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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批准:

审核:

编制:

*********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司员工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公司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员工。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认真开展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来访、下访、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酿成不稳定事件。

第八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信访联络员制度,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信访信息的报送、信访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企业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对信访工作承担直接相应责任,形成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处理公司系统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信访事件;

(二)对系统企业的信访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

(三)研究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负责协调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四)明确系统企业信访工作两级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五)建立系统企业信访工作网络;

(六)批准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应急预案;

(七)办理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

(八)承办****和当地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九)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职责

(一)协助组长完成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相关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三)制定信访工作应急处理预案;

(四)应设立固定的来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五)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责任;

(六)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七)承办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八)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上报信访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副组长完成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相关工作;

(二)在本部门执行本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三)在本部门信访工作应急处理预案;

(四)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责任;

(五)协助组长及副组长解决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信访工作管理;

(七)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

第十四条信访办成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完成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相关工作;

(二)在本部门执行本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三)在本部门信访工作应急处理预案;

(四)落实工作人员责任;

(五)协助领导小组成员解决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六)开展本部门信访工作管理;

(七)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

第十五条根据“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建立信访工作两级责任主体的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办理信访事项。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受理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执行国家、股东方和本企业有关规章、规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或下级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对本企业的具体管理行为不服的申诉;

(四)对本企业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五)应由本企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对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和上级单位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直接处理或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或指定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各企业信访工作部门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本部门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依据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企业;

(三)应当由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转办。

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和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对信访人的书信、函件,转办过程中应保持书信、函件的完整;

(二)呈批、立案。

对上级部门或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认为事项重要,需要经本企业负责人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信访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

立案交办信访事项应当用本企业或信访工作部门的公函发出;

(三)催办。

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催办;对重大及疑难信访案件可以派人到当地协调、处理、督办;当发生员工到省市或集团总部“上访”需企业协助“接访”或劝返的,企业应按要求、按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出现进京上访的,企业应在上级单位指定的时限内到达指定地点接访;

(四)上报。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五)答复。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企业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六)结案、归档。

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发函、打电话、会商协调等形式催办督办,或者到承办部门进行检查、督促。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书面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字表述准确,并加盖企业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印章。

下列情况可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一)上访事项属咨询或者建议性质的;

(二)上访人员言行失常的;

(三)集体上访时,上访人员拒绝选派代表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信访事项答复实行二级复查制。

信访人对部门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信访领导小组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信访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对经公司上一级单位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应当有序进行,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接待原则在公司有录像录音功能的101会议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信访人逐级上访制度。

信访人逐级上访制度,是指信访人应当首先向依法有权对该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直接办理部门提出。

信访人要求上一级复查的,必须将直接办理部门的处理意见附送。

第三十二条对越级上访的信访人,接待部门应当为其指明受理单位或介绍到受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处理信访人的来电、来信,热情接待信访人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威胁恐吓信访人;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企业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企业办公、生产、经营、建设等工作区域,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妨碍交通;

(三)走访时不得影响企业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四)走访时反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不走,不得占据办公、接待场所或妨碍有关企业的管理事务;

(五)信访事项已经上一级单位复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有效,信访人不得无理纠缠。

第三十五条多人参与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采用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进行走访。

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集体上访或捐钱、捐物;不得代替他人在信访书信上签名。

第六章信访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信访信息的作用,确定1名兼职信访信息员。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部门在按规定处置的同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要会议期间,获悉任何可能发生信访事项的苗头及相关信息的;

(二)信访工作部门接待的15人及以上的信访人集体上访,上访人员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事件(如围堵、冲击办公区或电力生产要害部位;在省会城市或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聚集,阻塞重要交通等);

(三)群众集体上访人数在5人及以上并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上访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串联、聚会、酝酿集体上访的;

(五)上访人员扬言进京制造事端或有其他非正常言行的;

(六)携带管制器械、危险物品上访的;

(七)本企业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八)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

第三十八条重大信访事项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以文字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后补充文字材料。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实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业务目标责任考核,统一奖惩。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本企业或上级部门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所在部门要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调离信访工作岗位。

第四十二条信访人违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对其批评教育,经企业领导批准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违反《信访条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信访领导小组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如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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