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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改革讲座

《增值税扩围改革讲座》

二、我国流转税格局现状括

∙增值税征税范围:

o境内销售货物

o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o报关进口货物

∙营业税征税范围:

o境内提供非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o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o境内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的优点

o税基广阔,有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

o通过抵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o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o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增值税的缺点

o计算复杂:

各种销售的确认、各种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

o以票管税:

税收管理与金税工程、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制度息息相关,制度遵循成本较大;

o纳税人身份界定:

一般纳税人门槛较高,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处于重复征税中。

∙营业税的优点

o税源广泛,收入零星、分散,税收负担较低且均衡;

o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o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营业税的缺点

o重复征税严重;

o税源分散,税额较小;

o未完全纳入金税工程,税收易流失。

三、两税并行产生的问题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劳务。

∙税务处理办法:

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都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主营业务为营业税业务,都视同提供营业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其中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

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纳增值税),苹果签约手机的销售(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规定的缺陷:

o部分行业税负加重:

销售货物连带运输、KTV,产生相应的偷税手段;

o部分行业税负减轻:

医疗业以药养医、教育机构销售图书,产生相应的偷税手段;

o企业作虚假账务处理,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兼营: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营业税劳务。

且营业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劳务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办法: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

书店出租与销售业务。

∙兼营规定的缺陷:

o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较高;

o未分开核算时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各自营业额,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两税并行产生的重复征税

o服务业外购商品所支付税款无法抵扣

o制造业外购劳务所支付税款无法抵扣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的不规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进口货物海关征税凭证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的运输发票

∙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凭证

∙交通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最薄弱环节之一。

∙发达国家农产品征税问题:

oa.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制度以免除农产品的税收负担,英国/加拿大/墨西哥农场主在销售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还可以享受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退税优惠;

ob.建立对农业生产者统一比率加价补偿制度,对生产者的补偿机制来解决增值税负担转嫁所致的生产者收入减少,法国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选择缴税方法,如果选择增值税,可抵扣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如选择免税政策,在把农产品出售给他人后,可按照销售额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抵补农业生产者已支付的进项税额;

oc.对农业生产者实施特殊低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德国的农产品一律使用7%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

∙存在问题:

o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导致抵扣的不规范和重复征税。

∙解决问题的步骤:

o先解决运输发票扣税问题,然后是农业环节征收增值税问题,一般纳税人门槛降低问题。

五、营业税当前存在的问题

∙对于一部分行业和服务项目采取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差额征税主要是解决同质服务业务重复征税,如:

建筑施工业务的总包和分包之间的抵扣;金融保险业务的初保和再保之间的抵扣

∙差额征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矛盾,不同质劳务之间,劳务与产品间的重复征税,比如,建筑施工和金融保险外购产品和服务仍然发生重复征税(电梯的安全认证与电梯的安装、建筑施工中需要的水电器材)。

∙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日益凸显,尤其是服务业分工协作受影响

o服务业当今呈现分工精细化/产业融合化(产品服务相互渗透)/业态新型化(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联网,证券,期货)/业务国际化的特征,目前,全球经济总量中服务业占比为60%以上,每年国外直接对华投资新增流量中,服务业占比高于2/3。

o国际劳务重复征税较严重:

按照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则为营业税纳税人。

即劳务出口需要征税,劳务进口也需要征税,这种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税收收入,但使得绝大部分出口劳务按照含税价格出口,导致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削弱,对比货物出口的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政策,税收对出口劳务不利,一些IT企业必须将国外企业定制的软件刻录在光盘上再出口,另一些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很难刻录,所以必须征税且无法退税。

六、增值税扩围

∙目标

o简化税制,促进税收公平

o完善我国增值税的税收抵扣链条,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o增强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服务业分工协作细化,生产企业外包服务。

o较好地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要求,间接税下降和直接税上升的合理配置,税收的整体调控功能得到强化(财政部2012.11.27公布的数据显示,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企业减负效果明显。

今年1到10月,上海相关税收减收225亿元。

o通过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再分配,直接增加企业收益,减轻企业税负(实际工作中,交通运输业扩围发生了税负变重,路桥使用费/罚款支出/利息保险费支出三大项目不能扣除。

∙可行性

o金税工程:

