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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docx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国际农业保险模式:

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其特点主要是:

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

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

该模式主要特点是:

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

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其主要特点有:

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该模式已渐近消失。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

  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

通过对这些农业保险模式进行总结,可以得出其基本特征:

  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且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许多国家在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时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而在保费补贴方面,各国有不同的补贴比例。

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

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

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

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4.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把千千万万家农户转嫁来的农业风险责任集合于一身,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保险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

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

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5.各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农户的合法权益,在农户收入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位。

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业保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无以为继。

因而农业保险只能以平衡收支为主要经营目标,既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又使农业保险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良好的发展势头没有保持,特别是自1993以后,在整个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通过以下统计表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保费收入方面,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至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保险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与重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保险学术界也投入了很大热情,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献计献策。

中国保监会审时度势,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后在9省市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2004年保监会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等地开展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相继成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2006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保险试点,制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并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险产品达160多个,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84.26%,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多年下滑的趋势,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许多发展中的深刻矛盾与制约因素。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也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

  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

(1)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

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确立农业保险在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民生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逐步建立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业保户制度体系,发挥农业保险保户农业的重要作用。

(2)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

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影响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强制和半强制保险方式,制定不同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并给予投保人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

(3)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

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是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并根据农业保险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修订与完善;二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宣传教育、协调各方关系等。

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从法律上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及再保险要求。

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应明确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在内的多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鼓励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农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实行法律保户和约束;对农业保险业务规定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以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建立特殊风险巨灾基金

  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

例如,对于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严重洪水灾害,制定类似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FloodInsuranceProgram,以下简称NFIP)巨灾保险方案。

美国的NFIP实质上是一个全国性的保险集合,由政府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与运作,并对洪泛区实施政策性半强制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保费与投资收益,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由国家提供贷款或特别拨款,即国家承担一定的风险。

但是,我国国情不同,不能照搬NFIP。

一是我国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基金来源应以财政拨款、社会募集为主,将原本用于救灾的、不能滚动使用的资金逐步转换为可以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二是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

从长期看,这种方式是“双赢”的,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洪灾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尽快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

  3.国家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

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在美国,各州都有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政府补贴也很高;日本政府对主要农作物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10%—30%的保险费;在加拿大、法国等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并以不同方式,激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些国家对保费的补贴在50%—80%左右。

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

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从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将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

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应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

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4.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农业保护措施之一。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重点强调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004年,保监会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等地开展的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规模和数量,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5.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

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

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6.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2007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就曾提到要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

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

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

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农业保险的世界经验与中国策略

关键字:

农业保险 

  

  农业是弱质产业。

农业生产经营除受正常的市场风险影响外,还要受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风险影响。

因而,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随着全党、全社会对三农问题关注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农业保险日益得到重视。

     一、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

  1982年我国开办农业保险以来,在经历了近十年的稳定发展后,从1993年开始逐步滑坡,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

20多年来,全国农业保险的累计收入仅为90多亿元,其中,2004年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的1992年(8.71亿元)相比,下降了52%,农险保费收入仅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0.35%。

我国农业保险已成为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相对薄弱的重要方面之一,每年国家和农户都要承受因灾害引起的巨大农业损失。

我国农业保险面临如此困境,主要原因有三条:

  一是保险公司赔不起。

一般产险赔付率在50%左右,且比较稳定,而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却一直居高不下。

1985—2004年间,农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20%;除两年实现微利外,其余18年均呈现亏损;而北京最高赔付率超过250%,吉林超过400%。

我国农险的赔付率已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

加之没有国家补贴,经营农险不赚钱,反倒赔钱;保得越多,赔得越多。

于是,出于效益等方面考虑,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领域。

到2003年,我国保险市场上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华联合财务保险公司经营少量的农险业务,全国农险的险种也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

  二是农民保不起。

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相对偏低,1997到2003年连续7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没有超过5%,2004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也才达到2900多元。

而我国农业保险费率一般占农产品产值的8%—12%,高昂的保费使众多农户望而却步。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品种的设置也与农民意愿有较大差距,农民最愿意投保的大宗种养产品,由于风险太高,保险公司却最不愿承保。

同时,也有农民认识不到位、保险意识较差的原因在内。

  三是扶持不到位。

目前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有两类政策目标:

发达国家在于减少农民收入波动,促进农民福利;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产品供给。

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购买对象(农民)的低收入及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等原因,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农户的积极性均不高。

政府为达到目标,一般都要补贴部分费用,并用行政力量调动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

而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于商业运作状态,政府在政策、税收、财政等方面扶持很不到位,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

