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规章有关业余部分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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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规章有关业余部分题库
業餘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題庫三等人員學科試題題庫共計360題,本部分題庫僅就前160題隨機抽樣測試其它各等人員則就全部題目隨機抽樣測試
(3)1.中華民國國民想要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時
(1)只須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並領有及格證明者
(2)不須測試,亦不須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須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並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不須測試,只須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即可用於卡車行車調度之用
(2)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即可用於客運車行車調度之用(3)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即可用於遊覽車行車調度之用(4)以上皆非
(2)3.運輸業(含客運車、砂石車、遊覽車等)司機或隨車人員考取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亦不得於車上做行車業務使用,否則將依電信法第67條之1第3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
(1)3萬元以下罰鍰
(2)5萬元以下罰鍰(3)7萬元以下罰鍰(4)10萬元以下罰鍰
(4)4.報考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
(1)需為電信從業人員
(2)需為電腦從業人員(3)需為公務人員(4)無職業限制
(2)5.外國業餘無線電人員欲於中華民國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
(1)因屬業餘性質,可任意為之
(2)需受我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3)僅須購置業餘無線電機即可使用(4)可從國外私帶業餘無線電機操作使用
(4)6.外國人欲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途徑有
(1)已取得國外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得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2)通過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並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得借用具業餘無線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臺操作使用(3)取得我國居留權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設業餘無線電臺,經審驗合格取得取得電臺執照後即可使用(4)以上皆是
(4)7.業餘無線電人員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時
(1)因屬業餘性質,可任意為之
(2)只須維持自身的合法性(3)只須互相尊重,不須共同監督(4)應本互相尊重之精神共同監督之
(3)8.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分為
(1)不分等級
(2)二個等級(3)三個等級(4)一個等級
(2)9.那一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須進行摩氏電碼術科測試
(1)都需要測試
(2)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3)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4)都不需要測試
(2)10.現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須術科考試需
(1)收發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十五個字組
(2)耳聽抄收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抄收十五個字組(3)手發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發送十五個字組(4)耳聽抄收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抄收二十七個字組
(4)11.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僅須測試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10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10題、電學15題、無線電學15題,共計50題,至少應答對
(1)15題
(2)32題(3)25題(4)40題
(1)12.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學科部分,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10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10題、電學10題、無線電學10題,共計40題,至少應答對
(1)32題
(2)15題(3)25題(4)10題
(4)13.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僅須測試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15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10題、電學5題、無線電學5題,共計35題,至少應答對
(1)10題
(2)15題(3)20題(4)25題
(3)14.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有效期間為
(1)一星期
(2)一個月(3)一年(4)三年
(1)15.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之條件為
(1)持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同時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執照均需在有效期間內。
(2)持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三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3)持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三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4)持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三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二年以上者
(3)16.申請核發或換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應於所需之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有效期間內填寫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申請書,並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向
(1)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申請
(2)當地公路監理站(所)申請(3)主管機關申請(4)內政部申請
(3)17.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所需之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應包含申請等級之術科及格證明以及
(1)申請等級之學科及格證明
(2)申請等級以外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3)申請等級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4)免學科及格證明
(4)18.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所需之測試科目及格證明為
(1)電學及格證明
(2)無線電學及格證明(3)術科及格證明(4)三等學科及格證明
(2)19.某非業餘無線電人員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術科及格證明及二、三等學科及格證明時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不得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20.某非業餘無線電人員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三等學科及格證明時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21.某非業餘無線電人員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術科及格證明及三等學科及格證明時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22.某非業餘無線電人員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及三等學科及格證明時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1)23.某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具備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時,代表其二等業餘無線電臺設置已達具備
(1)一年以上
(2)一年以下(3)六個月以下(4)三個月以下
(2)24.某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術科及格證明及二等學科及格證明時
(1)得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1)25.某已取得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民眾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學科及格證明,但未取得二等術科及格證明時
(1)不能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核發第二張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26.某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民眾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一等學科及格證明時
(1)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27.某已取得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民眾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僅取得二等術科及格證明時
