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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4092673575

高大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KodaFurnitureDongGuanLtd.

 

(草案)

 

No.:

20080325

 

目录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企业简介

第三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四章《员工手册》制定,颁发和实施效力

第五章员工录用

第六章工作时间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八章工资

第九章安全卫生

第一十章福利

第一十一章培训

第一十二章调动

第一十三章保密

第一十四章解聘

第一十五章员工奖惩

第一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前言

欢迎您加入高大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本员工手册将为您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您工作息息相关的若干员工行为准则及公司的一些最基本的管理制度。

不要希冀仅仅通过学习本手册就能成为一名合格的KODA员工,本手册只是介绍了作为一名合格的KODA员工而应该遵守及遵照执行的基本守则,作为一名KODA员工应该不断学习掌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岗位技能,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希望您能在KODA这个大家庭中收获更多的希望!

 

高大家具(东莞)有限公司

2008年3月

第二章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新加坡高大有限公司(KodaLtd.)的全资子公司,高大有限公司是新加坡上市公司,成立于1972年,拥有近百年的家具设计和制造经验,是东南亚地区著名的家具设计和制造商(ODM),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餐厅家具出口商,与遍布于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多个家具连锁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在马来西亚、越南和中国拥有11个制造工厂,KODA产品以其个性化的设计,典雅的风格,精湛的制造工艺和具有竞争性的成本优势,引领着东南亚乃至亚洲家具设计和制造的新潮流。

本公司于2007年4月在东莞投资成立,秉承“品质为上,成本领先”的经营理念,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实木类、板式类、五金和玻璃组合类家具采购、生产、组装和销售为一体的民用家具生产和供应商。

第三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四章员工手册的颁布、实施和效力

第一条制定依据。

本员工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和东莞市劳动局颁布的若干法律实施细则作为本手册制定的法律依据及准则。

第二条本手册若有与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员工手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及解释,并经公司员工代表参与表决通过,自公司总经理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公司行政部有权对本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经过公司员工代表表决通过,以公告栏张贴通告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手册印制成册,下发全体公司员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员工录用

第一条录用原则

1.1、公司人事行政部是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的唯一部门。

1.2、公司根据岗位需要、用人计划及具体岗位的用人标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选拔录用员工。

1.3、公司员工的选拔,采取以面试为主,笔试和技能测试为辅的方式。

第二条录用条件

2.1、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由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在不违反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确定。

2.2、员工试用期满前,由所在部门根据公司的相关考核评估度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高大公司员工转正鉴定表》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逐级上报各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经以上人员审核、批准、签字确认后,视为该员工试用期合格。

2.3、公司对试用期员工严格按照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公司可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4、以下情况被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2.4.1、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被用人部门或公司其他部门,以人证、物证形式证明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或被用人部门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

2.4.2、员工本人转正鉴定表未经部门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逐级审批的;

2.4.3、在试用期内造成公司认定的严重客户投诉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4.4、曾被公司开除或离职者,未经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批的;

2.4.5、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如求职简历、员工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实的,故意隐瞒职业经历、或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学历证或资格证明等个人信息。

员工一旦在试用期或试用期满以后,被证明其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者,公司都将按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2.4.6、负有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期内、被剥夺公民权利的;

2.4.7、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存在尚未清偿完毕的经济关系或未解除的劳动关系;

2.4.8、未满16周岁的;

2.4.9、患有精神疾病及传染性疾病,不能按公司要求提供合格的《体检证明》或《东莞市食品卫生健康证》的;

2.4.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第三条录用程序

3.1、公司各部门员工统一由人事行政部进行招募和初试,初试合格后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复试。

3.2、经初试、复试合格的员工,统一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特殊岗位如部门主管、财务人员、采购人员、保安人员,需经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面试和审批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3.3、员工入职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如下手续:

3.3.1、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

3.3.2、如实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或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3、一寸照片3张;

3.3.4、根据岗位要求提供的体检证明或是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3.3.5、根据公司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的各项材料;

3.3.6、按照公司规定临时工作岗位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3.3.7、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3.3.8、提交的一切材料,人事行政部现场核对原件及复印件是否相符,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做存档使用,概不退还。

3.4、自新员工正式报到之日(以报到单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以实际报到时间为准)起30日内,公司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5、员工试用期满前,前述3.3款所列事项仍未准备齐全、办理完备的,应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录用禁忌

4.1、凡在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报,不如实申报的,视为欺骗、隐瞒行为。

4.2、除经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特别批准外,公司一般不录用员工亲属。

4.3、公司是员工的唯一雇主,严禁员工在其他公司或机构从事各种兼职活动;若员工私自从事兼职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的工作岗位,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工作时间

第一条工作时间

1.1、公司办公室职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1.2、生产部门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综合工作时间不包含班中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1.3、根据生产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员工休息由各部门主管排班确定,员工应遵照排班表工作、休假,拒不遵守的视为旷工。

