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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摘要]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

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状态,法律更是尤其完备,其中婚姻制度最为典型。

唐代婚姻制度的立法有一定的原则,特点鲜明,在婚姻成立和婚姻解除两大主要内容上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现代法律在完善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唐代婚姻制度中的优秀制度成果加以借鉴,同时认清唐代婚姻制度服务于封建社会的本质,辨别出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缺陷并予以摒弃。

[关键词]唐代;婚姻;礼制;法律制度

唐代的农业手工业发达,外交关系良好,军事先进,文坛人才辈出,社会发展迅猛,社会的各项法律规定更是尤其完备,婚姻法制也得到了重大的发展。

唐代作为宗法制封建社会,婚姻制度受礼的约束,社会等级森严,导致婚姻缔结的不平等性突出。

唐代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规定,婚姻解除也在前人的基础上完善了法条。

唐代婚姻法在封建法律中最为典型,认真研读唐代设立的婚姻法,发掘当时婚姻制度的特质,可以使我们汲取到相关经验从而对现在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探索学习给予帮助。

一、唐代婚姻的法律制度概述

西周伊始,封建社会一直以宗法制为核心社会制度,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就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形成并发展成熟。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家庭是由婚姻关系组成的个体,社会由一个个家庭构建而成。

婚姻制度有助于人们积极践行法律,深入了解社会法规和行为准则。

婚姻法律制度是社会法制的一块基石,一块块基石构架了整个社会法度。

封建社会立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伦理观念根深蒂固,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上。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却一直未能以独立的样貌记载于史册呈现给世人,但各种古代法律关于婚姻制度方面的立法和规定,一代接着一代不断继承,使得婚姻法律规定逐渐有了完整的体系和框架。

唐代法律中关于婚姻的立法是对中国封建社会过往朝代对婚姻法制规定的最出色的集合,它整合、完善并发展了封建社会婚姻法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包含婚姻制度在内都受到礼制思想、男女不平等观念和宗法制制度的影响,所以唐代婚姻制度的立法也受这三方面的影响。

1.宗法指导原则

古代从西周开始到清朝结束,延续的是以统治者的权力为中心的思想,社会的规则、法度是统治者决定的,是为了巩固统治者权力而出现的产物,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权力。

以统治者的权力为最高点,权力层层削弱,形成三角形式的权力体系,这种政治权力阶梯式的结构逐渐演变成宗法制这一制度体系,数千年的中华文明社会体制从未跳出这一固定体制。

宗法制的核心思想是家庭和国家为一个整体,在宗法制领导下,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不断摸索前进,婚姻法方面的规范也在不断地进步。

家庭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国家是社会维持稳定的工具,国家因为追求长治久安,兴盛不衰,所以赋予并认可家庭中做主的家长和由数个家庭组成的家族中的领导者族长有能够管理家庭秩序的权力;家庭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是法律主体,受到一个人犯错,全族人齐受罚的连坐法的约束;国家法律也认同家族中的家法家规、族法族规的效力与其效力相当。

所以,家法与国法从根本上都是一样的,区别的只有具体规定和一些细化的规则。

宗法制领导下的婚姻制度完全遵循儒家思想提出的伦常来设立,例如子女的婚姻交由家长决定,婚姻成立的仪式需要遵从礼法等。

从伦常规范婚姻关系的角度看,可以发现唐代婚姻制度的设立与发展也接受宗法制的指导。

2.礼法结合原则

从春秋战国时孔子提出儒家思想,到西汉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早已深入封建社会方方面面。

儒家思想所推崇的礼成为中华文化的主心骨,礼法相结合是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显著特征。

最表象的礼体现在祭祀程序仪式上,后来变成了统治者推行的符合自身意志、与国家治理相匹配的行为准则,进一步被各任统治者不断翔实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礼规范到了民众生活中方方面面,内容详尽。

儒家推行政教合一,唐代的君主们在修缮法律,丰富法律内容的过程中,一直从未间断推行儒家所倡导的法制观点,探索儒学中认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

唐代整个社会法治的建设完全以儒家法学思想为整个框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儒家思想认为以礼为基础并且辅以刑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推行礼是将君主的意志更加完整地传达给民众的过程,律法中规范民众行为的刑事处罚是为了使礼能够更加深入人心,以达到稳固社会的目的。