(1)得申請核發第二張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不能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再次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1)28.王大明在未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下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等術科及格證明及二等學科及格證明,當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發現先前所持有的三等學科及格證明已逾期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29.王大明在未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下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結果,取得二、三等學科及格證明,當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發現先前所持有的二等術科及格證明已逾期
(1)不能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核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可改申請核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得申請核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30.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
(1)一年
(2)三年(3)五年(4)七年
(1)31.一人可同時持有幾張主管機關核發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1)一張
(2)二張(3)三張(4)四張
(3)32.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換發執照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
(1)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申請
(2)當地公路監理站(所)申請(3)主管機關申請(4)內政部申請
(2)33.業餘無線電團體指
(1)依電信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2)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3)依廣電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4)依有線電視法規定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4)34.業餘無線電機係屬
(1)低功率射頻無線電機
(2)電信終端設備(3)PHS(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35.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規範之輻射指
(1)以無線電磁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2)以高能量粒子形式向外發射之能量(3)以熱能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4)以核能形式向外發射之能量
(3)36.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規範之發射指
(1)以光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2)以高能量粒子形式向外發射之能量(3)由無線電臺所產生之輻射或其輻射產物(4)以熱能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4)37.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定義之發射機為
(1)可發射任何物質之機器
(2)可發射光線之機器(3)可發射火箭之機器(4)具有將電能轉換為電磁輻射能之機器
(4)38.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船舶無線電臺
(2)三等業餘電臺(3)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4)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3)39.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船舶無線電臺
(2)一等業餘電臺(3)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4)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2)40.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
(1)船舶無線電臺
(2)三等業餘電臺(3)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4)廣播電臺
(4)41.某未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軍中報務士
(1)得申請設置三等業餘電臺
(2)得申請設置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3)得申請設置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4)不得申設業餘無線電台
(4)42.軍中報務士
(1)得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換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不得申請換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43.某未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1)得申請設置三等業餘電臺
(2)得申請設置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3)得申請設置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4)不得申設業餘無線電臺
(4)44.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執照
(1)得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換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3)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4)不得申請換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45.持有漁船無線電對講機執照者
(1)得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2)得申請換發二等業餘無線電臺執照(3)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臺執照(4)不得換發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1)46.具何種資格之外國人於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得比照本國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設業餘無線電臺
(1)取得我國居留權
(2)參加我國舉辦之業餘無線電研討會(3)取得我國簽證(4)取得我國大學學位
(1)47.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
(1)除特殊業餘電臺外,一人以設置一座為原則
(2)僅限設置一部(3)得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當作中繼使用(4)不得申請設置備用無線電機
(2)48.U/VHF頻段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其輸出功率不得超過
(1)20瓦
(2)25瓦(3)30瓦(4)35瓦
(2)49.U/VHF頻段業餘無線電臺,其輸出功率超過幾瓦即需固定設置?
(1)20瓦
(2)25瓦(3)30瓦(4)35瓦
(1)50.50兆赫頻段以下之業餘無線電機,其輸出功率在幾瓦以下得申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
(1)50瓦
(2)60瓦(3)75瓦(4)100
(1)51.50兆赫頻段以下之業餘無線電機,其輸出功率在幾瓦以上需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
(1)50瓦
(2)60瓦(3)75瓦(4)100瓦
(4)52.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在使用U/VHF頻段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時,在電臺功能允許下,得採何種發射方式?
(1)僅能採電報發射
(2)僅能採電話發射(3)僅能採影像發射(4)以上各種發射方式皆可採行。
(3)53.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申請設置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之業餘電臺,於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後
(1)不必申請異動,即可逕行增設發信設備
(2)再申請註銷增設發信設備(3)再申請異動增設發信設備(4)再申請換發新照增設發信設備
(4)54.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無線電臺時,在電臺功能允許下可採何種發射方式
(1)電話
(2)數據(3)影像(4)以上皆是
(2)55.違反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規定者,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1)四萬元以下罰鍰
(2)五萬元以下罰鍰(3)三萬元以下罰鍰(4)二萬元以下罰鍰
(3)56.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架設時,應填具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一份,並檢附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及業餘無線電機產品型錄向
(1)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申請
(2)當地公路監理站(所)申請(3)主管機關申請(4)內政部申請
(2)57.業餘無線電人員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固定式業餘電臺時,所領得之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1)三個月
(2)六個月(3)一年(4)五年
(3)58.某業餘無線電人員於取得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後,應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架設,並於完成後向下列那一單位申請審驗
(1)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
(2)當地公路監理站(所)(3)主管機關,即原架設許可證核發機關(4)內政部
(3)59.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時,應填具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書一份,並檢附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下列那一單位申請核發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1)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
(2)當地公路監理站(所)(3)主管機關(4)內政部
(1)60.業餘無線電人員於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架設時,應檢附何種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1)採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架設者,應檢附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或文件影本:
採非經型式認證電機者,檢附相關射頻規格資料及使用手冊等
(2)駕照(3)土地買賣證明(4)器材租賃契約
(3)61.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執照所有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下列那一單位申請換發執照?
