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奖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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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奖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违纪、违章、违法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组织机构是本《细则》的执法主体,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本《细则》对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经济处罚为主,若超过本《细则》的职权范围,由公司相关领导予以处理。

第二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集团规定,各在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检查、验收。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机械设备的;

(2)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档案的;

(3)未编制或编制不完善起重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的;

(4)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投入使用的。

第六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未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月检的;

(2)起重设备的基础、垂直度、附着装置、各安全保险装置、连接螺栓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或项目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使用期的;

(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拆卸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吊篮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5)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操作、指挥人员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的;

(6)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三章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基坑支护、土方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深基坑工程未编制或编制未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深基坑工程未做资料档案或资料不全的;

(2)基坑深度超过2m未做临边防护的;

(3)基坑支护、开挖不满足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或规范要求的;

(4)基坑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

(5)基坑边缘堆置弃土、堆置较大荷载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行走,影响基坑安全的;

(6)基坑施工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7)基坑周边未做变形观测、发生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第四章脚手架、操作平台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未编制或编制未完善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

(2)脚手架、卸料平台未进行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检查、验收资料缺失或未完善的。

第九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劣质、破损、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密目网等材料的;

(2)脚手架基础、立杆、水平杆、扫地杆、剪刀撑、斜撑、连墙件等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3)悬挑脚手架、悬挑卸料平台的型钢梁、钢丝绳安装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4)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荷载验算的;卸料平台未挂限重、验收标识牌的。

(5)脚手架滞后施工作业面且无临边防护的;

(6)脚手架上堆放材料、杂物的;

(7)脚手架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架、起重设备附着连接的。

第五章模板支架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模板支架未编制或编制未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高大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2)模板支架未进行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检查、验收资料缺失或未完善的。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劣质、破损、不合格钢管、扣件材料的;

(2)模板支架基础、立杆、水平杆、扫地杆、剪刀撑等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六章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未编制或编制不完善的;外电线路未编制专项防护方案的;

(2)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用电档案资料的;临电检查记录缺失的。

第十三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劣质、破损、不合格的电气元件、电缆线的;临电设置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临电不符合TN—S保护系统的;

(2)总配电室未采取防火、绝缘、防盗、防鼠等措施的;开关箱无操作通道或操作平台的;室外配电箱、开关箱未采取防雨措施的;开关箱内放置杂物影响用电作业的;

(3)各级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动作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埋地电缆线埋深、保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埋地电缆线未设置标识、指示牌的;

(5)用电设备未做PE线的;PE线与N线混用的;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机械设备未做防雷接地的;

(6)野蛮施工损坏电缆线、配电箱的;

(7)管理人员、专业电工指示或默许改动漏电保护器致其失效的,给予10000以上元罚款。

第七章施工机具安全管理

施工机具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

(1)施工机具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机械操作工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在物体坠落半径内的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区、搅拌区域等施工机械作业区未搭设安全防护棚的;

(3)圆盘锯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对焊机作业未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热设施的;交流电焊机未设置防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的;

(4)机械传动部位(皮带轮等)未设置防护装置的;

(5)气瓶未安装减压器的;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的;氧气瓶、乙炔瓶未按规定要求摆放或使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八章临边、洞口安全管理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2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临边防护未搭设或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电梯井未进行立面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预留洞口未做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梯井、外脚手架两层以上无水平防护措施的;悬挑脚手架首层未作硬质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

(4)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楼层防护门、通道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塔式起重机人员上下通道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悬挑卸料平台侧面防护、悬挑防护、通道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九章安全行为管理

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其他安全管理管理。

第十六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

(1)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合的;

(2)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

(3)着装不符合施工现场标准的;

(4)临边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绳或安全绳不符合规定的;

(5)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未穿戴防护用品的;

(6)雨雪天气室外进行登高、电焊等作业的;

(7)打架斗殴、卖淫嫖娼、赌博偷盗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酒后上岗作业的;

(8)使用超龄人员的。

第十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

(1)未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案或措施的;

(2)施工现场材料堆码混乱、建渣未清理、裸土未覆盖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

(4)工地大门进出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5)未设置或未填写危险点(源)公示牌的;施工现场标识牌、警示牌、指示牌未设置或设置不足的;

(6)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与卫生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7)办公区、生活区未制定消防措施的;生活区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或不合格电器的;

(8)在建工程兼做宿舍的。

第十一章工伤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拖延不报、谎报、瞒报的;

(2)未及时参与抢险救援的;

(3)对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的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4)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

(5)其他处罚规定参照公司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1起(含)以上受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事故起数每增加1起,提高一个行政处分级别,直至开除。

(2)发生1人(含)死亡以上的责任事故,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个人工资总额的5%处罚,死亡每增加1人,罚款额度增加5%,依次递增。

(3)公司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处理的,公司将根据责任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其他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70分以下的,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本季度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处罚,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在建项目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未达到该年度目标的,给予项目部处罚500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在建项目受到公司处罚的,严格按照责任划分,认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司。

第十三章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考核中。

公司将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年度安全考核奖励。

(1)年度安全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在建工程发生1起(含)以上死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考核为不合格。

(3)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①根据年度安全考核结果,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奖金数:

奖金基数*考核得分/该等级最高分。

②奖金基数:

自营项目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不含)以下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奖励,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含)以上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3000元奖励。

联营项目奖金基数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不含)以下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1500元奖励,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含)以上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奖励。

项目工勤人员不计算在内。

考评为优秀的项目部,按照奖金基数的100%执行;

考评为良好的项目部,按照奖金基数的90%执行;

考评为合格的项目部,按照奖金基数的70%执行。

③各项目部对奖金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权重,并将分配方案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备。

④绿化景观单项工程不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该单项工程由公司审议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安全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较好,有突出亮点工程的或相比其他工程项目做得较好的,给予每处5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奖励2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在建项目受到省、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重点表扬、嘉奖的,公司给予奖励2000元。

第二十九条在建项目被评为省市级标准化工地的,按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其他奖励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受到公司奖励的,按照职责权限发放到个人,并将奖励明细表反馈公司,不得拿奖励顶替处罚,要做到奖罚分明,落实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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