例题:

甲、乙二人共同侵权,毁坏丙价值2000元之物。

(1)丙向甲表示“我免除你的赔偿责任”

(2)丙向甲提出赔偿请求(而未向乙主张),并同意给对方10天宽限期。

到期后,甲未如期付款

Ø绝对效力(总括效力):

对一人有效,对全体债务人均有效

■清偿、提存、抵销

■债权人迟延

■对某一债务人的免除,不及于全部债务,但及于其他债务人

Ø相对效力:

仅对一人有效,不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影响

■单独请求

▪对内效力:

求偿权

Ø债务人内部的份额性

Ø求偿权具有类似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Ø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其他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通常对他人有求偿权

■份额依约定,无约定的,均分份额

■求偿的范围:

超过自己应负担部分的给付额

■求偿权的分担: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不能偿还其应分担之部分的,由求偿权人与其他债务人分担。

▪连带债务案例

陶小菊和张军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家俱店,因需要资金周转,陶小菊和张军商量各自借款解决资金问题。

张军便于1999年4月22日找到何强,以何强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3000元,当日张军出具给何强一张“贷款”条据,载明:

“张军用以何强的名义贷款3000元,实际贷款人张军。

”2002年5月21日,陶小菊、张军协议离婚,并约定:

“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贷的由男方偿还,女方贷的由女方偿还。

”2008年9月24日,何强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240元。

何强起诉要求陶小菊和张军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张军通过原告何强取得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张军,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张军的个人债务,故两被告各自还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偿还信用社贷款后,也要求二被告按其偿还的本息数额予以给付,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二)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例:

甲收藏有A、B两古董,乙以1万元之价格求购其中一件,甲对出售哪件犹豫不决,遂与乙商订,即刻订立买卖合同,但由甲在缔约后一周内通知乙决定出售何件古董。

3.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4.设立选择之债的原因

▪为债权人之利益、债务人之利益或双方之利益

▪更好地实现私人自治的工具

5.选择之债的特定

▪合意:

当事人约定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如以抽签决定

▪选择权的行使

Ø选择权行使的性质:

请求权?

支配权?

抗辩权?

形成权?

Ø选择权行使的归属:

无约定的归属于债务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

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狭义的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

▪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

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独一无二的物,如《资本论》手稿、房c产、某块土地;

▪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为特定物。

例如,甲在乙的牛棚选中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交付给甲。

▪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歌曲“终有一天等到你”、“传奇”2首歌曲,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AB】本题中的债“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终有一天等到你”、“传奇”2首歌曲,是特定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演唱这两首歌曲,并无其他选择,因而是简单之债不是选择之债。

债权人是演出公司债务人是演唱组合,两者虽然内部包含多人但均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是单一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

▪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财物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移转一定的财产权利给债权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的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

▪区分意义: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

▪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

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

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劳务之债

▪【答案】ABC

▪甲对乙说: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

B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

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

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造成卡车倾覆,车载电脑全部毁损。

A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赔偿不公平,而且货物毁损是由于

丙驾驶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

(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2)多装的一台电脑如何定性?

▪(3)该批电脑的损失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可以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所形成的关系为合伙。

本案中,甲、乙、丙分别通过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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