婚姻法律制度在唐代完全是以礼为根本指导思想,婚姻关系中任何一环,不管是婚姻的确立或终止,还是婚姻中的人身与财产关系问题,都可以通过礼制的规定进行解决。

3.不平等原则

不平等体现在封建社会每个角落,唐代也必然如此。

所谓的尊卑有别,正是标志性的不平等。

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平等原则体现在各个层面。

从统治者的婚礼到统治者所在整个阶层的婚礼与士这一阶级的比较,从农民到商人这阶层间婚礼的比较,可以深刻感受到等级差普遍存在于社会中,有了阶级差就会有不平等性。

“男女有别”和“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礼教宗法的重要法律思想。

[1]唐代的女性和男性在婚姻关系中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种不平等性表现在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在婚姻关系乃至家庭关系上的不平等。

[2]除了自身婚姻关系中体现的不平等,唐代的女性和女性之间地位也不平等,各自丈夫家族的地位,丈夫亲属们的地位都代表着这些女性的地位,嫁入夫家的阶层不同,地位也不同,不平等原则在此体现。

唐代是一夫一妻制,可以娶妾,妻子只有一位,妻子的身份与妾的身份地位大不相同,这也是不平等的体现。

4.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的原则

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的这种原则,顾名思义,是指不和与自己姓氏相同,不和与自己宗族相同,不和与自己是亲戚关系的人互相缔结婚姻,这是典型的为了优生优育和后代的良性发展演变出的一种不复杂的做法。

这个原则体现出了宗族之间的伦理道德维护,更集中体现了宗族内部等级制度的维护。

这个原则也有助于家长通过婚姻关系与异姓贵族、权贵紧密联系,提升家族地位。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到唐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趋于完善,封建制度的完善使得社会等级制度的特征愈发鲜明,婚姻法律的逐步发展就是为了维护森严的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巩固统治者的权力。

在唐代,平常民众不能与当时社会规定的低贱民众互通婚姻,士大夫们不能与寻常百姓家互通婚姻,一旦违背这一社会法则,双方就必须被强制离婚,还有相应的刑罚来约束他们。

封建社会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是极其卑微的,即使在相对开明的唐代,女性也是家庭中的弱势一方。

男性地位尊贵,女性地位渺小这种观念贯穿于封建社会中每一个家庭,归根结底,是统治者奉行的三纲五常对民众造成的影响。

丈夫是妻子的纲领、核心,妻子是服务于丈夫的,这是社会的准则和标准。

婚姻关系中双方并不是平等的,丈夫占有绝对主导权,虽然一位男性只能有一个妻子,但社会许可男性可以继续娶妾。

两个人不一定是出于自愿而成立婚姻关系,唐代法律强制要求子女们的婚姻是由家族的家长作出决定。

1.显著的伦常性

唐代既然推崇儒学,那儒家推行的礼制教化必定是唐代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

婚姻法律关系受到礼法的束缚,婚姻关系的成立要循礼而行,婚姻的成立对象要根据伦理的要求进行选择,婚姻的流程也要依据礼的有关规定来走。

婚姻关系各方面,从局部到整体,事无巨细,都按照礼法和伦常严格执行。

2.等级特殊权利公认性

唐代法律贯彻实行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并渗透进婚姻法律制度中,婚姻制度明确列出丈夫在婚姻家庭中有绝对的地位,男女在婚姻关系中有着等级差。

妻子没有服从丈夫,单方面擅自离婚是违法的,会受到刑罚处置。

男性与女性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有很大的差别,女性未出阁前需要听从父亲的教导,嫁给丈夫后丈夫做主,丈夫去世后服从儿子的决定。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差别自不必说,普通民众和为奴、婢的人之间的身份差异也很明显,这两个阶层之间缔结婚姻是不被允许的,私下里缔结婚姻要被问罪。

3.国家强制力突出性

封建社会维持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就是严苛的刑罚,民众只要犯法,一律量刑加以处罚,这种手段强调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唐代婚姻制度将刑罚运用到解决婚姻纠纷争议中,可以看出国家干涉力在婚姻制度中是极强的。

唐代婚姻法律管辖范围很广,小到夫妻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大到亲戚之间发生的暴力事件都有相应的管制和处罚。

