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306618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45.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一碗水煤矿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双柏县麻栗树煤矿一碗水矿井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

四、安全奖惩制度………………………………………………………5

五、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6

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1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4

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15

十、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7

十一、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8

十二、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20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5

十四、入井人员管理制度………………………………………………26

十五、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8

十六、火工品管理制度…………………………………………………31

附件:

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及贯彻学习情况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它是我矿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制度。

第二条、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煤矿负责人到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付的责任加以明确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

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小的要求,并应按年度适时修订,同时要与公司及矿上的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制定并负责落实。

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是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正真的落实。

第六条、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

矿长(主要负责人)、各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各科室和各工种等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包括其所在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对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

第八条、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在年初或上一年度的年底制定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必须在本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与相关责任人签订,签订的顺序是矿长同公司签订,副矿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井队长同矿长签订,班组长同井队长签订,一般岗位工人同班组长签订,特种作业人员同井队长签订。

第九条、煤矿在每一年度完结后,下一年的开始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传达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处理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生产现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作用,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及时总结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安全工作中的工作重点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条、安全生产会议一般由矿长主持,矿长因公外出不在时,由矿长委托安全或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

第三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有煤矿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有关部室的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队组的“三大员”。

第四条、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指示、指令、文件精神,分别听取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及有关部室对本周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汇报,分析讨论各类隐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结合各生产系统存在的安全工作重点,研究和部署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安全办公会议内容要认真记录整理并形成规范的文字记录,凡会议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生产单位,必须及时认真传达贯彻,抓好现场落实。

第六条、对会议制定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统计、归档工作,并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整改情况。

第七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由安全副矿长为主的安全科统一妥善管理,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及年度安全评价备查。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的根本目标任务就是预先发现、分析、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事故发生、职业病和环境危害,避免各种损失,推动生产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一条、本煤矿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分析、研究、评价在产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组织、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的发生或最大限度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实现最优化的安全状态,为本煤矿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第二条、根据上述目标,将本煤矿中长期的安全工作任务转化为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安全目标体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每一年度的生产矿井安全等级评价达到B类的标准要求(基本安全型矿井),向A类(安全型矿井)的目标迈进。

(二)根据行业规范要求,矿井在向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力争矿井安全质量标准等级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伤事故指标:

确定的指标为每一年完成原煤生产任务的同时,无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并减少轻伤事故的发生。

(四)经济损失指标:

生产性安全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0.00元,间接损失不超过100000.00元。

(五)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地点合格率:

1、由于矿井所开采的是粉末状的无烟煤,在掘、采、运、装等环节产生的煤尘比较的大,对矿井粉尘的控制管理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九、七百四十条的规定;

2、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监控的要求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六)日常安全管理指标:

实现开采、掘进、爆破、机电安全安全无事故;矿井通风方面做到通风系统无重大隐患、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合理、局部通风管理规范完善;矿井瓦斯无重大局部聚集现象、杜绝瓦斯事故、瓦斯检测监控管理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无水灾、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轻伤以下一般伤害的顶板事故的起数、杜绝重伤以上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相关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按计划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条、制定安全管理主要目标任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国家和煤矿的财产不受损失。

为达到以上安全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三个方面的工作入手,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制定建立纵向专业管理、横向各职能部门管理以及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宣传及安全教育、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每一年度的安全发展目标、发展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掘接替的年度及月度计划),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管理。

特别要及时签订年度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制,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做好生产建设中的动态安全管理,主要是保障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过程的安全。

包括:

生产过程中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发现与控制,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和维修管理,生产过程中以“一通三防”、顶板、支护等危险源的监控,采掘运等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性的动态评价与控制,以矿井瓦斯为主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监督等。

(三)加强以安全检查方法为主要手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即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的内容为主题,对井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性、监督性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

(四)要求矿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但发生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按“四不放过”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并根据责任大小由安全科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审查,通过后执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时监督检查各井下生产班组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发现一桩、监督整改一桩,狠抓“三违”的人和事,发现一件,落实处理一件,不姑息,不迁就,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各级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贯彻党的安全方针、对职工不进行教育培训、不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甚至对安全问题进行包庇,工人可以拒绝作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所造成的工资费用由煤矿承担。

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有关责任者,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条、各带班矿级领导,安全员、班长必须确切掌握当班人数及细致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和设备运转情况。

发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达到正常,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能投入工作。

否则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处理,追查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责任大小分别进行惩处。

第三条、安全管理混乱,造成尘毒危害,通风管理不完善,巷道失修,工作严重失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甚至发生伤亡事故,取消煤矿当月安全生产综合奖,并按职责范围分别扣发有关责任人当月工资总额10%至20%的工资,追究主要有关领导人及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条、任何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携带好自救器和矿灯、严禁将点火物品和烟草带入井内、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前禁止喝酒、穿戴应整洁利索、不允许袒胸露臂、不准手提矿灯上班。

