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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账款清欠办法

逾期账款清欠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延迟、拖欠、拒付销售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带来货款损失等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或者订单等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产品货款、工程项目款、代垫的运费等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账款”是指超出购销双方约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适合于自身的逾期账款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逾期账款清欠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小组”),清欠小组由公司清欠领导小组领导。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各事业部分管领导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由公司总裁担任该小组组长,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对清欠小组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清欠小组由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总裁办以及销售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由清欠领导小组指定一人担任组长,主持清欠小组工作。

其中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总裁办分别抽调人员至少1人,分别作为小组的财务专员、法务专员、信控专员,从专业角度全面参与逾期账款清欠工作;依据项目相关性,临时抽调至具体项目组参与款项清收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项目成员”。

第七条原则上各销售单位和相关业务经办人为逾期账款清收责任主体;对清收责任主体不明的欠款,如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应由接管的业务员负责;无接管业务员的,由销售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或者公司总裁指定专人负责。

以上统称“催收专员”。

第八条清欠小组作为公司临时部门,组员从其他部门抽调,组员正常发放的工资,由其所在部门承担;清欠期间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按照考核办法发放的奖金,按客户归属划分到相应业务部门承担。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清欠小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逾期账款的清欠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2、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3、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

每月向清欠领导小组报告清欠计划、清欠进展及成果。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或者长期拖欠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对违反公司清欠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各销售部(含事业部及下属分子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

具体业务经办人或销售部门指定的专人作为欠款清收的直接责任人,全程跟进欠款回收,对接清欠小组工作,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的收到证据。

2、财务部负责提供有关逾期账款的准确数据。

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及时与清欠小组沟通。

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相关财务资料的准备,与客户核对账务等工作。

3、总裁办根据逾期账款情况,及时记载客户信用记录、调整或控制客户信用额度、通知停货与解除停货;搜集客户资信状况,以便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在清欠工作中协调处理报价问题方面问题。

4、审计法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合同审核、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在清欠工作中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监督本办法的执行,追究相关事故责任。

5、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清收办法

第十一条逾期账款由各销售部门申报逾期原因,分析收回的可能性及预计收回时间,并负责催收。

清欠小组财务专员(以下简称“财务专员“)负责动态登记管理逾期账款。

第十二条每月3号(如遇节假日、周末顺延),由财务部报送逾期账款报表电子档至各销售部门对接人员及财务专员。

财务专员于收到该电子表格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报送逾期账款确认表纸文档(格式见附件1)至各销售部门对接人员。

第十三条各销售部门对接人员依据财务专员提供的逾期账款确认表,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并书面反馈逾期原因、评估可回款金额及预计回款时间。

对于此前申报过逾期原因的,仍需关注逾期原因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四条逾期账款的形成原因分三大类:

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和内外部原因兼有,并在此三大类下,分别注明具体原因。

在收到财务专员提供的逾期账款确认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销售部门应将分析确认后的逾期报表,提交至财务专员。

第十五条财务专员收到各销售部门提交的逾期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原因的逾期账款,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内部原因形成的逾期账款:

由财务专员汇集后,属于财务记账差异,由财务部负责处理;属于非财务记账差异,交由催收专员组织协调处理,并抄送其跟单员及销售分管领导。

2、外部原因形成的逾期账款:

(1)属于双方执行商务条款产生差异,如单价差异、交货数量、品质问题的,由财务专员汇集后,分事业部转发,交由催收专员组织协调处理,并抄送其跟单员及销售分管领导;

(2)客户无故拖欠货款,交由催收专员催收,并抄送其跟单员及销售分管领导。

催收方式包括申请核减客户信用、停货、发书面催款函、组织上门催收、申请清欠小组协助清收等,预防损失扩大;具体催收方式,参考“附件5:

逾期账款催款方式表“执行。

3、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兼有的情形:

首先由财务部主导,核实逾期账款的准确性,核实无误后,再分别按照上述两种原因,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清收主体界定

1、逾期3个月以内的账款,由销售部催收专员负责催收。

2、凡逾期超过3个月的账款,由销售部催收专员负责催收。

且财务专员需报公司清欠小组组长,供了解清收情况,并组织小组成员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对逾期超过6个月仍未收回的账款,公司清欠小组强制介入协助清收,并按客户下发逾期清收立案书(格式见附件2),通知业务经办部门。

4、对于逾期虽未满6个月的账款,各销售单位和相关业务经办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由催收专员提交书面逾期清收申请(格式见附件2),交公司清欠小组协助清收。

公司清欠小组对逾期未满6个月的账款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进行逾期清收立案。

否则清欠小组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本销售单位及经办人承担。

第十七条对清欠小组介入协助清欠的款项,应由催收专员或其指定的跟单员代理,于收到清欠小组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清欠小组提交欠款证据相关资料、明确欠款原因及清收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对欠款清收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或其它遗留问题,需要打折收款的,以及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催收专员或跟单人员代理,提起呆账核销申请(呆账核销申请格式见附件3)。

呆账核销申请需随附充分的佐证材料,材料要求参考“附件6”“要求提供。

如材料无法及时收集齐全,但已形成事实呆账的,需注明原因,承诺补齐材料的最后时间,征求财务部意见后,办理呆账核销申请手续。

呆账核销申请,由清欠小组审核后,交由清欠领导小组审批(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并依据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完成审批手续后,由总裁办和财务部归档备案。

总裁办根据相关业务管理政策落实责任追究,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做出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九条清欠小组在实施清欠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人员须按清欠小组要求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或阻碍。

