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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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关于下发《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

各科室、项目部: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的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对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特制定本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监科

2012.11.29

 

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

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颁布通告

《下梨园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经____________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矿所属各科室(项目部)应认真贯彻学习本细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1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章“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章火工品及放炮火工品标准化管理

第五章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六章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章探放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八章地测

第九章其它方面管理

第十章安全奖励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做到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订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包括:

处罚原则、工业广场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措施标准化管理、“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火工品及放炮标准化管理、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其它方面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下梨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科室及驻矿各项目部和在矿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各单位。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停产整顿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科室、项目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六条跟班领导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

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

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

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八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九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2章处罚原则

第十一条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500以上或对单位罚款2000以上的处罚,应由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处罚,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相关科室根据各自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凭证上交安全监察科。

第十三条处罚的定则:

(一)对本矿人员的个人处罚,由安全监察科出具相关的单据由财务科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出。

(二)对各施工单位的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处罚之后如果还不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或屡改屡犯,将加倍处罚。

 

第3章“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串联风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矿井主扇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

做好记录,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100元。

第十七条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矿检查时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100元。

第十八条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每项罚款50元。

第十九条调换主扇后,要及时通知通风科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因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井下风量不足,一次罚通风科100元。

第二十条未经通风、机电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开或关主扇。

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一条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脱岗一次罚机电科100元。

第二十二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严禁局扇出现循环风,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每班要有专人看管风机,局扇掉闸停风时,必须在5分钟内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施工单位50-200元。

第二十五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因检查或其它原因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七条主扇(局扇)停风后,现场人员不听从瓦斯检查员命令,人员不及时撤离或私自进入停风区域,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主扇(局扇)停风后仍在停风区域进行放炮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和电源不实行风电、瓦斯闭锁一处罚款200元;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行自动切换,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条局部通风机不使用挂牌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随意开停局扇,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风筒破口不及时处理,接头不合格,吊挂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三条风筒拐死弯或不使用过渡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第三十四条井下风筒乱堆乱放,造成损坏的,罚责任单位400元/节。

第三十五条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该封闭的巷道不及时封闭,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各类密闭前超过规程规定深度没有设置栅栏和警示牌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

第四十条不按照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或漏填、假填记录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密闭的掏槽、砌墙、抹面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并经过通风科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并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十二条对密闭掏槽深度不够,水泥标号、灰沙比例、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砂浆搅拌不均匀、污水搅拌砂浆、干砖砌墙、砂浆不饱满、均匀,墙体有重缝、裂缝、空缝,裙边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墙面不平整(1m2范围内的凸凹超过1cm),抹面厚度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不合格罚款施工单位2000元。

第四十三条进行密闭施工的单位如偷工减料,第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通风科,总工程师。

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科100元。

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100元。

第四十五条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

否则罚通风科100元。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或不按时测风记录不全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九条瓦检员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测情况,缺报一次罚款50元。

第五十条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五十一条瓦斯检查员班中睡觉、脱岗,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如因睡觉或脱岗造成事故者,按照事故的情节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井下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不对口,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三条瓦斯检查第一和第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的给予瓦检员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五十五条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五十六条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责任项目部2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七条无风、微风作业处罚5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五十八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导致字迹不清或损坏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主要风门未安装连锁装置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风门的门框安设时要根据风流的方向有一定的倾斜角度,确保风门自动关闭。

否则,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风门的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每一项不合格,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二条调节风窗要设在设施(风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可调节的调节板,否则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三条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防尘水管不按照规定跟到迎头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综掘机没有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喷雾压力达不到规定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道、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汇报不及时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入井放炮员、带班干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入井不佩戴瓦斯检查仪或瓦斯检查仪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二条瓦斯探头安装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三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的,对瓦检员、跟班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四条安全监测的探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校正、检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五条随意损坏安全监测系统,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随意在通风设施前乱堆浮煤或其他物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八条施工地点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

第七十九条未经过通风部门允许随意打开挡风墙穿电缆或水管,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条井下所属施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处。

第八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无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无防灭火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到位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措施不到位、不齐全,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灭火器不定期检验维修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满足防灭火需要。

通过检查达不到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十四条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随意停开风机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八十五条破坏通风设施、隔爆水槽,损坏、私拆风门,栅栏、密闭、转载点喷雾降尘设施,同时打开2道风门使风流短路,发现一处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4章火工品及放炮火工品标准化管理