税收征管手段和工具现代化为征收范围的扩大提供了硬条件。

o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和货币化程度为扩围提供了软条件,货物劳务视同销售等行为的公允价值较易取得。

o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财务核算水平都已经大大提高。

o税法的发展: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很多服务型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购进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扣除,税负就可以降低,促进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扩围的路径

o由点到面,先地区试点再全国推广,先个别行业再全面推进。

2011年10月26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开展增值税试点工作,2012年1月1日开始,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调整。

当务之急是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与货物生产和流通紧密相关的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o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增值税扩围的难点

o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

当前地方财力相对紧张,要让地方财政作出牺牲来推进改革,不但地方政府改革动力不足,现实条件也不允许。

除非让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仍然归属地方,否则进一步加剧土地财政。

o2009年,增值税的81.6%来源于第二产业,17.4%来源于第三产业,营业税78.5%来自第三产业,21.5%来自第二产业的建筑业。

在营业税中,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增长分别为38.6%和23.8%,虽然增值税税基大于营业税税基,但随着经济发展,增值税税基发展不大,稳定在GDP的48%—51%,而营业税税基稳步增长,随着城镇化加快,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营业税增长加快,增值税扩围必然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警觉。

o纳税人与政府的利益分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是要降低纳税人税负,不应成为中央政府进一步扩大收入的一种手段,政府收入过多,社会低收入水平成员税负过重,会进一步抑制居民消费。

o不同纳税人改革后税负变化,这又应该如何协调?

1.一瓶饮料若由大型超市销售,零售价A,不含税价格A/1.17,

进货价格×(1+增%)=A/1.17

进货价格=A/1.17(1+增%)

企业应纳增值税=A×17%/1.17-A×17%/1.17(1+增%)=(A×17%/1.17)×(增%)/(1+增)

2.同样饮料若由餐馆销售,在完全竞争的有效市场,零售价也应该为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A×5%

若要税负相同,(A×17%/1.17)×(增%)/(1+增%)=A×5%

增%=52.4%

增值率高于52.4%,交营业税更好;增值率低于52.4%,交增值税更好。

由此看出,不同增值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不同变化。

∙如果地税负责新增值税征收,征管力量尚不具备。

七、营改增对国家和企业的要求

∙国家

o营业税企业变增值税企业后,税收征管能否应对

o地方政府收入补偿机制

o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功能,促使转方式,调结构

∙企业

o会计核算水平提高和制度健全

o发票管理制度建立

o税收申报制度的落实

八、营改增的影响

∙对行业的影响

o行业间流转税税负结构性调整,由于营业税税基不等于增值税税基,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减轻和加重程度不均衡。

∙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o中央财政继续增长,地方财政持续下降

∙对产业的影响

o在转方式调结构的环境下,重复征税的营业税变为中性增值税,促进了一产/二产向三产的转化。

∙对企业的影响

o大中型企业是主要受益者:

可抵扣进项税额

o没有完整独立会计制度的小微企业很难收益

o推动企业整合,兼并重组

o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变化

▪交通运输业的临界增值率为27.27%,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该率不合算,小于该率合算;

▪物流辅助等服务业临界增值率为83.33%,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该率不合算,小于该率合算。

大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下降。

o折旧额与新购固定资产的问题

▪企业折旧额偏大的,不合算;

▪日后大量新购固定资产的合算。

营改增的最新动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今年10月18日主持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时指出,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地对金融保险业试点营改增已经进行过相应的调研,而安徽省也正计划着手就金融保险业试点进行摸底。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鉴于一些计税方法技术上的难题,金融保险业如何试点营改增仍存诸多不确定性,需要更深层次调研。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解决下游交通运输业的保险费无法实现进项抵扣的难题

九、上海的试点情况

∙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上海提出先行先试要求,与中央增值税“扩围”战略考虑正好不谋而合。

o上海的服务业最发达,同时又面临服务经济转型,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十分突出。

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不但事关上海服务经济发展和转型,并将对全国服务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示范效应,为我国服务业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提供和积累经验。

o营业税已经严重制约上海服务经济发展,上海服务经济比重相对较高,而且上海“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提出打造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而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导致的重复征税、加重税收负担已成为上海发展服务经济的最大制度性障碍。

∙上海单一税收征管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征管基础,营业税由地税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如果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会涉及改革后的增值税是由国税还是地税征收管理的问题,上海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合一,减少了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上的障碍,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征收管理条件和基础。

