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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3.1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ofFederalRegulation,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FMVSS法规目前共计58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3项。

  FMVSS500系列----1项。

表3-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名录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

标准数量

标准名称

主动安全(共计26项)

控制器与显示器

2

FMVSS101控制器与显示器

FMVSS123摩托车控制器与显示器

风挡玻璃

2

FMVSS103风挡玻璃除霜与除雾系统

FMVSS104风挡玻璃刮水与洗涤系统

后视镜

1

FMVSS111后视镜

液压与气压制动系统

6

FMVSS105液压制动系统

FMVSS106制动软管

FMVSS116机动车制动液

FMVSS121气压制动系统

FMVSS122摩托车制动系统

FMVSS135轿车制动系统

轮胎与轮辋(含翻新轮胎)

8

FMVSS109新的充气轮胎

FMVSS110轮胎与轮辋的选择

FMVSS117翻新充气轮胎

FMVSS119机动车(不包括轿车)用新的充气轮胎

FMVSS120机动车(不包括轿车)用新的轮胎与轮辋的选择

FMVSS129新的轿车非充气轮胎

FMVSS138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FMVSS139轻型车辆用新的子午线轮胎

灯光与信号装置

2

FMVSS129警告装置

FMVSS108灯光、反射装置和辅助装置

罩盖锁与防盗保护

2

FMVSS113罩盖锁装置

FMVSS114防盗保护

校车行人保护装置

1

FMVSS131校车行人保护装置

加速器控制系统、电动车窗、车顶、隔离、变速杆、启动互锁齿轮

3

FMVSS124加速器控制系统

FMVSS102变速器换档杆顺序、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变速器制动效能

FMVSS118动力车窗操纵系统

被动安全(共计23项)

安全带与约束系统(含安全带固定点)

4

FMVSS209座椅安全带总成

FMVSS209座椅安全带总成固定点

FMVSS213儿童约束系统

FMVSS225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

座椅及头枕

3

FMVSS202头枕

FMVSS207座椅系统

FMVSS222校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

碰撞

驾驶员对转向系统的碰撞保护及转向系后移量

3

FMVSS203驾驶员免受转向系统伤害的碰撞保护

FMVSS204转向系统的向后位移

乘员车内碰撞保护

1

FMVSS201乘员在车内碰撞时的保护

乘员碰撞保护

3

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

FMVSS214侧撞保护

FMVSS224后碰撞保护

后保险杠

1

FMVSS223后碰撞防护装置

车辆侧翻保护

2

FMVSS216轿车车顶抗压强度

FMVSS220校车侧翻防护

玻璃

1

FMVSS205车窗玻璃材料

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1

FMVSS206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校车车身连接强度

1

FMVSS221校车车身连接强度

摩托车头盔

1

FMVSS218摩托车头盔

风挡玻璃的安装与前视野

2

FMVSS212风挡玻璃的安装

FMVSS219风挡玻璃区的干扰

客车紧急出口

1

FMVSS217客车紧急出口和车窗的固定与放松

防火(共计5项)

燃料系统的完好性

4

FMVSS301燃料系统的完好性

FMVSS303压缩天然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完好性

FMVSS304压缩天然气燃料箱的完好性

FMVSS305电动汽车-电解液溢出及电击防护

内饰材料阻燃性能

1

FMVSS302内饰材料燃烧特性

FMVSS400系列

3

FMVSS401乘用车行李箱内部开启机构

FMVSS403机动车残疾人提升平台/踏步系统

FMVSS403机动车残疾人提升平台/踏步的安装

FMVSS500系列

1

FMVSS500低速车辆(车速介于20-35mph的四轮车辆)

  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

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

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

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

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

  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

  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

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

  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CFR第49篇第568部分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该法规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

  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

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

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

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后端形体损伤。

  ◆CFR第49篇第591部分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FMVSS和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如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CFR第49篇第596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该法规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3855kg(8500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报告已经满足FMVSS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3.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该法规规定了FMVSS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制造商是否对安全缺陷或与FMVSS不符尽到了通知车主、购买者和零售商,或者就这些缺陷或不符进行纠正的义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

该法规同时规定了就上述问题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必须:

1.保有就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已通知购买者和车主的名单;2.报告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中的缺陷;3.报告与FMVSS不符的情况;4.就缺陷与不符的通知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5.提供就缺陷与不符与分销商、零售商和购买者通信函件的副本。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该法规规定应就可能出现的安全性缺陷或与FMVSS不符通知机动车辆或可更换装备部件拥有者,使他们获得这方面足够的信息,使车辆或装备部件能尽快得到检验,必要时缺陷或不符得到纠正。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该法规规定就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安全缺陷和与FMVSS不符,制造商应负的责任。

