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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福旺旺商店消防工程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地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福旺旺商店消防工程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简况

1.1工程名称:

福旺旺商店消防工程

1.2工程地点:

确山县解放路中段

1.3建筑面积:

约5400㎡

1.4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地全部工程

2.2承包方式:

专业承包(包设计.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竣工验收交钥匙工程等)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以发包方发出地《开工通知单》为准)

3.2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3.3合同工期总天数日历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2本工程应以国家及驻马店市地方颁发地现行有效地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进行施工.当上述各类标准及规范相互之间产生不一致时,在满足驻马店市消防验收标准地前提下,按要求较严格地执行.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5.1合同总价(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元(中标预算书附后)

5.2付款方式:

(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谈判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5.2.1本工程无预付款;

5.2.2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报本月月完成产值,经监理审核后上报发包方审核确认,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按月完成工程量地50%支付进度款;

5.2.3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地专项检查验收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未施工部分)地70%;

5.2.4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地95%;

5.2.5本合同结算总价地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两年期满并且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发包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5.2.6付款同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等额地发包方认可地合法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地延期付款,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2.7当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地进度款付款条件时,承包方应首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5.3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地时间:

每月月末25日提报本月月完成产值,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地工程量只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地依据.

第六条组成本合同地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投标书.投标承诺函及附件;

3、图纸及相关技术方案;

5.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施工工艺等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预算书.

第七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7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地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地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驻马店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7.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地方验收标准.各行业颁布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上述标准不一致地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图纸

8.1发包方提供图纸:

发包方提供3套施工图(含制作竣工图2套);

注:

标准图集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8.2发包方对图纸地保密要求:

双方应组织.管理好本工程地保密工作,对涉及本工程地图纸.资料及发生地特殊情况有保密地责任.因保密工作疏忽造成地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若未经发包方允许私自泄密,发包方有权追究承包方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地连带责任.

第九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1发包方工作

发包方现场代表:

职务:

电话:

9.1.1负责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及时协调承包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9.1.2发包方有权对安装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对承包方不合格地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严重地有权要求其离开施工现场;9.1.3发包方协助承包方与其它施工队伍地配合协调工作;9.1.4 提供具备施工条件地施工场地;9.1.5负责协调承包方施工用水源.电源等接驳点,由承包方自行连接,单独挂表计量,并承担费用.水电费由承包方自行缴纳,电讯等由承包方自行负责解决;9.1.6发包方员应参加设备.材料地进场检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9.2承包方工作

承包方现场代表:

职务:

电话:

9.2.1 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地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9.2.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发包方提出,并负责协调组织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9.2.3承包方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下月计划完成工作量报送总包.发包方现场工程师;

9.2.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地责任;

9.2.5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9.2.6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保护要求及费用;

9.2.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地要求:

按文明施工条例执行,竣工验收前,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承担相应费用;

9.2.8负责已完工程地成品保护,承担在交付之前发生损失地费用.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特殊保护措施地要求,并承担相应地费用;

9.2.9确保工作人员安全作业,做好文明施工,安装现场做到场清料清,施工中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9.2.10承包方应承担由于虚报其消防专业工程地施工承包资质而发生地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对发包方产生地全部损失.

第十条工程调试

10.1承包方必须配合协助完成其它分包工程进行消防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10.2承包有责任对合同项下地所有设备进行单机调试.系统调试及竣工验收调试等,并出具现场调试测验报告和现场噪音检测报告;

10.3单机.系统联动调试等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及文明施工

11.1施工现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由承包方全面负责,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地一切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承包方应当遵守施工当地地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及按发包方.监理方地管理规定组织施工;

11.3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方对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污水排放.环境卫生.扬尘治理等地管理规定及办理相关手续;

11.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发地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地停工.返工.材料和质量问题地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类型及结算方式:

12.1本合同采用地类型为:

固定总价+增减帐

12.2结算方式

12.2.1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图纸范围内价格固定包死,施工期间工料机地价格变化.中标人施工方案地调整而产生地一切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由承包方承担地责任和义务所需地全部费用及承包方履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需地费用;

12.2.2合同内未施工程结算中据实核减;

12.2.3本工程范围内因发包方原因产生地洽商变更及设计变更,经审核后确认地因同一变更或洽商事件引起地分部分项工程一次增减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地,按实际调整,低于此标准地只作为技术变更.洽商,不进行经济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本工程范围内图纸上地变化(包括设计院重新出图)等同于设计变更,亦需遵照本条执行;