∙不选择金融业的原因,虽然国际金融业普遍实施免税制,但国内金融业的行业垄断,国家通过税收分享垄断利润,所以垄断环境不变的条件下,金融业重复征税的矛盾并不突出,可以承受,试点改革意义不大。

∙选择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扩围”试点,有利于物流行业整合社会资源,能有效解决物流行业总包,分运中的重复征税矛盾。

物流行业分为运输和服务(仓储/代理)两大类,两种服务使用不同税率:

3%和5%,不同公司服务占的比重也不同,这样不仅有碍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物流业大多采用总包分运的形式,每转包一次,就要缴纳一次税收,专业分工越细,交易次数就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

另外,现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按7%作进项税额抵扣,符合条件的现代大型物流企业(转分包明确在合同上,可查)还可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已具有半增值税特征。

因此,从交通运输业入手进行增值税“扩围”试点,无论从征纳双方的适应性还是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看,都是较优选择。

∙目前已经开展营改增试点的12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试点方案上均参照上海的“1+6”模式。

所谓“1+6”的“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

∙服务业的分类:

oA.生产性服务业(技术/信息/租赁/物流/咨询/鉴证)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重复征税的矛盾更为突出。

生产性服务业不但服务企业购入产品和服务不能抵扣,而且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服务也得不到抵扣,是双重或多重性重复征税,所以需要改革。

oB.生活性服务业(旅游/宾馆/餐饮/文化/娱乐)的重复征税只是服务企业购入产品和服务不能抵扣,是一重性重复征税,因此暂不试点。

∙将服务业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从统一税收、平衡税负、简化税制、便于管理视角考虑,理想方案是与产品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但由于服务业人力资源投入多、可抵扣项目少、增值率高、利润率低,按现行17%或者13%的税率计算会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增值税顺利推行。

∙增值税“扩围”试点方案增设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导致增值税制趋于复杂化。

然而服务业众多,不同行业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如果要平衡企业税改前后负担,要设计复杂税率结构,适度增加税率档次,以不加重企业负担,又不能使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税制过于复杂。

∙11%:

交通运输业

∙6%:

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

∙延续政策优惠,原有服务业的营业税减免税优惠项目较多,需考虑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的减免税优惠处理,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制度设计中,承诺现有服务业减免税政策可通过增值税方式继续享受,可采用的方式有:

直接减免税或是先征后返优惠。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为此,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方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地方,从而扫除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体制性障碍。

∙对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加重税负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先征后返、财政补贴以避免加重税负。

十、案例分析

∙融资租赁

o该行业发展对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生产技术水平,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具有重要作用。

o税法中对租赁的三种规定

▪经过批准,差额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未经批准,差额缴纳增值税

▪不转让所有权,租金收入全额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过去:

差额×5%

∙现在:

差额×17%,但是实际税负(税收/收入)>3%,即征即退。

∙行业管理更加严格规范

o租赁服务业从此面对国税部门

o降低了出租人的税费负担

o加大了出租人的税务处理难度,比如:

开具专用发票/保存认证抵扣凭证/进出口涉税业务/优惠政策的申请

未来展望

∙选择一:

一税两制,维持现行体制

oA.产品增值税:

工业和商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增值税收入维持现有增值税体制不变,仍按75:

25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

oB.服务增值税:

服务业提供服务和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增值税收入为地方税,按现有营业税体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oC.但一个税种两种制度,在税制上不是很规范,此外,增值税是由国税收还是国地税分别征收,两种增值税能否严格区分,都是问题。

∙选择二:

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

oA.不区分增值税收入的来源,都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重新确定分享比例。

oB.难点:

▪a.如何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

▪b.在采取全国统一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既得利益如何平衡;

▪c.由于服务业发展快于工商业发展而引起的营业税增长快于增值税增长的中央对地方的补偿机制如何建立。

∙选择三:

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提高转移支付的力度

oA.变基数法为因素法

oB.基数法:

按照1993年这一基年各地区增值税税收收入基数确定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返还数量,造成收税多的多返还,收税少的少返还,失去了地区间调节的功能。

造成返还数额较少的地方政府靠自身土地财政解决吃饭问题。

oC.因素法:

包括人口数/人口密集权重/人均税收收入/产业发展格局/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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