双方对于婚姻的约定是有法律严格规定的,女性这一方对婚约不满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想退婚,不继续履行婚约的,整个宗族都会连带着受杖刑的处置,男性一方面不履行婚约的话,宗族不会一起被处罚,但是当时给女方下聘的财产是不可以拿回去的。

违背成婚规定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会视情节轻重量刑处罚,情节较轻的处杖刑,情节严重的会实行绞刑,相当苛刻。

古代讲孝道,当家族里直系两代的亲属去世了或者犯事在牢中时,两人是不可以结婚的。

强制力还表现在未成年人的婚礼必须是由长辈做主,国家立法承认长辈对未成年人婚姻的主导权。

受君主专制的社会性质的局限,儒家思想和宗法思想依旧扎根于唐代婚姻制度的建设。

华夏文明观念中的家国一体的观念影响到了唐代婚姻制度,使其以宗法制制度和礼法结合思想为原则指导立法,同时唐代的社会性质是封建社会,所以婚姻制度中也体现了不平等原则和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的原则。

唐代婚姻制度反映出显著的伦常性、等级权利公认性和国家强制力的突出性,这三项特点既符合唐代的社会性质,又以家庭关系为切入点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维护生活秩序,从而达到国家稳定的目的。

二、唐代婚姻成立的基本内容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婚姻家庭的形成支撑着社会的价值观,支持着基本的伦理道德。

婚姻是人类的特有文明,是证明人类作为高等动物的智慧产物,将人类与其他生物有效区别开来。

婚姻是男性与女性两个个体之间的结合,也是两个家庭的联系,数个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渐渐形成群体、族落,久而久之,变成了一个国家,所以国家的根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唐代社会统治者对此有清楚的认知,所以婚姻制度的完善是唐代法律建设的重点。

(一)唐代婚姻成立的概念

唐代婚姻成立有着严格的规范。

唐代男女两性关系要符合法律的成立要件和礼制才会被承认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封建社会因为本身社会性质的限制而对世界的认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儒家作为封建社会官方正统思想,认为君权神授,天地为世界的本源,天地之间产生了万种物种,包括人类,人类分男性和女性,社会法则为了繁衍,男女可以结成夫妻,夫妻有了后代,形成了父子这种以血缘维系的伦理关系,父子形成之后有了君主和臣子之间的关系,这些是礼制的基本体系。

在古代,婚姻成立的指导原则是在礼制体系的基础上糅合进法律规定,所以唐代婚姻成立的立法也遵循这一原则。

(二)唐代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发展,还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其成立的条件有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与西方社会不同,没有固定的宗教信仰,所以西方成婚有着宗教成婚固定模式,而中国有独特的思维习惯和婚姻文化风俗。

唐代婚姻法从中国传统的思想角度出发,立下了独特且适合封建社会性质的婚姻成立的规定。

1.一夫一妻制

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现在的婚姻法有着相似之处,例如唐代法律也规定一个丈夫必须只能有一位妻子,但不同的是唐代的妻子只有一个名分,唐代男性有了一位妻子后可因为一些自身或家族的因素再娶一位或多位女性,但这些女性都只是妾的身份。

家庭中只能有一个妻子的情形是统治者和立法者根据宗法指导思想做出的社会判断。

妻的孩子和妾的孩子身份是不同的,妻的孩子乃嫡,妾的孩子是庶,家业必须是由妻子的孩子继承,即血统纯正的嫡长子。

此制度维护了家庭的生活秩序,保障了社会的和谐。

2.婚姻必有媒人

传统社会里讲究“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两个人、家族结为姻亲,是通过媒人作为中间方,双方从媒人处听取信息,互相打听,知晓对方的情况,再通过媒人这个传话筒替自己说亲或者拒绝。

在唐代之前的历史长河里,没有朝代用法律规定婚姻缔结必须要有媒人这一环节存在,但是到了唐代,法律明确告知并强制规定嫁娶之事一定要有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说媒,并不可以由两个当事人独立决定。

3.遵守许婚制度

“报婚书”、“受聘财”和私下约定是唐代“许婚”制度的三种主要形式。

“报婚书”表明了婚书是婚姻关系确立的重要部分,婚书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确立姻亲关系的正式文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受聘财”是指女方家庭接受了男方给的聘礼后,两家的姻亲关系就可宣告成立。

