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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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营业机构(含分行,下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附件1)。
附件1中未列示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处理流程
(一)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原则上应由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分行负责办理。
分行应当确定处理协助事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接待并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下同)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运营管理部按照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2)协助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
(二)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
1、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存款,对于存款账户只涉及本网点的,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执法人员是否同时要求对查询到的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
如执法人员仅要求协助查询,柜台人员应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并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查询。
如执法人员在查询的同时要求协助冻结或扣划,柜台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无误并进行查询后,应立即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类型、金额、期限或扣划金额等在系统中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操作。
冻结完成后,柜台人员应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向执法人员出具查询、冻结回执或扣划资金至指定账户并出具查询、扣划回执。
如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查,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扣划手续不全或某些特殊性质的存款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柜台人员应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对相关存款解除冻结。
对于存款账户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应告知执法人员到分行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开户行柜台办理。
2、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冻结存款或对未冻结存款直接要求协助扣划的,对于存款账户只涉及本网点的,柜台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无误,应立即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类型、金额、期限或扣划金额等在系统中进行冻结操作。
冻结完成后,柜台人员应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向执法人员出具冻结回执或扣划资金至指定账户并出具扣划回执。
如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查,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扣划手续不全或某些特殊性质的存款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柜台人员应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对相关存款解除冻结。
对于存款账户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应告知执法人员到分行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开户行柜台办理。
(三)对于设立对应主管职能部门的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可以由二级分行、异地支行的对应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并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未设立对应主管职能部门的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应由受理网点的柜台人员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各级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扣划时,应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留存有权机关协助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扣划存款法律文书原件及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注明用途),登记簿及留存资料应永久保管。
营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六条各级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协助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法律文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第七条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扣划存款法律文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法律文书。
第二章协助查询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分行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加盖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公章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认该有权机关是否具有查询相关事项的权力。
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存款的,应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包括:
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销户信息、存款情况、交易信息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对上述资料,营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十条协助查询的操作流程
(一)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或分行指定人员)或网点柜台人员(以下统称“经办柜员”)根据分行主管部门签发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查询时,应审核业务通知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有权人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检查是否提供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加盖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公章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经办柜员根据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中记载的存款线索,查询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的开户销户情况、账户余额、交易明细、会计凭证、账户资料等内容。
1、对于单位账户,应使用核心系统[4402对公账户余额查询]、[4404对账单查询打印]、[0770对公账户历史查询]、[0777对公账户历史查询(批量)]、[0776历史查询批量结果查询]等交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
如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而未提供账号的,应使用核心系统[0980正式客户信息列表查询]、[0208用客户号查询账号]等交易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客户号、账号。
如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打印单位账户明细账单的,应经柜台经理或集中处理中心主管(以下统称“柜台经理”)授权后打印。
2、对于个人账户,应使用核心系统[1504活期储蓄账户信息查询]、[1506定期储蓄账户信息查询]、[3201卡账户查询交易]、[1505活期储蓄账户历史查询]、[1507定期储蓄账户历史查询]、[3205卡明细交易查询和打印]、[0771对私活期账户历史查询]、[0772对私定期账户历史查询]、[0778对私账户历史查询(批量)]、[0776历史查询批量结果查询]、[3409查询国债账户信息]、[3417查询卡内国债信息]等交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
另外,对于储蓄定期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等可用作质押贷款质押品的有价单证,柜台人员还应使用[7117客户凭证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凭证是否被质押。
如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而未提供账号的,应使用核心系统[0300对私客户信息查询]、[0208用客户号查询账号]等交易根据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查询客户号、账号,使用[3014查询空卡凭证信息主文件]交易根据客户号查询其名下睡眠卡卡号。
如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账单的,应经柜台经理授权后打印。
3、核心系统支持查询2003年1月1日以后的交易明细,如需查询2003年1月1日以前的交易明细应使用影像业务管理平台中的“核心历史流水查询”功能查询。
查询会计凭证应使用影像业务管理平台中的“会计传票影像查询”功能查询。
(三)查询完毕,经办柜员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查询日期、查询时间、账户信息、账户截止查询时点的余额、交易明细等内容并签字,按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回执单、对账单、会计凭证影印件等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
回执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我行对该笔存款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应注明优先受偿权信息;
2、如该笔存款之前已被有权机关冻结,还应注明已办理过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名称、冻结文号、冻结金额、冻结日期、冻结到期日等相关内容;
3、账户余额应填写查询交易输出画面中的“可用金额”栏的显示金额,对于“可用金额”与“账户余额”不一致的,应查明具体情况,再行填写;
4、单位名下有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或损益的账户、个人名下有睡眠卡的,应注明账户状态。
柜台经理审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信息是否与业务档案或系统中的记载一致,是否符合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核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回执单、对账单、会计凭证影印件等资料上应逐页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在查询存款通知书与回执单的骑缝处加盖“骑缝专用”戳记。
若有权机关要求另附查询账户清单的,还应在回执单上注明并将回执单和账户清单拼接后在骑缝处加盖“骑缝专用”戳记。
(四)经办柜员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签字后,交柜台经理审核签字。
经办柜员请执法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将回执单等资料交执法人员。
查询存款通知书原件、回执单复印件(查询账户清单无需留存复印件)、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业务通知书等资料粘贴在登记簿背面。
(五)协助查询时,经办柜员应告知有权机关,查询的账户余额为查询时的时点余额,之后有可能发生变动。
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办柜员应在办理完毕账户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账户余额。
(六)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分行主管部门及营业机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将查询事项告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协助冻结
第十一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分行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加盖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公章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除外。
对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另附有法律文件的,还应审核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文件中户名、冻结金额等要素应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相符。
经办人员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外,还应确认该有权机关是否具有冻结相关存款的权力。
如审核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