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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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仅供工作中参考)
1
受案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
《受案登记表》:
权限:
办案部门负责人;
2
移送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
(二)项
文书:
《移送案件审批表》:
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
3
回避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
第
(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
(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
第
(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
(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文书:
《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
(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检查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检查公民的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住所内有证据表明或者群众报警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文书:
《呈请检查审批表》:
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证。
(对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必要时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不适用前款;)
5
传唤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
文书:
《呈请治安传唤审批表》:
权限:
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
(可以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但口头传唤应在笔录中体现,询问查证时间均为8小时)
6
强制传唤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二款)文书:
《呈请强制传唤审批表》:
权限:
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
7
延长询问查证
时间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二款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第一款
上述法律未作出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发条解释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该记录在案;实际操作时可使用分局法制部门制作的《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
8
现场勘验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信违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动)。
方法:
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9
鉴定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制作鉴定结论书)鉴定内容主要包括:
1、伤情鉴定;
2、价格鉴定;3、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4、精神病鉴定;5、毒品尿样鉴定;6、声像资料鉴定;
10
重新鉴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本人提出或者公安机关决定)
文书:
《呈请审批表》:
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11
电话查询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
《电话查询记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通过电话核查被查询人的身份、违法犯罪记录情况以及其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时使用的文书。
12
检测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吸毒嫌疑的人,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交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13
辨认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针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
14
抽样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物征为限),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5
登记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三款
(主要针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16
扣押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一款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权限:
办案民警现场扣押,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
责人报告;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7
扣押财物处理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三款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
第一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款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四款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8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和第95条(证据可能灭火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逾期不作出处理,视为自动解除)
文书:
《呈请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9
收缴
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针对非法财物的处理: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
2、赌具和赌资;
3、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吸管、托盘、针管、锡纸、注射器等)4、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一款
第
(一)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
第
(二)项;赌具和赌资;
第(三)项;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吸管、托盘、针管、锡纸、注射器等)
第(四)项;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第(五)项;倒卖的有价票证;
第(六)项;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第(七)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文书:
《呈请收缴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收缴物品清单。
《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161条第一款规定,但违禁,吸食、注射毒品的毒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
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20
追缴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三款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针对违法所得的处理)
文书:
《呈请追缴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追缴物品清单。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但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21
没收
1、《行政处罚法》第8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收缴针对非法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一款;(追缴针对违法所得)
22
收缴/追缴财物处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
(一)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第
(二)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第(四)项(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厂家回收;)
23
收容教育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7条第一款,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正在哺
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文书:
《呈请收容教育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收容教育决定书。
期限6个月-2年。
24
延长收容教育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18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文书:
《呈请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审批表》;权限:
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5
提前解除收容教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第17条(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育
的)。
文书:
《呈请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权限:
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26
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
文书:
《呈请审强制戒毒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强制戒毒决定书。
期限3个月-6个月。
27
延长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第二款;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文书:
《呈请延长强制戒毒审批表》;权限:
强制戒毒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
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28
解除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办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
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9
限期戒毒
《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期限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
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制作期限戒毒通知书。
30
暂缓执行行政拘
留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文书:
(本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呈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暂缓执行行政扣留通知书(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
31
担保人保证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二款
担保人条件: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
即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
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义务:
应当保证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
32
收取保证金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33
退还保证金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一款文书:
《呈请退还保证金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34
没收保证金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二款文书:
《呈请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5
退还
①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三款(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退还;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登记后退还)
②行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逾期不作出处理)文书:
《呈请退还物品文件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6
销毁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第(三)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文书:
《呈请销毁物品文件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37
取缔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二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
)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取缔的决定与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取缔的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内设机构
取缔的执行程序:
1、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在在依法作出取缔决定的同时应当一并依法作出没收或者追缴的决定。
2、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
3、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4、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5、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38
吊销许可证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保安培训机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四个行业。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0条(吊销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
2、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39
告知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行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40
听证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前)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指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4、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
41
不予受理听证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理由包括申请听证的案件不符合法定的听证范围和听证申请已超过申请时效两种。
42
举行听证通知
《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
43
听证报告书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
44
暂缓/分期缴纳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
文书:
《呈请暂缓/分期缴纳审批表》;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5
当场处罚
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行政: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
(一)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第
(二)项(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
第(三)项(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第二款(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
47
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依法予以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般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适当扩大了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条件: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一般程序)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一般程序)
48
罚款的执行
一、对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法定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
分别裁决、合并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50
共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一款
51
主动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四)项
52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五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上述三条法条内容祥见不予处罚栏)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3
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
1、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
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
3、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