“私约”是男女两方的家长互相之间进行了私底下的约定,是一种口头协议。

不遵守许婚制度就是已经出现了男女之间有了婚书、双方家长有了私下的约定和女方家庭接受了男方给的聘礼的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却将女儿另外许诺给其他人做配偶的行为。

《唐律》对此的处罚是对女方家中尊长实行一百的杖刑,但若是已经将女儿嫁给他人的,处罚是家长需受一年半的牢狱之苦。

唐代法律也会依具体情形处理,比如后来女性被许配的那个人知道这位女性之前已经与他人有婚姻的承诺仍然娶了她,减女方罪一等,女归前夫,倘若前夫不娶她了,女方家要偿还前夫家给的聘财,与后夫的婚姻依旧按法处置。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用婚姻的成立必须遵守许婚制度的方式来有效地减少婚姻方面的争议纠纷。

4.遵循“六礼”婚姻程序的顺序

中国讲礼法,所以结婚也要有礼法。

中国古代社会里婚姻成功确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顺序,即“六礼”。

唐代既然是封建传统社会,其婚姻成立的过程就得讲“六礼”。

一旦有人不守六种礼节顺序强行娶妻或者不嫁,会有严格的刑罚手段对其进行惩罚。

5.家长主持婚姻制度

唐代子女们的婚姻大事完全是由父母或是宗族长辈决定的,两个人的婚姻并不是双方之间感情发展稳定后自发的行为产物,而是为了遵从家长的想法,从继承家业延续香火的角度出发建立的社会关系,家长对儿女婚姻关系的成立有绝对的话语权。

婚姻之事必须由祖父母、父母主持。

[3]唐代法律借鉴了前朝的家长主婚的规定,在前朝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融进礼的思想,从而建立起比较成熟的主婚制度并列入法律。

在法律中明确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主婚人的权利,用对应刑罚确保主婚人能正确行使权利。

6.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结婚需要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心理素质承担即将面临的各种问题,需要内心成熟,有能力负担家庭的事务、肩负起照顾对方以及双方家庭和未来子女的使命,因此男性和女性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互相建立起婚姻关系。

唐代先后两次对结婚年龄做出规定,两次规定并不在法律中以条文形式出现。

前一次的规定是男性到了20岁,女性到了15岁才可以结婚,如果男性和女性的年龄超过了可以结婚的年龄就必须结婚。

之后一次的规定提早了结婚年龄,改为男15岁,女13岁,也去除了超出规定结婚年龄一定要结婚的要求。

(三)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建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夫妻二人身份有了变化和增添了男性与女性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古代,女性结婚后作为妻子,失去原有姓氏冠以夫姓,以此证明她脱离了之前的家族,成为了丈夫家族中的一员。

婚姻关系建立后,丈夫与妻子之间增加了一些能够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长久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丈夫需要和妻子相敬如宾,尊重她,虽然可以娶妾,但是妻子只能有一个。

相应的,妻子需要尽心尽力照顾到丈夫的家人,协助丈夫管理好事业家庭,做到不事二夫,善始善终。

唐代婚姻法对婚姻成立的条件立下诸多法律规定是为了有力维护婚姻的法律效力,利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民众的婚姻,让婚姻不是草率行动后的产物。

婚姻关系确立时轻率,之后家庭生活中就可能发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当众多家庭因为轻率成婚出现的矛盾渐渐积累到变成无法控制的局面,社会就会动荡不安,最终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唐代立法者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对成婚行为定下了严格的法律规范。

三、唐代婚姻解除的适用

婚姻的解除是维护家庭和谐,维持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除了结婚的对象死亡后,婚姻关系会自动解除外,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还会出现在当夫妻间出现的矛盾让他们无法继续维持原有的生活的时候。

唐代婚姻制度详细列出了婚姻解除的各种规定,以此来解决夫妻之间和家庭之间的纠纷。

丈夫单方面对妻子不满想解除婚姻的可以参考“七出”,夫妻双方家庭发生严重争端导致两人的婚姻关系破裂的可以参考“义绝”,夫妻之间表达出统一的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的可以选择“和离”。

