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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

下属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总裁办公会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有关职能部门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四)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规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按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项目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市场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九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    项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行政总裁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呈行政总裁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

(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行政总裁审阅,并协助行政总裁召集总裁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审查报告,报总裁办公会,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行政人事部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第三节    修改、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行政人事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

行政人事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行政人事部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行政人事部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四节  审议、公告

第三十条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需经公司行政审定的,提请总裁办公会审定,并经行政总裁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在公司网站的内部网页上公布,同时发各下属企业。

第三十三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由行政人事部以存档备案。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应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制度的格式:

章程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分条序列,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9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决定、指导意见以公文格式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的编号规则

(一)规章制度编号的结构

如:

商规[2007]财001

--- ---------

A   B    CD

(二)说明 

A 代表公司规章的简称——统一使用“商规”字样;

B 代表发布时间的年份;

 C代表制度的职能分类,是职能分类的第一个汉字。

D代表某规章制度的编号。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一致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人事部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经清理确定应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由行政人事部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可以就有关规章制度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一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所有在职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公司组织

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行政总裁签发。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附件表格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申报表

申报日期:

申报部门:

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

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起草部门

协助部门

起草责任人

拟完成时间

核准人

行政人事部门意见

工会意见

行政总裁意见

规章制度草案审议表

审议类别:

□行政审议□职代会审议

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文本

起草部门

协助部门

生效日期

解释部门

行政人事部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职代会意见

总裁办公会意见

行政总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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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暂行)

1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的提出、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实施、修订、废止和执行监督等环节的工作,提高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适应企业管理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系统规范、层次分明、内容完整、合规适用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3公司内部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办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适用于本办法。

1.4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本公司制定并发布实施,与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形式包括:

管理制度、办法、程序、标准、规程、规定、实施细则等。

1.5公司各部门内部制定管理或工作制度,应满足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要求。

2规章制度体系

2.1本公司规章制度由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个层面组成。

2.2管理制度是某一系统的全面管理规范,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完备的规范性、操作性。

2.3管理规定是对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的原则性、框架性管理规范,需要适用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

2.4管理办法是某一系统下某一方面的具体规范,比制度范围窄,操作性较强,可单独出现,也可以制度附件形式出现。

2.5实施细则是强调做事的步骤、环节或方法的具体规范,规范内容比管理办法的范围更小、更具体,时效性短、变更频繁。

可单独出现,也可以制度附件形式出现。

3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3.1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

3.1.1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组成。

3.1.2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批准公司规章制度编制、修订、废止计划;

2)审查批准经起草(或修订)的公司规章制度。

3.2企管人力部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审查规章制度草案,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3)组织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3各职能、业务部门的职责是:

1)提出公司或本部门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提案;

2)组织规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见和整理送审;

3)贯彻实施经公司批准发布的规章制度。

4)检查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4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与要求

4.1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包括:

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实施。

4.2规章制度的提出

公司、企管人力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制度体系、法律法规要求、上级政策规定、有关标准、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编制时间。

规章制度编制完成后最终汇总到企管人力部。

4.3规章制度的起草(见附录A)

4.3.1起草规章制度应遵循企业规章制度编写的一般规则,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在适用范围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2)内容及表述清楚,用词精准,逻辑严密;确定的要求、指标、方法准确,所做的规定、论述前后协调一致;表达方式简单、易懂;

3)规章制度文体统一。

4)与法律法规、上级标准、政策相协调;与本公司现行规章制度之间相协调;

5)规章制度内容便于实施。

4.3.2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4.4征求意见

4.4.1各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分管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工作。

4.4.2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充分考虑反馈意见,并据此对规章制度草案做补充修改。

4.5规章制度的审查

4.5.1企管人力部依据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和公司要求,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

必要时,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应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4.5.2对涉及技术和业务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有相关技术和业务的人员参与审查。

4.5.3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在送审前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重要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5.4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最终审查。

起草部门或主要起草人根据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最终修改,形成报批稿。

4.5.5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审查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

2)规定内容是否与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一致,且无冲突、无重复;

3)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4)规章制度结构、条款、文字、图表等是否符合编制规则的要求;

5)语言表达逻辑是否严密,依据是否充分,流程是否顺畅;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6规章制度的批准与发布

4.6.1规章制度草案经最终审定后,由企管人力部统一编制。

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长批准发布;具体规章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发布。

4.6.2公司规章制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向综合管理部备案。

4.6.3公司各部门内部制定的管理或工作制度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企管人力部备案。

4.7规章制度的实施

4.7.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贯彻落实方案,使规章制度发挥有效性。

4.7.2企管人力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实现:

1)了解规章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发现改进规章制度的机会;

2)对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增强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4.8规章制度的评审与修订

4.8.1当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上级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相关部室应予识别,并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处报送企管人力部备案,经领导审批后统一修订。

4.8.2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可以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执行部门提出。

4.8.3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稿一般由原稿起草部门或起草人编写。

修订稿应针对批准的修订范围编写。

未经批准的范围,不可进行修改。

4.9规章制度的废止

4.9.1规章制度在以下情况可以废止:

1)规章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消失;

2)规章制度的主题内容已经被替代;

3)规章制度的新修订版已经发布实施;

4.9.2公司对废止的规章制度应予以统一发布,以防止被误用。

5附则

5.1本制度由企管人力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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