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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章教学系部

第五章政产学研合作

第六章学生和校友

第七章教职员工

第八章经费、财务与后勤保障

第九章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十章附则

 

序言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其前身是秦皇岛市财经学校和河北省工业管理学校,两校分别始建于1984年、1951年。

2001年4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冀政函〔2001〕36号),两校合并升格为“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面向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办学过程中形成了“勤奋求实,优质高效”的校风和“崇德尚能,求真创优”的校训,构建了政府、行业、企业、学院“四方联动”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和“校企共育,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秦皇岛、河北省及环渤海地区培养了一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

面向未来,学院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已任,努力建成社会满意度高,资源整合能力强,特色鲜明的国家一流高职院校。

为实现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秦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

QinhuangdaoInstituteof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QIT。

第二条学院法定住所地为: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90号。

第三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与成人培训,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五条 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秉承“以人为本,德能双馨,校企共育,服务港城”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立足秦皇岛、服务环渤海、面向全中国”的办学定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的国家一流高职院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学院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秦皇岛市教育局。

第八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宏观指导学院办学;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学院实际需要及编制情况设置党群、行政、教学及教辅职能部门;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招聘、管理、使用和解聘人才;

(七)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管理与处置;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保值、增值,不流失国有资产。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共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

扩大会议视会议内容可分别请有关人员列席。

其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的重要指示、工作部署。

(二)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及办学指导思想;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安全工作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

(五)学院教学、科研、人事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六)学院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的调整变动。

(七)学院人才工作,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管理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八)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及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预算外项目经费)的使用。

(十)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的审定。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和影响学院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二)听取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讨论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决定党委自身建设以及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统一部署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十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审计部门报请批准的事项。

(十五)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其议事程序是:

(一)议题需经过论证和确认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程。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议题,属行政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一般由院长在会前提出。

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审议,一般由分管副书记在会前提出。

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由书记(或指定的副书记)审核后确定。

凡未经会前审定、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临时议题,均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二)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均应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做好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重要的议题一般应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会前发给与会人员审阅、思考和协商。

党政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其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每个议题,先由主管领导就议题报告情况、做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书记、院长及有关主管领导必须在场。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应该少数服从多数,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表决,重新调研,待意见大体一致后,再提交会议表决。

(五)凡前次会议已经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六)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由主管院领导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八)凡需党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九)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十)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要公布的要及时公布。

与会者不能对外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会议认为不宜公开的事宜,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十一)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如搜集议题、安排时间、分发材料、印制表决票、统计结果、做好记录、整理纪要等。

第十六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办公会(以下简称“书记办公会”)是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处理党务日常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党的文件和上级重要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对学院全局形势和重点工作进行超前分析和研究。

(三)研究党务及群团组织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五)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六)处理不必党委会审议、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七)交流日常工作。

其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一)书记办公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主持人确定,其他成员可以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建议。

(四)对会议确定的重要问题,由书记安排分管副书记组织落实。

(五)严肃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部署或公布,未经会议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六)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

(七)参加会议的同志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十八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务的议事形式。

其议事范围是:

(一)根据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三)听取各部门有关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确认学院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决议。

(五)审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全局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审核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审定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审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下预算外项目经费支出。

(六)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其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一)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

院长、副院长、其他主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处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学院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一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部门事先报告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院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院长决定是否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四)党政办公室根据院长意见拟定会议议题,并以会议通知的形式提前2—3天通知与会人。

相关部门应将有关汇报材料在会前一天提交党政办公室。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为:

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主管院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

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实行候会制度。

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按通知时间另室候会,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七)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

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八)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

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

对于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决议、决定,党政办公室应以督办通报等形式及时印发至主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

(九)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主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院长在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互通情况、磋商学院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

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参加会议。

由书记和院长或委托主持人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副院级领导主持。

其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审议,又不宜由书记或院长个人决定的问题。

(二)党委会讨论前,对学院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干部任免等初步交换意见、协调磋商、统一认识,为党委会决策做准备。

(三)研究贯彻党委会决定的、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协调不需要党委会决定的涉及全院性的行政、党务工作。

其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一)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定。

(二)凡属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范围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党政联席会无权做出决定。

(三)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人员和部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四)严肃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部署或公布,未经会议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五)会务及督办落实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干部人事任免酝酿(五人小组)会议是在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前酝酿涉及干部任免及干部处理有关事项的一种议事形式。

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宣部部长参加会议。

其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学院党委向上级党委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安排的原则意见及方案。

(二)学院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换届人事安排的原则及方案。

(三)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及学院副科级领导干部任免调整的原则意见及方案。

(四)其他需要酝酿的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其会议程序和规则是:

(一)由学院党委组宣部部长汇报需要酝酿的人事任免事项,并提出有关原则意见及方案的建议。

(二)参加人员就酝酿事项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召集人不首先表明态度,在其他同志全部发言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酝酿讨论后,召集人根据酝酿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酝酿意见。

对一些方案和事项,酝酿意见比较分散时,应暂缓形成意见,进一步沟通后再进行酝酿。

(四)经酝酿形成的意见,经五人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参加酝酿会议的人员要严格保守会议的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负责纪委一般事务工作,纪委委员除按规定参加纪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工作和事项之外,根据分工,积极参与纪委的相关工作。

学院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党委维护党章、党规、党法,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整顿党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对全院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遵守党章、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于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

(三)协助党委搞好党的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协助党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工作,把好廉洁关;

(五)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贯彻执行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按纪检办案法规和纪律检查工作的程序进行;

(七)受理党员的基层党组织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及党员的控告和检举;

(八)协助党委调查研究党风、党纪状况,当好参谋,提出建议;

(九)抓好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建设,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十一)承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有关系(部)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组成。

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中正高职称委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在职在岗。

以系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身份进入学术委员会的委员调离岗位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以专家身份进入学术委员会者,必须是教授、副教授,近三年主持承担了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

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学术委员会设置委员20-25人,设主任1-2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2人。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院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学术专项建设计划等;

(二)审议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工会是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院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提案工作报告》、《学院章程》及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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