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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注释第五十四章

HS编码注释第五十四章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的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或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

(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

“人造”,是指

(二)款所述的纤维。

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品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总注释

基化合物(例如,蓖麻油、1,4-丁二醇、聚醚多元醇、聚酯多元醇)聚合而成的纤维。

其他合成纤维包括:

含氯纤维、含氟纤维、聚碳酰胺纤维、三乙烯以及乙烯醇纤维。

如果纤维的成分是由第三十九章所述的某种共聚物或某种均聚物的混合物(例如,某种乙烯和丙烯的共聚物)组成,在纤维归类时必须考虑其所含每种成分所占的比例。

除聚酰胺以外,这些比例都是按重量计算的。

二、人造纤维制造这类纤维的基本原料,是将天然材料经溶解、化学处理或化学改性提取的有机聚合物。

主要的人造纤维有:

(一)纤维素纤维,即:

1.粘胶人造丝。

用氢氧化钠处理纤维素(一般为亚硫酸木浆),所得的碱纤维素经二硫化碳处理后成为纤维素黄酸钠;将纤维素黄酸钠用稀氢氧化钠溶液溶解后再成为一种浓稠液体,称为粘胶液。

粘胶液经净化及熟成后从喷丝头喷入酸凝结酸浴,从而形成再生纤维素长丝。

粘胶人造丝还包括莫代尔纤维,即将再生纤维素经变性粘胶工艺加工所得的纤维。

2.铜铵人造丝。

用铜铵溶液溶解纤维素(一般为棉短绒或化学木浆),再将所得的粘胶溶液喷入凝结浴中,沉淀的纤维素即形成长丝。

3.醋酸纤维素(包括三醋酯纤维)。

从至少74%的羟基已乙烯化的醋酸纤维素所得的纤维。

用醋酐、醋酸及硫酸的混合液处理纤维素(棉短绒或化学木浆),所得的初级醋酸纤维素经变性成为可溶物质,然后溶解于如丙酮等挥发性溶液中,最后抽丝(一般在暖空气中进行);当溶液蒸发后就形成了醋酸纤维素单丝。

(二)动物质或植物质蛋白质纤维,它们包括:

1.乳酪蛋白溶解于碱中(一般为氢氧化钠)所得的产品。

溶液熟成后喷入凝结酸浴中。

最后,将所得的单丝用甲醛、鞣酸、铬盐或其他化合物加以处理使之硬化。

2.用同样方法处理花生、大豆、玉米等的蛋白质所得的其他纤维。

(三)藻酸纤维。

各种海藻经过化学处理后产生粘性溶液,一般为藻酸钠溶液;将这种溶液喷入凝结浴中成为某种金属藻酸盐。

它们包括:

1.藻酸钙铬纤维,非易燃品。

2.藻酸钙纤维。

它们在弱碱性肥皂溶液中极易溶解,因此不适于一般纺织用途,通常在某些生产工序中作临时线用。

本章包括化学纤维长丝、纱线及其织物,含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的规定可视同化学纤维纱线和机织物归类的混纺纱线和织物。

本章还包括品目54.04或54.05的单丝和其他产品及其机织物。

本章包括长丝丝束,但符合第五十五章注释定义的除外。

它们一般用于生产香烟滤嘴,而第五十五章的长丝丝束则用于生产短纤维。

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3.06的清洁牙缝用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

(二)第四十章的产品,特别是品目40.07的线及绳。

(三)第五十五章的产品,特别是短纤维、短纤纱线及其机织物和化纤长丝的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四)品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五)品目70.19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54.01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10-合成纤维长丝纺制

20-人造纤维长丝纺制

本品目包括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4项规定形状及条件的化纤长丝缝纫线。

但本章不包括符合绳等定义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2项)(品目56.07)。

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或经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不包括单纱及单丝,不论是否用作缝纫线(酌情归入品目54.02、54.03、54.04或54.05)。

54.02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高强力纱:

11--芳香族聚酰胺纺制

19--其他

20-聚酯高强力纱

-变形纱线:

31--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特

32--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

33--聚酯纺制

34--聚丙烯纺制

39--其他

-其他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44--弹性纱线

45--其他,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

46--其他,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47--其他,聚酯纱线

48--其他,聚丙烯纱线

49--其他

-其他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1--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

52--聚酯纱线

59--其他

-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

61--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

62--聚酯纺制

69--其他

本品目包括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

这种纱线包括:

一、单丝(单纤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

二、复丝,一般从丝头喷出时就将数根单丝(从二根到数百根)并在一起而得的。

这类纱线可以加捻或未加捻(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因此,这类纱线包括:

(一)由数根单丝不加捻并排缫成的单纱,还包括第五十五章不包括的那部分长丝丝束。

(二)从喷丝头喷出后就立即加捻的或在以后的加捻工序中加捻的长丝单纱。

(三)将上述单纱合并而制得的多股纱线或缆线,包括用品目54.04的单丝制成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的1项)。

但如果上述纱线构成了品目56.07的绳子或制成品目54.06的供零售用纱线,就不归入本品目(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的2及3项)。