(1)當地業餘無線電團體
(2)當地公路監理站(所)(3)主管機關(4)內政部
(4)62.業餘無線電機設備或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設置地點變更時
(1)不必申請即可逕行變更使用
(2)應通知當地戶政事務所變更原始登記事項後使用(3)應向內政部申請異動(4)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
(1)63.業餘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
(1)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2)禁止、限制輻射辦法之規定(3)禁止、限制發射辦法之規定(4)禁止、限制開發辦法之規定
(4)64.為避免危及公共安全,業餘電臺設置之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下列那種情形,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
(1)天線高度超過地平面10公尺者
(2)天線高度超過地平面30公尺者(3)天線高度超過海平面60公尺者(4)天線高度超過地平面60公尺者
(2)65.業餘電臺呼號之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B,呼號之第二字元優先由英文字母M、N、O、P、Q、U、V、W及X內選配,呼號之第三字元使用一個阿拉伯數字,除了數字0及9之外,其他數字用以代表
(1)業餘電臺之所有人
(2)業餘電臺所在之縣、市(3)業餘電臺所在之省份(4)業餘電臺所在之國家
(2)66.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
(1)任何人員皆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
(2)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3)得指配特定呼號予非業餘無線電人員(4)必要時得敘明理由要求指配特定呼號
(1)67.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
(1)得申請改配呼號,惟原呼號不得再使用
(2)不得申請改配呼號(3)得申請增配呼號(4)於設置地點變更時,始得申請改配呼號
(3)68.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X2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苗栗、臺中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臺北地區之業餘中繼電臺(4)臺灣省臺北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
(1)69.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V9P,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特殊業餘電臺
(2)臺灣省苗栗、臺中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臺北地區之業餘中繼電臺(4)臺灣省臺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
(2)70.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V5V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臺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臺北地區之特殊業餘電臺
(4)71.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X7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臺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高雄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
(3)72.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V8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高雄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
(2)73.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X4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苗栗、臺中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高雄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
(4)74.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V3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苗栗、臺中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桃園、新竹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
(2)75.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V6WAD,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嘉南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桃竹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
(3)76.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BX1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
(1)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
(2)臺灣省嘉南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3)臺灣省基宜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4)臺灣省桃竹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
(4)77.業餘電臺於語音通信時,呼號應使用
(1)國語
(2)國語或臺語(3)國語或臺語或英語(4)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
(2)78.業餘無線電人員在其資格等級以上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電臺之呼號作業。
若在較低等級之電臺作業時,則應於所在電臺之呼號後以甚麼符號分隔再加上作業人員本人之電臺呼號,予以識別
(1)分號字元
(2)反斜線字元(3)逗點字元(4)空白字元
(1)79.業餘電臺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均應報明呼號,通信中每隔多少時間或更短期間應報呼號一次
(1)十分鐘
(2)二十分鐘(3)三十分鐘(4)四十分鐘(3)80.可放大射頻功率,不屬發射機原始設計內之組件,但可與發射機連結使用而加大發射之輸出功率之裝置稱為
(1)龜殼花
(2)射頻增幅器(3)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4)減波器
(3)81.業餘電臺設備之使用頻率、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
(1)無任何規範
(2)應符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之業餘無線電技術標準(3)應符合我國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4)應符合日本國郵政省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2)82.在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採用之發射功率計量方法有
(1)輸出功率(outputpower)
(2)輸出功率及有效輻射功率(ERP)二種(3)輸出功率、有效輻射功率及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三種(4)輸入功率
(1)83.業餘無線電機屬?
(1)需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不需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3)刀械彈藥管制器材(4)烹飪器材
(1)84.業餘無線電人員所購之業餘無線電機應
(1)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始得使用
(2)購買後即可使用(3)租予他人使用(4)加大功率使用
(2)85.作業頻率在三十兆赫以上,發射之平均功率在二十五瓦以下之業餘電臺,其不必要發射之平均功率應不超過二十五微瓦且低於主波功率
(1)三十分貝以上
(2)四十分貝以上(3)五十分貝以上(4)六十分貝以上
(1)86.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頻率範圍及發射功率之規定為
(1)頻率限於50.0兆赫至50.0125兆赫、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及144兆赫至146兆赫及430兆赫至432兆赫間,功率限於25W以下
(2)頻率限於144兆赫至148兆赫及430兆赫至440兆赫間,功率限於25W以下(3)頻率限於144兆赫至146兆赫及430兆赫至432兆赫間,功率限於50W以下(4)頻率限於144兆赫至148兆赫及430兆赫至440兆赫間,功率限於50W以下
(4)87.業餘無線電頻率一四五‧兆赫及四三一‧兆赫為呼叫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台在呼叫完畢後,須改換至其他頻率工作,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平時應經常守聽,俾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