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审核法律法规资料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程安全作业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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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核法律法规资料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程安全作业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09年***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PM2.5值监测。

质量标准

2012标准

新标目次

标准前言

相关政策

标准制定

规定内容

引用标准

调整限值

添加监测

质量分级

GB

质量监测

统计时效

标准实施

相关名词

室内空气

展开

质量标准

2012标准

新标目次

标准前言

相关政策

标准制定

规定内容

引用标准

调整限值

添加监测

质量分级

GB

质量监测

统计时效

标准实施

相关名词

室内空气

展开

编辑本段质量标准

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

(GB3095—2012代替GB3095—1996GB9137—88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1982年。

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止。

[3]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2环境空气[2]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504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90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编辑本段2012标准

新标目次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监测

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标准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

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4]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阅参考资料。

相关政策

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新标准颁布后,环境保护部立即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明确了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面优化新标准监测网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进行了部署和要求。

会同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5.19亿元已全部下拨到地方,重点支持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尽快形成对新增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建立和完善新标准监测技术体系,开展了新《空气质量评价办法》和新增指标监测方法、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规范等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5]

编辑本段标准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编辑本段规定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编辑本段引用标准

GB/T15262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8970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6921

空气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8971

空气质量

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264

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3

环境空气

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编辑本段调整限值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于2011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会议认为,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已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区域性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断加重,一些城市经常出现长时间灰霾天气,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同时,发布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调整内容

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

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

[6]

编辑本段添加监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7],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

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

会议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五”以来,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持续下降。

但同时要看到,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

要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要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

对城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优化工业布局。

二要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在重点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禁止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三要深化污染减排。

推进电力行业和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治理。

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四要突出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

提高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

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五要加强协同防控。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建立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

编辑本段质量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8]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编辑本段GB

4.2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4.3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编辑本段质量监测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①

GB/T15262-94

GB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95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GB6921-86

氮氧化物

(以NO2计)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②

GB/T15436-95

二氧化氮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②

GB/T15435-95

臭氧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③

GB/T15437-95

GB/T15438-9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GB9801-88

苯并[a]芘

(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

GB9871-88

GB/T15439-95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264-94

氟化物

(以F计)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④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⑤

GB/T15434-95

GB/T15433-95

注:

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编辑本段统计时效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9]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SO2,NOx,NO2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TSP,PM10,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SO2,NOx,NO2,CO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

TSP,PM10,B(a)P,pb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

SO2,NOx,NO2,CO,O3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F

月平均

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植物生长季平均

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种的采样时间

编辑本段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辑本段相关名词

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icular,TSP):

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matterlessthan10μm,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计):

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

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

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年平均:

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季平均:

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月平均:

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日平均:

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一小时平均:

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植物生长季平均:

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整理、监测过程中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manualmethodsforairquality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224小时连续采样24hcontinuoussampling

指24小时连续采集一个环境空气样品,监测污染物日平均浓度的采样方式。

3.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automatedmethodsforairquality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4采样

4.124小时连续采样

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4.1.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确定相应污染物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4.1.2气态污染物监测

4.1.2.1采样亭

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积应不小于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应维持在25℃±5℃。

4.1.2.2采样系统

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如图4-1所示。

图4-1连续采样系统装置示意图

图中:

1-采样头;2-采样总管;3-采样亭屋顶;4-采样支管;5-引风机;6-二氧化氮吸收瓶;7-二氧化硫吸收瓶;8-温度计;9-恒温装置;10-滤水井;11-干燥器;12-转子流量计;13-限流孔;14-三通阀;15-真空表;16-抽气泵。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

1)采样头:

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

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

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

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

在采样总管上,SO2进气口应先于NO2进气口。

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

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

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

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采样支管与采样总管、采样支管与气样吸收装置之间的连接处不得漏气,一般应采用内插外套或外插内套的方法连接。

4)引风机:

用于将环境空气引入采样总管内,同时将采样后的气体排出采样亭外的动力装置,安装于采样总管的末端。

采样总管内样气流量应为采样亭内各采样装置所需采样流量总和的5~10倍。

采样总管进气口到出气口气流的压力降要小,以保证气样的压力接近于环境空气大气压。

5)气样吸收装置:

气样吸收装置为多孔玻璃筛板吸收瓶(管),其结构如图4-2所示。

在规定采样流量下,装有吸收液的吸收瓶的阻力应为(6.7±0.7)kPa,吸收瓶玻板的气泡应分布均匀。

编辑本段室内空气

前 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12372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GB/T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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