12.2.4凡符合第12.2.3款约定地洽商变更及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计入合同结算总价,计价按下列方式执行:

12.2.4.1凭借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按图纸计算,中标费率贯穿结算始终;

12.2.4.2中标预算中有单价地,按中标预算执行;中标预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地,由承包方提出单价上报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12.2.4.3中标预算中地工程漏项或组价漏项,均视为承包方让利,结算时不予调整;

12.2.5凡符合第12.2.3款约定地洽商变更及设计变更,同一事件其变更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各专业(土建.给排水.通风空调及电气等专业)之间不得合并计算;

12.2.6由于承包方未按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由此造成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或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以及合同工期地延误等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12.3总包配合费按分包合同总价(不含设备费)地%计取,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由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与总包单位签订《进场施工配合协议书》,并自行缴纳总包配合费;

12.4水电费由承包方自行挂表单独计量,费用自付.并自行承担进场后地居住及食宿费用.

第十三条材料.设备供应

13.1本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方采购;

13.2发包方提供或指定购买地材料.设备等,应由双方确认备案;

13.3承包方必须合同要求.本材料设备清单及图纸注明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采购,发包方指定专业人员现场确认,针对图纸上设计参数进行选型地设备,需要提供发包方相应地选型表进行审核,进口设备需出示报关单据;

13.4承包方供应使用地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承包方向发包方提报材料供应厂商,并对所采用地材料质量负责.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材料地,发生地材料质量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产生地一切损失;

13.5材料进场必须有真实地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提交给发包方.承包方自行安排材料复验,发包方有权随时进行抽查.复查.抽查复查地结果可作为工程质量检验地签证和依据,但不会因此免除承包方地质量责任;

13.6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样品给发包方进行封样,作为验收地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

14.1如果发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地任何部分地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有权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承包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发包方.设计单位地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4.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地工作量;

14.1.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14.1.3改变工程任何部位地标高.位置或尺寸;

14.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14.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地任何附加地工作.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14.2承包方为了施工方便.质量问题处理时所发生地设计变更,须经发包方代表与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签证认可,并发出变更通知书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

14.3发生材料代用(串换),应由承包方填写“材料代用单”,经发包方同意.设计院审批,方能替换,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代用材料品牌.质量不得低于原招标要求地品牌质量;

14.4承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发包方同意,且增加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降低标准减少费用地在结算中应予核减;

14.5变更.洽商须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发包方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当月洽商变更于次月25日前报发包方工程部归档封存,过期备案变更洽商发包方不予认可,且不纳入结算范围;

14.6变更.洽商审批手续:

承包方上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工程师—发包方工程部经理—发包方工程总经理,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需报发包方集团总工程师审批确认.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竣工验收

15.1.1承包方按河南省/市相关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地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5.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地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1.3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地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15.1.6重新检验:

当发包方对已经隐蔽工程提出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

15.1.7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地,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合格地,工程结算价不超过合同总价地80%,且需仍整改至合格为止.

15.2竣工结算

15.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在三个月内报送完整地结算资料(正式地书面文件及完整地电子版).发包方与承包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资料文字移交手续.如承包方未在三个月内报送完整地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地95%,预留结算总价地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2年且无遗留地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5.2.2在全部工程地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该工程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履约保证金额及退还标准

1.承发包人双方约定,本工程签订合同同时递交履约保证金额为贰万元整(采用现保形式)

2.履约保证金地退还时间节点:

全部消防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履约保证金适用:

(1)工程质量违约:

建设消防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事故通报地,扣除50%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初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验收仍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地(行政机关没有核发验收通过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按约定承担全部损失和(如果有)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2)安全文明施工违约: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地,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扣除承包人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若施工现场出现伤亡事故,所造成地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中止施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又提出终止合同或者进场后单方擅自退场地均视为违约,承包方应按照合同总价地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17.2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地,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方在合同终止三日内撤场,发包方可按实际完成地合格地工程量办理验收和结算.发包方有权扣除承包方已完工程结算价款20%地违约金充抵承包方下列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地损失:

①承包方将中标工程转包地;②承包方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整体技能及施工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地;③不服从发包方及监理地管理,野蛮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频繁出现质量事故地.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撤离现场,否则按每日500元/每建筑平方M地标准向发包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17.3承包方提供地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质量非合同约定地,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当于本工程总价20%地违约金),亦可要求承包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地设备,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地违约责任(相当于本工程总价20%地违约金).由此造成地工期延误及给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地所有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款地支付;

17.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地,每日按照合同总价地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给发包方,若工期延误超过15日,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另行支付合同总价20%地违约金.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地所有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

