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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

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

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

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附件1

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所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至少有2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关押容量为不满500人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关押容量为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

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以及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

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

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

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

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卫生所的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皮肤性病科等为选设科室(根据工作职能性质,皮肤性病科、戒毒科分别为设置门诊部的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必设科室,戒毒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6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

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

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

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

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

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隔离衣、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基本标准。

 

附件2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关押容量

设置机构

人员配置数(名)

房屋建筑面积(m2)

备注

<300人

卫生所

医师≥2

护士≥1

≥40

≥300人至500人

卫生所

医师≥3

护士≥2

≥40

≥500人至1000人

卫生所或门诊部

医师≥4

护士≥3

≥100

≥1000人

门诊部

医师≥6

护士≥5

医技≥1

≥300

 

附件3             

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关押容量

诊断类

治疗类

抢救类

防护消毒类

其他类

<500人

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00人

除前述设备外,可根据需要选配或增配:

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除前述设备外,可根据需要选配或增配:

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除前述设备外,可根据需要选配或增配:

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注:

1.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配置数量。

2.抢救箱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

  3.压力灭菌器、氧气装置等器材应配齐配套用品。

4.其他: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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