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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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

昆政发[2005]

发布日期:

2005年月日

生效日期:

年月日

《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是《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专项预案之一,是《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生态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转变职能;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政企合作,公众参与。

1.4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即事故发生后在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5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界定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市或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其中包括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2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2.1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设立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部门应急分队(部门紧急救援队伍)–重污染及高风险的工厂和企业应急分队(企业紧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组组成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2.2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公安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环保和工业的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和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及市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2.3市应急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2.4部门专业应急分队

各部门专业应急分队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及专业处置预案。

2.4.1市环保局组织应急监测分队。

2.4.2市安监局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分队。

2.4.3市公安局组织公安应急分队。

2.4.4市卫生局组织人员急救分队。

2.4.5市民政局组织民政应急分队。

2.4.6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市政工程抢险分队。

2.4.7市建设局组织建设工程抢险分队。

2.4.8市交通局组织交通道路抢险分队。

2.4.9市水利局组织水源保护应急分队。

2.4.10市农业局组织农业环境应急分队。

2.4.11市林业局组织林业环境应急分队。

2.4.12市气象局组织气象信息分队。

2.4.13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队伍。

2.4.14化工、冶金、制药、造纸、煤气、化学品储运等重污染及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各自成立企业的应急分队。

2.4.15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

图1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制逻辑框图

3预警

3.1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从重到轻依次如下:

3.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含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3.1.2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含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3.1.3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与相邻州(市)级行政区域的纠纷,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1.4一般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Ⅳ级)

1)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3.2.1一般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3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110接警中心或环保热线12369报警,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应立即向110或12369报警。

4.2接警处置

110和12369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市应急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预案责任部门负责人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对事故情况和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并将初步判断的情况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派遣相关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进行事故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机制

昆明市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进行响应。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1)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发布蓝色预警。

2)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

4.3.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发布黄色预警。

4.3.3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省环保局。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上报国家环保局。

市应急指挥部协助设上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事故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由云南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如图2所示。

图2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4应急处置措施

4.4.1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相关紧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以生命救援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

4.4.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迅速就位开展工作,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4.4.3开通相应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4.4.4尽快进行应急监测,并实施动态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4.4.5针对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4.6对事故发生地和影响范围进行警戒,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护公共次序。

4.4.7转移、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排。

必要时实施污染区域的紧急疏散行动。

4.4.8调集必需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保障紧急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

4.4.9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到的辖区外行政区域通报情况。

4.5应急响应中预案责任部门的职责与工作

4.5.1市应急指挥部

1)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指挥部进行应急响应指挥工作。

2)向市政府、上级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情况。

3)协助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对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终止条件的认定,以及事故影响消除的判断。

4)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发布。

5)根据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专家意见及时进行工作部署。

4.5.2市应急办公室

1)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向各应急分队和有关部门和单位传达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本应急预案。

2)对各应急分队和专家意见进行整理,并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

4.5.3市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

市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牵头组建各专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分队,事故时进行专业救援,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开展应急工作。

在发生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负责与人民解放军防化、防核部队的联系和工作协调。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处理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抢险装备、交通工具和应急演练等专项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工作经费。

3)市环保局组建应急监测分队。

事故发生时,进行污染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应急监测、污染影响调查和跟踪。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对现场处置提出意见。

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物物种安全信息以及防护措施。

在发生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对大气、水源等方面进行污染情况调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生化、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的环境监测工作。

4)市安监局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分队。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害源;召集事故危害和生态破坏评估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和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5)市公安局组建公安应急分队。

负责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危险装置的排险与消防工作;进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依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实施交通管制或警戒。

6)市卫生局组建人员急救分队。

负责事故现场和污染区域受害人员的急救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保证急救需要。

在发生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时,负责对现场进行洗消、防疫和对食品及饮用水进行检测;提出对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措施的意见。

7)市民政局组建民政应急分队。

负责污染区域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及救助。

8)市公用事业局组建市政工程抢险分队。

负责给排水、煤气管道和贮存设施等市政工程的抢险。

9)市建设局组建建设工程抢险分队。

指导特种专业抢险队伍,保证随时能被调用;协助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必要时组织进行抢险工程建设。

10)市交通局组建交通道路抢险分队。

负责交通道路等设施的抢险。

11)市水利局组建水源保护应急分队。

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水域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及时发布用水安全警报;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启动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的供应和用水安全。

负责提供污染事故发生时,可能影响的水域、污染物到达的时间等信息。

提出抢险时可用于贮存受污染水的水利设施的建议。

12)市农业局组建农业环境应急分队。

协调农田、草场、渔业、畜禽养殖等发生的较大以上级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13)市林业局组建林业环境应急分队。

协调森林、林地、野生生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14)市气象局组建气象信息分队。

负责污染区域气象信息测报,为预测污染物的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故调查与评估提供依据。

15)市属各县(市)、区政府组建辖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和生态破坏发生时,启动辖区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组织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

16)重污染及高风险企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置,并立即向110、12369报警。

17)专家咨询组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行业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国家标准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部门应急分队(包括企业应急分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4.8.3条的规定进行。

4.7后期处置

4.7.1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影响的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4.7.2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4.7.3其余工作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3.3.1条的规定进行。

4.7.4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

由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市环保局负责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等导致的化学品泄漏、燃烧和爆炸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故,由市安监局和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市环保局汇总上报;非人为因素(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公安局、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7.5责任追究

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4.2条的规定执行。

5信息报送与处理

5.1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时限

5.1.1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最迟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1.2县(市)、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确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最迟要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办公室立即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

5.1.3市应急办公室在确认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最迟要在1小时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由省环保局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5.2报告方式与内容

5.2.1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5.2.2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污染范围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和趋向等初步情况。

5.2.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5.2.4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文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发布

昆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负责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6附则

6.1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更新。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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