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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013-03-1916:

45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

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

"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

"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掌握考试管理

  1、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考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14掌握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013-03-1917:

09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

《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关键词:

国务院(……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宪法

2013-03-1917:

2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030宪法(新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

一、平等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表现为:

  信不信教的自由,何宗教,何教派、过去与现在信否的自由。

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即享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细法的规定: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国家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交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3-03-2010:

44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Z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议放在诉讼之前)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2Z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Z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Z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Z3054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申请人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受理

  对起诉审理的内容包括:

法定条件、法定起诉程序、法定起诉期限、是否重复起诉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以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查前的准备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辨状。

人民法院收到答辨状之起5日内,发达给原告。

不提出答辨状不影响审理。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

审理开始阶级、法庭调查阶级、合议庭评阶级、判决裁定阶段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分为四种形式:

  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

  

(一)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三)上诉的判决(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三、执行

  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当归还罚款或者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二)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后,按日处以罚款。

  (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建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仲裁法

2013-03-2010:

49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Z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2Z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或裁或诉)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Z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没有约定仲裁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方式

  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到庭参加)。

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二)开庭通知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2、开庭调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

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Z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Z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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