主要责任包括:

1.通知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的拥有者;2.纠正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MotorCarrierSafety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

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5.美国修改安全法规情况介绍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的安全性,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运输部在不晚于2005年9月1日,制修订有关的技术法规,分阶段规定车辆的所有后排乘坐位置安装腰/肩式安全带。

为此,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于2004年12月8日颁布最终法案(FinalRule),修改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208:

乘员碰撞保护(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第49篇第571部分中)。

要求除侧向座椅外,对所有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10000lb)的机动车辆上的后排座椅(无论是前向安装还是后向安装)安装2型完整的腰/肩安全带。

侧向座椅可以安装1型腰带式安全带,或者2型安全带。

车辆制造商可以分阶段逐步达到这一要求,从2005年9月1日后,占产量50%的车辆应满足这一安全带安装要求,2006年9月1日后,占产量80%的车辆应满足这要求,2007年9月1日后,100%的车辆应满足这一要求。

由于FMVSS208在内容上还与其它的法规密切相关,因此,本法案还同时修改如下美国汽车技术法规:

  CFR第49篇第585部分:

提前式安全气囊(advancedairbag)阶段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86部分:

侧碰撞阶段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89部分:

上部内饰件头部碰撞保护阶段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90部分:

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阶段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96部分:

儿童约束固定系统阶段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97部分:

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10000lb)的机动车辆轮胎阶段报告要求。

  3.1.2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执行排放法规的国家,也是排放控制指标种类最多、排放法规最严格的国家。

美国的汽车排放法规分为联邦排放法规即环境保护局(EPA)排放法规和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局(CARB)排放法规。

联邦排放法规落后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法规1~2年。

  美国加州1960年立法控制汽车排气污染物,在1963年美国政府颁布《大气净化法》当年,加州开始控制曲轴箱燃油蒸发物排放;1966年加州颁布实施“7工况法”汽车排放法规,对CO及HC规定排放浓度限值,1968年联邦采用“7工况法”控制汽车排放;1970年后加州采用排放率(g/mile)限值,并开始控制轿车燃油蒸发物排放,1971年加州法规增加了对NOx的限值,美国联邦政府从1970年开始制定一系列车辆排放控制法规,1972年采用LA-4C(FPT-72)测试循环,并增加对NOx的控制,1975年改用LA-4CH(FPT-75)测试循环(参见图3-1)。

1975年起实施《马斯基法》,美国排放法规大幅度加严,特别强化对NOx的限值,同时再提高对HC和CO的控制。

1990年美国国会对《大气净化法》做了重大修订,对汽车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4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低污染汽车排放法规,将轻型车分为过渡低排放车(TLEV)、低排放车(LEV)、超低排放车(ULEV)和零排放车(ZEV),并且规定从1998年起销售到加州的轻型车应有2%为无污染排放(零排放),2001年为5%,2003年达到10%。

同时计划在2004年进一步强化汽车排放法规(SULEV),限值为ULEV的1/4。

  3.1.2.1美国联邦法规对于轻型车排放要求

  美国联邦(加州除外)1990年以后的轿车、小客车排放法规如下表所示。

该标准把汽车分为常规汽车、改进排放的常规车、甲醇汽车、清洁燃料车4大类,根据汽车的不同耐久里程提出了8种有害排放物限制值。

表3-2美国轿车、小客车排放法规[EPA,环境保护局(其它49个州)]

g/mile

车辆种类

耐久里程/mile

THC

NMHC

OMGCE

NMOG

CO

NOx

PM

HCHO

常规汽车

50000

0.41

3.4

1.0

0.20

改进排放的常规车

50000

0.25

3.4

0.4

0.08

100000

0.31

4.2

0.6

0.10

50000

0.25

3.4

1.0

0.01

100000

0.31

4.2

1.25

0.10

甲醇汽车

50000

0.41

3.4

1.0

0.20

清洁燃料车

第1阶段

50000

0.125

3.4

0.4

0.08

0.015

100000

0.156

4.2

0.6

0.08

0.018

第2阶段

50000

0.075

3.4

0.2

0.08

0.015

100000

0.090

4.2

0.3

0.08

0.018

  表中常规汽车指具备确认的排放控制技术且满足现行的5万mile标准的车辆(从1996年型起这套标准将不再适用)。

对于常规汽车限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总HC、CO、PM和NOx。

  改进排放的常规车指具备改进过排放控制技术的车辆,从1994年型起将对该类别的车逐步实施更加严格的耐久里程为5万mile和10万mile的标准。

甲醇车主要指甲醇专用车和混合燃料车。

  对于改进排放的常规汽车限制的污染物除CO、PM和NOx外还有NMHC。

NMHC(Non-Methane-HC,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指除去甲烷的碳氢化合物测定值。