每违章一项,罚款50元。

第五条、严禁炸药雷管混装,炸药、雷管一定要用专用箱分别存放,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爆破物品一律交回爆破物品储存室代存,并交接清楚,禁止带回宿舍或存放在井内。

违者发现一次惩当班当月工资总额2%,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导致发生事故,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根据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规定,实施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查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煤矿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对发现重大事故征兆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有效降低事故损失,或避免事故发生。

对此类职工要给予宣传表彰并发给安全有功奖200-1000元。

第八条、根据年度安全责任状的考核标准,在每一年的年底对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责任状上所确定的奖惩标准进行奖惩。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煤矿结合各生产实际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主要是以《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所确定为准。

第四条、煤矿的负责人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科室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下属生产科室和任何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煤矿及公司或上级部门报告。

煤矿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条、煤矿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煤矿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矿长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煤矿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每一个月定期组织三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参加排查的人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煤矿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查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公司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时,煤矿及其下属科室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科必须在每一个月结束时将本煤矿本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照行管部门的要求,并于下一个月15日前将情况报到公司,由公司汇总后根据相关要求书面报送树苴乡企业办办公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报告,并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上一级报告。

煤矿向公司、公司向上一级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及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科、生产技术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主持,分管的副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及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治理时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

第十四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立即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一线生产的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职工、矿井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公司报告,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经上一级公司或者煤矿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煤矿配合公司组织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邀请楚雄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大理分局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由煤矿向楚雄市安全监局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煤矿下属相关生产单位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重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煤矿进行处罚;导致发生重伤以上(不包括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煤矿下属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相关的处罚:

(一)未未认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三)重大事隐患故未制定治理方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指导意见》的精神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加大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划分

矿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具体负责,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矿生产、后勤、考核干事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安全监督检查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形式

(一)矿每旬定期由矿长或分管安全副矿长主持,安检科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全矿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

(二)各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井下进行一次专项全面安全检查。

(三)安全科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巡查人员对各施工地点进行巡视抽查。

(四)各班组长对自己的分管区域进行自查自纠,充分发挥“班组长抓安全第一责任者”这一机制的监督管理作用。

(五)各单位每月进行隐患排查一次,并按制度认真整改。

(六)各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汇总到安全科,由安全科和各部门分别下发隐患整改单进行落实。

(七)对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负责任的责任人,煤矿将按矿上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下井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否到位。

(二)矿井各系统是否完善,其能力、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矿井五大灾害及其它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矿井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的各项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隐患;

(五)生产现场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六)要害场所、重点设备(变电所、绞车房)安全状况及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

(七)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特殊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并制止现场“三违”行为。

(九)现场工程质量情况。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周期

(一)矿每月至少组织三次安全大检查。

(二)每月进行一次总回风巷检查。

第四条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周期及特殊日期(如节假日等)的检查。

(二)重点检查:

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人员等进行检查,包括按上级要求所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参与上级对各单位的安全检查。

(三)专项检查:

对煤矿各专业、主要系统、重大问题、重要工艺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办法或细则,使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安全大检查矿由主要领导或指定副职组织,配齐各专业人员,要有重点、有针对性。

检查人员必须严肃认真,以高度负责和态度对待检查,检查要细。

作风要实,不走过场,把握标准,原则性要强。

1、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出井后下达“安全隐患整改表”,对发现的主要隐患要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对重大隐患和“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2、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现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则要采取处置措施,落实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人员、落实时间,并做出妥善安排。

发现威胁人身、设备、矿井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采取停产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措施,进行停产整顿,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3、每次检查要作好记录,检查后与被检查连队交换意见,并将安全隐患整改表交被检查连队负责人签好字,并发安全隐患整改表,作整改及复查的依据。

(三)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1.矿领导和工作人员下井巡回安全检查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保证日常巡回检查不间断。

2.巡回检查要遵照以下“七字”原则:

(1)“查”:

全面细致的检查。

检查时按标准、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

(2)“帮”:

出主意想办法,帮助现场作业人员解决问题。

(3)“停”:

发现威胁人身、设备、矿井安全的隐患,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追”:

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的隐患要追究责任,责令改正。

(5)“回”:

回头复查。

对安全隐患要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并及时回头复查。

(6)“蹲”: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派人蹲守,抓住不放,督促整改。

(7)“处”:

对“三违”行为要严肃查处。

对处理有障碍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提请有关领导及时处理到位,不把问题悬而不决。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同时,通过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第一条、根据《安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履行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二条、煤矿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材、有教案、有落实、有培训记录、有考试成绩。

达到组织到位、培训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效果到位。

第四条、煤矿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煤矿主要负责人、各岗位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二级培训机构)或楚雄州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三级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或复训。

(一)矿长必须参加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取得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和云南省工信委颁发的矿长资格证,方可任职。

(二)各岗位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到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二级培训机构)或楚雄州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三级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或复训,经云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