(一)唐代婚姻解除的概念

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唐代婚姻法中规定了致使婚姻解除的五种情况。

第一种和第二种指的是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不幸死亡,婚姻关系就可以宣告结束,也就是妻死后再娶和夫亡后再嫁。

后几种是夫妻双方参考相应的法律规定解除婚姻,例用“七出”、“义绝”或“和离”的方法终止婚姻。

在这五种情形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继续存在。

(二)唐代婚姻解除的种类

唐代婚姻的解除,主要是妻死再娶、夫亡再嫁、七出、义绝与和离五种形式。

前两种体现出的是自然地解除婚姻,后四种是人为强制性地解除婚姻。

七出、义绝在唐代之前已经被广泛运用,和离也在唐之前的朝代中出现过,但唐代是将这三种制度明文列入法律的首个朝代。

和离制度就是协议解除婚姻。

协议解除婚姻至今依然被广为采用并提倡,这是唐代婚姻法律对整个中国婚姻法制史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

1.妻死与再娶

在中国传统社会思想观念中,大家对婚姻的期许是两个人要白头偕老,百年好合,民众受礼制的价值取向影响,并不会轻易谈离婚,但是当妻子去世以后,被法律认可的夫妻二人之间同居生活的关系也就自然地终结了。

这种结束婚姻的方式在唐代法律中也给丈夫设立了限制,那就是丈夫必须在妻子为期一年的丧期结束后,才可以续弦,另娶他人。

虽然唐代对丈夫再娶时间有限制,但是唐代法律是支持丈夫续弦这一行为的。

2.夫亡与再嫁

唐代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时期,外来使者不断来唐朝拜,很多少数民族也来到中原生活,这些社会风情带来了多样的习俗,社会观念相互融合使得原有女性的贞操观有所变化,所以,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现象越来越多地发生时,世人是抱持接受态度的。

就像妻子去世后丈夫娶妻有限制一样,妻子改嫁也有限制。

唐代婚姻法要求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必须为丈夫服丧三年,倘若在给丈夫服丧三年内改嫁,判“十恶不义”的罪名,坐牢三年,除了这一点以外,对寡妇改嫁没有其他的限制了。

3.七出

七出,又可以称之为“七去”或“七弃”,它是我国古代一种法定的婚姻解除制度。

[4]指的是当妻子有生育不出儿子,对丈夫不忠诚,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多嘴多舌挑拨亲戚之间关系,侵犯丈夫财产的所有权,忌妒心重和患上不能与丈夫一起祭祖的疾病这些情况出现,丈夫便可以单方面地以这些情况作为离婚的理由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

一开始七出只在礼制中出现,后来唐代法律将其吸纳进婚姻制度中,正式成为婚姻解除制度中的一种。

七出基本上是因为妻子的单向行为影响了丈夫家族的正常生活,所以要求妻子要为维护夫家正常生活秩序履行相应义务,强调了男性的地位和他们享有的权利,体现出古代传统社会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是礼法渗透进法律的表现。

传统社会里,长幼有序,有严格的辈分区别,子女们在法律上的身份是卑微的,要服从父母的意志,所以丈夫休妻的权利掌握在他们父母手中,并不是所有休妻行为都是丈夫本人的意愿。

4.义绝

古人认为,连接夫妻关系的纽带,非情非亲而是“义”。

[5]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

[6]在这些情况发生并经过官府确认后,不管夫妻之间有无解除婚姻的意愿,都会被强制离婚,违反规定的人,要给予刑事处罚。

“义绝”制度被明文列入法律体现出唐代婚姻制度利用礼制思想进行法律调整,反映了礼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5.和离

唐代法律中的“和离”,是指夫妻二人不能安定和谐地在一起生活而选择自发解除婚姻,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唐代以前,和离制度虽然有迹可循但是从未在法律中明文列出,唐代是将和离制度纳入法律条文的首个朝代。

和离制度是夫妻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无法融洽感情,不能继续一起生活而选择的离婚方式。

女性可以通过此种形式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这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这在以男尊女卑为主流思想的封建社会中有着一定的先进性。

但和离制度不能完全维护女性的权利,当丈夫捏造妻子有七出之一的行为时,就不能在实践中运用和离,所以和离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丈夫手中。