  在上述原因中,最为根本的是扶持不到位。

事实已经证明了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失败,政府扶持对于农业保险必不可少。

  二、世界农业保险的通行做法与经验

  

(一)美国

  美国农业发达,农业保险功不可没。

美国从1939年即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经过6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农业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已达70%左右。

美国政府认为,农业生产的损失,会造成农民在生产、生活两方面的购买力萎缩,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与产后加工销售环节的生意萎缩与失业率上升,从而影响整个农村经济与社会稳定。

也正是因此,美国对农业保险倾注其力。

专门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有保费补贴(2000年补贴率53%)、业务费用补贴(20%—25%)和农户补贴等经济支持,还有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支持和免税优惠。

仅1999年,美国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即达22.4亿美元。

同时,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农险查勘核损人三大层次进行规范运作。

美国农险的险种繁多,覆盖广泛。

可参保的作物达100余种,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险及各类试办险种等五大类保险供农户选择。

  

(二)欧盟及其他主要农业国家

  欧盟是农业保险发祥地,其以各具特色的自愿互助保险体系为主。

如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这种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间按比例支付损失份额。

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费用补贴、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等以扶持。

法国的烟叶互助保险的经营最引人注目,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组织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支持;1984年,法国政府建立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组织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性补偿。

  日本实行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的保险模式。

建立三级再保险体制,在农共组与县共联之间实行比例再保险,农共组自留责任按险种风险大小确定,其余责任由县共联承担,超额损失责任则由中央再保险账户承担。

各级互济组织一般承担保险责任的10%—20%,政府承担50%—70%。

若遇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因农户经营项目而定,大部分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

政府农业保险财政支出在农林渔业部门总支出中占7%—17%。

  印度实行大宗农作物收入保险制度。

目前全国有23个地区的农民,可以为自己的小麦和水稻申请农业收入保险,最终全国各地的农民都可以申请农业收入保险,而且该险种将成为农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该项目将为少部分农民提供75%的额外补贴,另外一部分农民可以获得50%的补贴。

  (三)世界各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共同经验

  通观世界各国农业保险施行情况,有以下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认识到位。

从各国经验看,普遍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到位,重视程度很高。

其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已超出农业生产救灾及农户损失弥补,而是上升到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因而,各国普遍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支持和发展。

二是法律健全。

以法律形式强化政策扶持。

美国有《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等5部,加拿大有《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有《农业灾害补偿法》,菲律宾有《农作物保险法》,智利、毛里求斯等也有《商业性农业保险》。

三是保障有力。

各国农业保险制度多建立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

除上面提到的国家外,法国、西班牙等国补贴甚至高达80%,即使同为发展中国家的菲律宾,水稻、玉米等主要作物的保险补贴达到75%。

四是覆盖全面。

在补贴政策、行政推动等措施下,这些国家的农险覆盖率均达到较高的程度,必要时政府还会采取强制手段使其达到一定覆盖率。

  三、我国的农业保险“新政”与施行效果

  在国家不断重视和加大“三农”支持力度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新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3年11月,中国保监会制订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实现了农业保险发展理论创新;2004年保监会批准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等9个省市试点,标志农业保险“新政”付诸实施。

  

(一)农业保险“新政”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中国保监会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集中体现了我国农业保险“新政”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农业保险方面,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工作。

在新时期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背景下,在各级政府和各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总体发展情况良好,呈现出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不断增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不断加强、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政策不断完善的良好局面。

一是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积极扩大试点区域。

二是将农业保险作为监管重点,下发专门文件初步构建农业保险监管制度框架。

三是积极协助各试点公司通过国内、国际再保市场完成分保。

中国保监会已确立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重点建议和提案。

一是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确保农业保险规范、稳健、快速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种植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完善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流程;三是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支农资源,发挥政策合力;四是进一步完善支持扶助政策;五是研究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做好巨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

  首先,现阶段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套用任何现成模式,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不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

应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

  其次,农业保险总的经营原则应是政策扶持,商业运作。

政府应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再保险等政策支持。

非政策性农险业务可由保险机构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第三,现阶段发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发挥政府、企业、农民三方之力,整合资源,共担风险;在地方试点实践基础上出台国家配套支持政策。

  第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实行多元化,即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批设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地方财力有条件的省市区批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引入经营农业保险有经验的外资公司等。

  

(二)试点五模式解读

  保监会提出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有五种模式,略述如下:

  模式一,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

可以在已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选择几家资金雄厚、管理先进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为财政代理几种重要农产品(如小麦、水稻、奶牛等)的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业务应该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府分险种和区域支付相当于经济管理费补贴的代理费,并立法强制保险,在税赋政策上给予扶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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