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材料-企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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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材料

一、准备阶段:

3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优惠审批(备案)手续,否则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各类财产报损:

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等

注1:

各类正常损失无须报批可自行扣除,如正常处置变卖固定资产、产品正常测试中发生的损失等。

注2:

一定要按办理须知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内部技术鉴定等,无董事会决议的,要提供授权书,并由被授权者签署决议。

记帐凭证中,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与报损的金额一致,否则要加以书面说明。

注3:

按规定格式写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的残值是指处置后的变价收入,特别要写清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已处置完毕,处置后是否有变价收入,未处置完毕的不得报损。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登记)

注1:

项目立项后即来登记,报送当年立项的项目,可在当年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的项目,最迟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

跨年项目只需在第一年登记,如涉及年限、预算金额等变更的,直接报专管员做变更登记即可,不需重新登记。

注2:

税收规定(国税发[2008]116号)的加计扣除费用范围比财务核算(财企[2007]194号)的费用范围小,请严格按税收规定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在职研发人员的四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都不得加计扣除。

注3: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委托方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注4:

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注5:

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境外抵免有关事项的备案

此为新增项目,一般应在3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具体包括五个项目:

①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备案;②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备案;③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备案;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备案;⑤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的备案。

涉及的文件:

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沪国税所〔2010〕159号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的备案

此为首次明确操作规程的新增项目,注: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文件:

沪国税所[2009]56号;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

5、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征税收入已取消备案,清算时请提供有关的退库单,便于审核。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请在取得证书后及时提出申请,确保汇算清缴时凭《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申报阶段:

4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报送

1、流程:

4月初,到上海税务网站(网址:

)下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输入数据,并校验通过→填写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带好客户端)→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同步修正纸质资料和客户端数据,确保纸质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报送。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2、申报方式:

除以下三种情况需到专管员处申报外,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

(1)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

(2)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企业;(3)先行网上申报成功,经税务机关审核,需修改数据的企业。

注意:

为减少错误,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也必须先由管理员审核。

3、打开客户端的操作:

(1)关闭所有使用中的EXCEL文档;

(2)进入EXCEL;(3)工具→宏→安全性→选择“中”(一般为“高”或“非常高”);(4)打开客户端;(5)启用宏,进入客户端操作;(6)操作完毕后,关闭客户端,同时勿忘将安全性改回去。

4、需要带好的资料:

除了清单所列示的资料外,还应带好下列资料:

(1)2010年度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即主表第23行)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应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注1:

已报送审计报告的可免于提供;注2:

最终的亏损额以税务机关审核数为准)。

(2)2010年度亏损或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需报送2010年度亏损弥补审核表,并附相关年度的主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亏损弥补审核表的填写:

第一行=主表第23行(注意不是会计利润);第二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下面的各年金额应与附表四第10列吻合;第三行=附表四第7行第11列,下面的各年金额应与附表四第11列吻合。

(3)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征税收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退库单。

(4)客户端内提示要准备的各类情况说明。

如工资薪金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为0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5、汇算清缴申报表的辅导(政策辅导详见附件1)

“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的注意事项:

①填写纳税人代码,不是识别码。

②企业类型不要选错,否则将不能选择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

③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法,只能选独立缴纳或汇总缴纳。

④财务会计报表种类要和申报内容匹配,如附表三第5、6、8、9、10行次有数字的,应选择101会计准则;附表三第3行次有数字的,应选择除会计准则外的其他会计制度。

⑤减免税代码和税收优惠的各个选项要和申报内容匹配,否则附表五

(2)的数字将无法自动跳到附表五。

减免税代码的选择与附表五

(2)填写行次的对应关系见下表,注意附表五

(2)的减免税额均为手工计算输入,如应纳税所得额有调整的,勿忘相应调整减免税额。

减免税类型

代码

附表五

(2)

备注

外资生产老企业过渡税率(22%)

050409

12行

外资生产老企业二免三减半

050411

14行

过渡+减半也如此填

外资生产老企业五免五减半

050413

16行

浦东过渡政策(22%)

050417

20行

小型微利企业(20%)

050100

主申报表会自动生成减免税额

软件生产企业二免三减半

08.1.1.前成立

050501

33

08.1.1.后成立

050601

72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10%

08.1.1.前成立

050502

34

08.1.1.后成立

050602

73

高新技术企业15%

050200

附表五自动生成

浦东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

050416

19

08.1.1.后成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050607

78

6、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辅导(详见附件2)

三、结清税款阶段:

5月31日前完成税款的补缴和溢交退库申请。

1、网上申报的企业,从5月25日开始网上扣款,请保证专户内资金足够扣款。

2、上门申报的企业,税单限缴期为5月31日。

3、需要办理溢交退库的企业,请配合将有关资料在5月15日前报专管员。

比照去年要求暂包括下列内容,如有变化以专管员通知为准:

①企业溢交退库申请报告(一份,加盖企业公章);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③当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明细表和2010年度1—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④2009年度亏损弥补审核表(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提供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⑥若退库税额超过5万元,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部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⑦如果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的,应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⑧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⑨如有不征税收入的,提供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等的情况说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⑩其他。

四、从6月1日开始,凡是进行汇算清缴补申报的,如涉及补税事宜,系统均会带出滞纳金。

附件1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政策辅导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前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等。

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收入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支出规定税前扣除。

6、各类财政补贴是否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仍按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精神办理。

7、工资薪金的扣除:

(1)“合理工资薪金”,是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当年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应该按照社保部门下达企业名单和给予限定的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超过部分,应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2)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3)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4)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工资薪金及四金的,用工单位凭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

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8、三项经费扣除问题:

(1)发生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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