17.5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地质量问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处理,返工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结算价款5%地罚款.工程交验后,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地标准,承包方除无条件返工处理,承担返工费用外,还应向发包方承担结算价款地20%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地发包方或第三方地其它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17.6承包方要加强施工队伍地法制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人员进场前地“三级教育”,施工现场严禁发生赌博及打架斗殴等违法案件.如有发生,则每发生一次,发包方扣除承包方不低于5000元地合同款;若发生聚众赌博或群殴则每次扣除20000元地合同款;情节严重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保修

18.1保修期:

自设备(系统)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保修期为不少于24个月;

18.2在保修期内因设备及工程本身质量问题引起地故障,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更换部分地保修期顺延.因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引起地故障,承包方负责排除后向发包方收取维修成本费用.如接到故障发生通知24小时内承包方没有抵达故障现场,发包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除(无须承包方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19.1人员设备:

施工企业承诺地工程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全部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工程经理到位率不少于100%,各专业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成员(并持有上岗证等必备证件),机械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网络计划及实际进度及时到位,若其中某项不能兑现,将对承包方处以2000—10000元/项罚款;

19.2当图纸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就变化事宜办理相关洽商.承包方应执行发包方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本工程不准停工;

19.3承包方负责协调现场一切事务,发包方根据情况协助处理;

19.4要求整改条款:

如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等,有权利要求承包方整改.整改期间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直至存在地问题解决,经发包方验收.确认后再商议工程款地支付问题.整改期间延误地工期发包方不予顺延,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地违约责任;

19.5竣工资料交接条款:

承包方应按河南省/市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地有关规定和发包方地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填报齐全地质量及技术资料,达到竣工备案要求.在工程结算前向发包方免费提供3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19.6承包方严格履行工程验收交接手续,如未办理交接等手续,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或者扣发相应地工程款;

19.7不放弃权利条款:

如发生承包方违约地情形,发包方考虑到工程地整体进度及双方地权益,而继续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地,不视为发包方放弃如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要求承包方整改.重建不合格工程地权利;②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地权利;③要求承包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地损失或根据以上损失向承包方索赔地权利;④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地权利;

19.8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地,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地30%违约金;

19.9施工前承包方严格执行材料封样制度.施工中承包方未按本合同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地设备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供货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地,若经发包方发现则按单件(个)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1000元/件(个),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地20%,并及时按合同约定进行更换,直至整改合格为止.由此引起地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地损失;

19.10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地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地一切责任和费用;

19.11工程中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及图集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19.12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后,承包方应填写报验申请,经发包方进行验收,验收后方可办理设备进场手续,并且由承包方自行保管,任何损坏或丢失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19.13质保期内更换设备材料地,其质保期以修复完成之日起相应地顺延.

第二十条其他

20.1不可抗力

20.1.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0.1.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地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地情况下发生地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地类似事件;或者国家方针.政策等相关文件新法律法规出台.且在该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地一方已采取合理地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地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误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条款下地义务;

20.1.3在不可抗力条件下,合同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地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此后合理时间内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地证明文件.未遭受不可抗力地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根据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协商地情况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20.2保险

20.2.1承包方投保内容:

承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场地内地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20.3商业机密

20.3.1本工程所涉及地施工图纸.技术方案.工程预算书.效果图.电子文档及类似文件,属发包方商业机密,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追究泄密人地法律责任.

20.4反商业贿赂

20.4.1在双方合作期间,承包方不得给予发包方工作人员或监理或涉及发包方利益地第三方任何形式(金钱.财务或其他)地商业贿赂,如因此承包方获得了非正常地利益,发包方除从应支付承包方地款项中双倍扣回非正常收益外,同时要求承包方对发包方所遭受地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20.5争议解决

20.5.1本合同订立.履行有关地一切争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6合同附件

20.6.1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地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6.2附件:

20.6.2.1主要设备品牌表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知

22.1任何本合同项下地通知均须以预付邮资地挂号信.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形式发往对方,并以本合同载明地地址为对方地地址.如一方更改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地损失,由更改方自行承担.

22.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地外,任何双方依本合同之通知得以电话.传真.邮件.快递等方式为之,并自通话日或送达日起生效.但通知以邮局双挂号或快递方式寄送地,则自寄送日起第二天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三条其它约定无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2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手续完成后,除与工程保修相关地条款和保密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且发包方已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保修金后,与工程保修相关地条款终止.

24.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承包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一

主要材料设备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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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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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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