第二十条为提高清欠效率,公司清欠小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取暂停发发放工资,限期补齐,建议公司对其降职、降薪、通报、待岗处理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一条公司清欠小组对受理的欠款应依法、依规清收,案件应有处理结果(或清收完毕,或注明欠款清收情况及难以回款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清欠小组对清收的欠款应逐一建立档案,对已结案的欠款档案应于每年年底转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清欠策略

1、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

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2、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1)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2)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3)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4)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3、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

建立逾期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事业部的分管领导或下属公司负责人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清欠小组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做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问责制度进行处理。

(1)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2)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3)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

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5)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转由清欠小组协助处理的应收账款,一方面需要追究导致逾期的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逾期清收成果纳入清欠小组业绩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政策,核定清欠工作指标,审批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考核基数:

公司领导小组对清欠小组清收的逾期账款设定清欠基数,该基数完成即视为达成考核目标,超出基数部分作为超额达成考核目标。

第三十条考核标准:

基本原则是采用弹性考核,根据具体债权清收的难易程度设定。

第三十一条考核细则:

由公司领导小组依据以上原则,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十二条绩效分配:

公司领导小组不参与绩效分配,清欠小组中专员提取总绩效的60%,其他项目成员分配40%。

专员及项目成员各自内部的奖金分配方案由清欠小组提出,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人事部门。

公司领导小组有权依据清欠项目的特殊性,而导致的成员之间工作量及难易程度不同,按项目为单位在小组内部进行小幅调配。

第七章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推行采用公司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

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三十六条公司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

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量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三十七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

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三十八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货,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三十九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收回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四十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审批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目录:

附件1:

逾期账款确认表

附件2:

逾期清收立案(申请)书

附件3:

呆账核销申请书

附件4:

逾期账款清欠工作流程图

附件5:

逾期账款催款方式表

附件6: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之“坏账核销管理”

 

 

附件1:

逾期账款确认表

截止日期:

年月日

单位:

客户名称

业务员

部门

已逾期金额

原因类型

具体原因

可收回性

预计回收时间

备注

合计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3-6个月

6-12个月

12个月以上

情况描述:

财务

制表人

业务员

确认

业务分管

确认

附件2:

逾期清收立案(申请)书

客户名称

付款方式

所属部门

业务员

逾期金额(元)

未逾期金额(元)

信用额度(万元)

最长逾期时间

情况描述(账款清单可另附):

清欠小组意见:

销售部门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清欠方案:

清欠过程记录:

清欠结论:

附件3:

呆账核销申请书

年月日

金额:

客户名称

申请核销金额

所属部门

业务员

申请人

款项描述(可另附清单)

 

申请核销理由描述

 

证据清单

 

申请部门意见(含分管领导)

 

清收小组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

 

总裁意见

 

董事长意见

 

本表一式三份:

申请部门、总裁办、财务部各保留一份

附件4

逾期账款清欠工作流程图

 

附件5

逾期账款催款方式表

步骤

阶段

时间段

违约金收取权限

催款形式

实施人员

是否停单

是否停货

配合函件

备注

1

提醒客户

货款到期后2天

礼貌提示(电话并附手机短信)

业务/跟单

 

 

 

货款逾期前通知客户是保证回款率,尤其是提高正常回款占比指标的重要手段,也是客户还款习惯培养的最重要环节;业务员必须于每月5日提交回款计划,计划回款额须等于到期回款额,须注明回款日期。

2

询问

货款到期后7天

可不收取

礼貌提示(电话)

业务/跟单

 

 

 

3

询问

货款到期后10天

可不收取

电话:

告知15日后将停单、停货

业务/跟单

 

 

 

4

了解问题

货款到期后16天

可不收取

电话:

告知已采取停单停货

业务/跟单

轻度崔款函

客户刚产生逾期,有时是对公司在回收方面的政策做试探,这时必须立场坚定,有礼貌但不失原则

5

了解问题

逾期20天

可不收取

电话

业务/跟单

 

①逾期客户若在第1-4步骤后口头承诺在十天之内结清的,实施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处理,并跟进承诺,直至兑现;若无承诺,严格按5、6步骤时间段措施执行;②;在采取停单、停货手段时,须告知客户,与营业部充分沟通

6

实施正式催收

逾期30天

可不收取

严肃通知(电话附传真或手机短信)

催收专员

中度崔款函

 

7

严肃通知

逾期40天

按合同收取

催收级别升高(电话)

催收专员

 

此阶段非常关键,要给客户以足够大的压力,保持到正常还款的行列中,要求业务经理和催收管理专员了解客户思想动态、有意识掌握客户资产情况。

8

压迫式谈话

逾期50天

按合同收取

上门拜访

催收专员

第8步骤由催收专员牵头执行,业务员、销售总监必须参与,互相配合、协调进行,务求给予客户足够压力;第9步骤由催收专员执行,最后通话需立场明确、尽量对掌握客户资金流状况、经营活动状况、老板心态。

9

最后电话通知

逾期60天

按合同收取

最后一次通话(电话)

催收专员

重度崔款函

 

10

最后通牒

逾期90天

按合同收取

上门送函

催收专员

律师函

上门送达公司催款函件或律师函,如判断无法正常手段处理,则书面申请移交清欠小组处理;此阶段催收专员上门最后通牒,主要目的是全部结清逾期并深度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偿债能力

11

采取保全行动

逾期180天

按合同收取

按移交法务书面文件,立即组织立案保全

清欠小组

律师函等

达到此阶段无论任何原因,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组织拖东西并立案申请保全,此步骤为债权风险控制的最终环节,也是最重要环节。

附件6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五章坏账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坏账

(一)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

(二)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且超过3年的;

(四)债务人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证明坏账已经发生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九)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

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一)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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