  甲醇专用车(MethanolDedicatedVehicle)指使用甲醇占85%或100%(质量分数)甲醇燃料的车辆;混合燃料车FFV(FuelFlexibleVehkle)指可轮换使用汽油或甲醇或两者混合的燃料的车辆。

甲醇车的认证从1990年型开始。

  对于清洁燃料车的排放提出限值的污染物除CO、NOX和微粒物PM(Particulatematter)外还有OMHCE。

OMHCE(OrganicMaterialHydro-carbonEquivalent,有机碳氢化合物当量)指由甲醇车有机碳氢化合物排放测定的碳氢当量。

  清洁燃料车是指满足更加严格的“清洁燃料车标准”者,不论其是否使用清洁燃料。

清洁燃料主要指含量(质量分数)不低于85%的醇类(甲醇、乙醇)、100%醇类燃料、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氢气及新配方的汽油、柴油等。

  “美国加州小规模试验计划”规定制造商在加州销售的1996~1998年型车中,清洁燃料车要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万辆;此后,清洁燃料车的销售量应达到每年30万辆。

其他州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性选择类似的计划。

然而,这也不能强制制造商在这些州生产和销售清洁燃料车。

  针对那些达不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各州,于1994年制定了州履行计划(SIP,StateImplementationPlan),该计划要求车队的管理人员在扩大或更新车辆时,购买一定比例的清洁燃料车。

这个比例1998年型为30%,1999年型为50%,2000年型为70%。

依据SIP计划生产的1998至此2000年型的汽车必须满足更严格的2001年型标准。

对于清洁燃料车的排放提出限值的污染物除CO、PM和NOx外还有甲醛HCHO及NMOG(Non-MethaneOrganicGases,非甲烷有机气体)。

NMOG指氧化和非氧化的碳氢排放的总质量,也包括含有5个及5个以下碳原子的所有酮类、醛类、醇类和酯类以及全部已知的含有不超过12个碳原子的烷类、烯类、炔类和芳香族。

NMOG标准0.125g/mile或0.156g/mile,将从1996年型开始实施。

而0.075g/mile或0.09g/mile将从2001年型开始实施(相当于美国加州的TLEV和LEV标准)。

  应该说明的是,该标准适用于按FTP-75(FTP,FederalTestProc-edure,美国联邦试验规范)在海平面或高海拔地区使用情况试验的汽油车和柴油车。

认证规范规定耐久性运行不少于5万mile(约8万km)或10万mile(约16万km)。

另外,表中所列的NOx标准适用FTP试验,单独的NOx限值(无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运行工况,它的计算是将FTP中NOx标准乘以一不变的系数1.22。

  此外,美国环保局(EPA)还有一些附加法律规定,其中主要的有:

  

(1)OBD用于监测废气排放部件,包括催化器和氧传感器的系统。

对于车上诊断系统可接受的基本准则是它探测与排放标准有关的排放污染物增加的能力,最终的法规于1991年底公布,法规从1994年型起对所有的新车生效。

  

(2)新的增强型蒸发测试包括扩展的车辆与炭罐预置,和以下测试程序:

A)35℃运行损失(RLT),标准为0.05g/mile,1h热浸(35℃),3d昼间损失(22.2~35.6℃),后两项之和为2g/test。

B)不充的替代蒸发测试:

1h热浸(20~30℃),2d昼夜损失测试(22.2~35.6℃),总和不超过2.5g。

  (3)车上蒸汽回收系统(安装在车上,用于将加油时蒸发的气体收集到碳罐中)在1996年型开始强制实施。

提案中采用的时间表为:

1996年型40%;1997年型80%;1998年型100%。

  (4)颁布确定排放劣化系数的新规定。

该项法规于1991年通过,并于1994年型开始实施。

  (5)1996年美国EPA修正了FTP。

SFTP包含2个新测试循环:

○1SC03:

在35℃中开启空调浸置10min后进行,不适用于柴油车和不配置空调的车辆。

○2US06:

为常温下(20~30℃)热态测试。

两者均可单独进行(含预置),或在FTP之后连续进行,轻型车的SFTP标准如表3-3。

车辆类别

燃料

NMHC+NOxg/mile

COg/mile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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