除了可以制成非供零售用的其他觉形状以外,本品目的某些纱线可以绕成无芯形状的(丝饼状等)。

除了以上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之外,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54.04的合成纤维单丝、合成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二)品目55.01的长度超过2米的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三)品目55.03的长度不超过2米的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四)品目55.06的化纤条(裂丝束)。

(五)含金属纱线,包括与任何比例的金属线混纺或用金属包覆的纱线(品目56.05)。

子目注释:

子目5402.31至5402.39变形纱线是指用机械或物理方法(例如,加捻、退捻、假捻、压缩、起皱纹、热定形或几种这类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变形加工,使得每根纤维都为卷曲、绉缩、起圈等形状的纱线。

这些变形可以通过拉力部分或全部拉直,可是一但松驰下来,它们又回到原来形状。

变形纱线具有高膨体性或极高的延伸性的特点。

两者的高弹性使其特别适于生产弹力衣着(例如,紧身衣、长筒袜、内衣),而膨体纱线使织物柔软及手感温暖。

变形纱线可通过其长丝的特别加捻特征、小线圈或不够平行定向与非变形长丝(直丝)纱线区别开来。

子目5402.46

本子目包括由分子部分定向的纤维构成的纱线。

这些纱线一般是扁平形状,不直接用于纺制织物,而必须首先经过拉伸或拉伸-变形工序。

这类纱线亦称为预定向丝(POY)。

54.03人造纤维长丝(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10-粘胶纤维纺制的高强力纱

-其他单纱:

31--粘胶纤维纺制,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120转

32--粘胶纤维纺制,捻度每米超过120转

33--醋酸纤维纺制

39--其他

-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

41--粘胶纤维纺制

42--醋酸纤维纺制

49--其他

品目54.02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作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54.04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单丝:

11--弹性单丝

12--其他,聚丙烯单丝

19--其他

90-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合成纤维单丝。

它们是喷成单丝的长丝。

本品目仅包括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或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的单丝,本品目的单丝可以是任何截面形状的,除挤压法以外,也可以是用层压法或熔合法制得的。

二、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的扁条及类似品。

本品目的扁条是扁平状的,其宽度不超过5毫米,直接挤压成形,或用宽条或薄片切割成形。

本品目还包括表观宽度(即折叠、扁平、压缩或搓捻后的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下列产品:

(一)沿长度折叠的扁条。

(二)扁平管,不论是否沿长度折叠。

(三)压缩或搓捻的扁条及以上

(一)和

(二)两款所述的产品。

如果产品的宽度(或表观宽度)不一致,应根据其平均宽度进行归类。

本品目还包括多股的或绞花的扁条及类似品。

所有这些产品一般是长条的,但即使切成短条的,不论是否供零售用,仍应归入本品目。

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些纱线用于制刷子、运动球拍、钓鱼线、外科缝线、家具布、带子、女帽、编带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消毒的合成纤维单丝(品目30.06)。

(二)截面任一尺寸超过1毫米的合成纤维单丝,或是表观宽度(即折叠、扁平、压缩或搓捻后的宽度)超过5毫米的扁条及扁平管(包括沿长度折叠的扁条及扁平管),不论是否压缩或搓捻(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54.02的细度低于67分特的合成纤维单丝。

(四)第五十六章的扁条及类似品。

(五)带鱼钩或以其他方式制成的钓鱼线的合成纤维单丝(品目95.07)。

(六)供制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54.05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品目54.04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

54.06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本品目包括供零售用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即制成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3项所述形状及条件的纱线。

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品目

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物:

10-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高强力纱、聚酯高强力纱纺制的机织物

20-扁条及类似品的机织物

30-第十一类注释九所列的机织物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41--未漂白或漂白

42--染色

43--色织

44--印花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聚酯变形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51--未漂白或漂白

52--染色

53--色织

54--印花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聚酯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61--按重量计聚酯非变形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69--其他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71--未漂白或漂白

72--染色

73--色织

74--印花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81--未漂白或漂白

82--染色

83--色织

84--印花

-其他机织物:

91--未漂白或漂白

92--染色

93--色织

94--印花

本品目包括用品目54.04的合成纤维长丝纱线、单丝或扁条纺制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

本品目包括各式各样的服装面料、里料、窗帘布料、家具布、帐篷织物、降落伞织物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用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合成纤维单丝或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或类似品织造的机织物(品目46.01)。

(三)合成纤维短纤机织物(品目55.12至55.15)。

(四)品目59.02的帘子布。

(五)品目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54.08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

包括品目54.05所列材料的机织物:

10-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的机织物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人造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在85%及以上:

21--未漂白或漂白

22--染色

23--色织

24--印花

-其他机织物:

31--未漂白或漂白

32--染色

33--色织

34--印花

本品目包括用品目54.05的人造纤维长丝纱线、单丝或扁条编制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

本品目包括各式各样的服装面料、里料、窗帘布料、家具布、帐篷织物、降落伞织物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用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人造纤维单丝或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或类似品织造的机织物(品目46.01)。

(三)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品目55.16)。

(四)品目59.02的帘子布。

(五)品目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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