第八十六条火工品运送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十七条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爆炸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不按规定领送炸药雷管或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十九条炸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乱扔、混放,一次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炸药雷管箱不上锁,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二条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2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

第九十三条携带矿灯进入井上爆破材料库,罚库管员100元。

第九十四条炮眼封泥长度、炮泥不是粘土材料、不使用水炮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责任人2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九十五条放糊炮、明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九十六条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一次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九十七条放炮警戒人、绳、牌不齐全,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十八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

第九十九条安全警戒员不负责任放他人进入警戒区域者,罚警戒员200元。

第一百条对不听劝告进入放炮警戒区域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放炮前把炸药箱、雷管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内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员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发现放炮员未使用放炮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放炮人员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坐在火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将雷管、火药装入衣袋内的给予放炮员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放炮员丢失雷管火药的给予放炮员500元罚款,数量较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炸药库,给予放炮员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偷盗、私藏火药雷管的给予1000元罚款,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及时处理,不按照规定处理瞎炮者,罚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未放完的炮不按规定在现场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罚当班交班队长、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放炮员2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取得爆破员资格证的人员放炮,对施工单位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掘进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不合要求,短线放炮;放炮母线长度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长度,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按照作业规程采取爆破的给予放炮员2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执行放炮时开启防尘喷雾和放炮后不洒水除尘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现场带班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按贯通措施进行放炮贯通巷道的,罚作业单位1000元,罚现场带班的班组长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对设施、设备加以有效地保护,造成设备、设施因为放炮受到损坏,除要求作业单位根据设备、设施损坏情况按价赔偿外,另外罚作业单位1000元,罚放炮员100元。

 

第5章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违者罚矿机电科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井下使用的设备,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三证”违者罚机电科100元/台。

第一百二十二条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矿灯、放炮器)失爆一台,处罚包机人100元,罚所属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各100元,机电科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合完好标准,经提出而未在限期内整改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护装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时修理,整定值不按规定计算,而随意确定者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防爆设备防爆面及转动部位不合格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低压检漏装置,每天必须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查记录)少一次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设备,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停电工作牌制度,给予跟班电工3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盲目合闸送电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得电气设备及机械传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栅栏,每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次罚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机电设备不悬挂责任牌的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电设备卫生不合格的,每发现一台罚包机人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发现机电设备遭受淋水不采取防护设施的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现不上架的机电设备每台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护接地装置不用一次罚款200元,装设不合格一处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电缆悬挂不合格,悬挂混乱或用铁丝捆绑,一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不符合规定而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不符合的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罚款。

擅自改变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使用中的电缆不按照标准盘卷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发现在搬迁设备时,切割电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专用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而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凡因使用不当或违章致使电机烧毁者,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按每千瓦50元进行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在搬运、安装设备过程中,每碰坏一台设备按情节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井上下通讯必须畅通,凡电话损坏后一天内不处理的。

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凡排水不及时造成停产或水深影响正常行走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供水压风管路漏水、跑风,当班通知未处理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巷道积水深度超过200mm、长度超过3m的积水,每发现一处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喷浆前必须保护好各种管路、电缆、设备,喷浆后要把泥浆清理干净,否则按每根水管100元,每台设备200元的标准处罚责任单位。

第一百五十六条凡矿车撞坏风、水管,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撞坏水管后不及时处理、不通知矿调度室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入井严禁携带手电筒、手机等非防爆物品,违者每项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防爆灯具外罩破裂仍继续使用的给予跟班电工100元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井下电话、电铃不通或不能正常使用,一处不合格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用不合格的销子、链环或其它物体连矿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斜坡运输不按规定设置使用防跑车装置、声光信号,安全设施损坏、失效,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不插或插接长度不够,绳卡连接时不按规定尺寸要求连接,绳卡松动或不使用桃形环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轨道质量不合格,轨道间打撑杆,零件不全,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斜井提升,行车行人,发现扒车现象罚款3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超挂车辆运输,每超挂一辆,无论平斜巷,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力推车时放飞车、蹬车,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斜井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把钩工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各罚款300元,单位领导领导4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力推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发出警告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放在上下山中途的罚绞车司机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处理机电运输事故、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无报告、无专人指挥,罚项目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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