(三)唐代婚姻解除的效力

在传统的古代社会,婚姻解除意味着夫妻关系不复存在,也意味着两个家族之间的姻亲关系宣告终结。

[7]在唐代,丈夫和妻子结束婚姻后,两人不再被社会家庭这层关系维系在一起,两方家族之间的联系也随着两人的离婚而结束。

唐代两人离婚后,妻子会回到未出阁前的娘家,抛弃结婚时冠上的丈夫的姓氏,重拾以前的姓氏,恢复到以前在家族中的角色。

在离婚之后,子女一般会生活在夫家,《唐律》中也规定了在夫妻离婚之后,母亲如果犯罪,还是可以受到自己子女的恩荫。

[8]与现代社会中离婚后应当首要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不同,唐代婚姻结束后,丈夫与妻子之间的财产划分并不需要考虑,妻子除了自己的嫁妆外可以分到的财产是由丈夫决定的。

无论是从礼制还是从唐律看来,在同财共居的夫权家长制下,夫家财产属于全部共居家属所有,妻子没有所有权,所以也无所谓财产之分割。

[9]

古代社会认为夫妻应当携手过完一生,走到生命尽头,但是当严重破坏到生活的宁静,让家庭不得安宁的情况发生了,两个人的婚姻只能是结束。

在某种程度上说,唐朝的夫妻离婚制度已经展现出现代婚姻的基本雏形。

[10]唐代婚姻法为维护男性的利益,制定出“七出”、“义绝”、“和离”的婚姻解除制度,但“和离”制度赋予了女性一定的离婚决定权,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四、唐代婚姻制度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唐代法律是封建社会法律中较为详尽和完整的,唐代法律中婚姻制度的相应规定对中国历史上唐以后的各朝各代如宋元明清,五代十国这些朝代的婚姻制度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对古代中国周围邻国们的婚姻法制建设都有相当大的标杆作用。

虽然唐代婚姻法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它也有一定的优秀之处,即使在现今这种比较成熟的社会中,婚姻法的完善依旧可以参考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在完善当代婚姻法的过程中可以揣摩学习唐代婚姻制度的先进之处,同时探究唐代婚姻制度出现缺陷的原因并进行反思,以减少现今婚姻立法的错误。

(一)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评析

唐代的社会风气,与过往比起来开放很多,社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唐代的法律制度有着其他朝代法律没有的开明度,所以在唐代婚姻立法中七出顺序的变动体现出的是开放性提高的优点。

虽说唐代女性地位大大提升,但还是摆脱不了唐代是个封建社会的事实。

唐代有着封建社会深深的印记,封建社会的各种特质无可避免地对唐代法律发挥着作用,即使唐代与之前的朝代有很大不同,但是法律立法包括婚姻立法在内还是没有根本的变化。

1.唐代婚姻制度的长处

唐代婚姻法积极总结前代的婚姻制度规定并加以完善,代表着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最高水准。

首先,从法律立法中引用礼的规定是一大长处。

礼是封建社会的道德准则,通过舆论和百姓心中的道德标尺来约束和衡量人们的行为,没有强制力。

礼制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如果缺乏强制力会损害整个国家和统治者的利益,所以立法者将礼制上的规定明文列于国家法律中来规范人们的生活。

这主要体现在婚姻制度中成婚和解除婚姻的规定上,比如婚姻要听从父母通过媒人介绍成立,婚姻解除可以是因为“七出”和“义绝”。

唐代立法者不仅将礼制的规定移至法律中还扩大了其规范的范围。

再次,唐代引用礼制规定来立法的过程中去除了礼制中大多数不合人性方面的规定,选择性地保留使用。

例如主婚制度中虽然家长有绝对主导权,但离家在外的子女们有自己决定婚姻的权利,这显示出法律给予了子女们可自由婚姻的一定支持。

最后,唐代婚姻立法使得法律更容易在事实情况中发挥作用。

比如七出在唐代以前的朝代也有出现,但是顺序却和唐代的不同。

唐代将恶疾放到最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妻子的利益,首三项变更为严重扰乱丈夫家庭秩序的无子、淫佚和口舌,更好地维护了三纲五常,用法律规范积极保护封建家族的利益,加强法律可操作性。

2.唐代婚姻制度的短板

唐代婚姻法依旧是紧紧围绕着儒家思想核心展开建设的。

虽说唐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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