第二条加班

1.1、在不违反法律政策,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1.2、员工加班以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加班申请单》上申报的时间为准。

1.3、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申报,计算加班工资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折算的小时工资乘以加班小时数来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条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3.1、公司组织的郊游及其他性质的娱乐活动。

3.2、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3.3、出差期间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3.4、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而延长的工作时间。

3.5、因意外情况而出现的停机、停工和等待期间的工作时间延长。

3.6、未经领导同意或批准的工作时间的延长。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公司以月为单位核算考勤,考勤周期为公历自然月。

第二条根据公司经营性质及具体情况的需要,员工依照主管安排的班次出勤工作及其他值班工作事宜,对拒不按照主管安排出勤的视为旷工情况。

第三条公司采取纸质考勤表或考勤机两种方式,由部门主管、考勤机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以上两种方式记录的员工考勤,是证明员工出勤情况的唯一合理有效证据。

第四条迟到: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5到60分钟内上班者视为迟到。

迟到的处罚标准如下:

4.1、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20分钟始上班的,每人次扣除全勤奖金的10%。

4.2、上班时间后20分钟至40分钟始上班的,每人次扣除全勤奖金的20%。

4.3、上班时间后40分钟至60分钟始上班的,每人次扣除全勤奖金的30%。

4.4、每人在一个考勤月内的迟到处罚累计计算,以扣除当月全部全勤奖金为止。

4.5、每月累计迟到次数在5次以上(含5次)的停发本人当月全勤奖金。

第五条旷工。

5.1、按照公司规定应该出勤而未出勤工作的情况,视为旷工。

5.2、根据本手册规定应该视为旷工的其他情形。

5.3、旷工处罚标准。

5.3.1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60分钟至120分钟始上班的记旷工0.5日;超出上述时间仍未上班的记旷工1日。

5.4、每旷工0.5日,扣发当月全勤奖金的50%;

5.5、每旷工1日,除按天扣除工资外,扣发当月全勤奖金的50%。

5.6、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日(含3日)停发当月全勤奖金和岗位津贴,并按天扣除工资。

5.7、持续旷工超过5日(含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日(含10日)的,公司根据旷工事由依法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知做为送达并告之本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

第六条早退。

6.1、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或未完成既定工作、未经主管批准离岗视为早退。

6.2、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20分钟,无故离岗的,扣发全勤奖金的10%。

6.3、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20分钟至40分钟,无故离岗的,扣发全勤奖的20%。

6.4、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40分钟至60分钟,无故离岗的,扣发全勤奖的30%;

6.5、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60分钟至120分钟,无故离岗的,记旷工0.5日,超出120分钟提前无故离岗的记旷工1日,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病假。

7.1、病假的认定:

必须有镇级以上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医师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书和病历本,凡病假时间超过5日的,累计病假时间全年超过10日的,必须由公司指定医院或公司相应部门人员陪护诊断。

7.2、公司对于有疑义的病休诊断证明书,有进一步核实调查,并报请相应的权威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的权利。

7.3、员工提供虚假病休诊断证明书或病休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病休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病假不予认定,按旷工计算考勤,对为其开具虚假病休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公司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

7.4、病假审批。

7.4.1、部门主管有3天病假的审批权,1天之内病假如遇特殊情况,部门经理可以在员工未持有诊断证明时予以批准,但必须查明事由,从严控制。

1天以上病假的必须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7.4.2、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病假,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报送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

7.5、病假必须按照本手册第七章第七条7.1规定出具病休诊断证明书。

不能提供的按第七章第五条处理,计为旷工。

7.6、病休诊断证明书、病假审批单每月应于考勤表一并上报,凡不能一并上报的,及存在本手册第七章第七条所列不能认定病假情形的,一律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处理,计为旷工。

7.7、病假休息完毕,应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及时销假,不按规定销假的,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旷工情形处理。

第八条事假。

8.1、职工因私人事务请假,视为事假。

8.2、事假必须提前2天书面申请,写明真实的事由及事假的起止时间,提前安排并确认本岗位代职代班人员后,方可请假。

8.3、事假审批。

8.3.1、事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经理签字审批。

8.3.2、事假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的,本人持书面申请逐级经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审批。

8.3.3、事假7天以上的由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8.3.4、如果私人事务没有处理完毕,需要延续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续假申请书,按以上程序逐级签字批准后方可延续请假。

8.4、事假必须按本手册第七章第八条所列条款逐级审批,审批手续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计为旷工。

8.5、请假单每月应于考勤表一并上报,凡不能一并上报的,一律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处理,计为旷工。

8.6、事假完毕,应到公司人事文员处及时销假,不按规定销假的,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旷工情形处理。

第九条婚假

9.1、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自试用期满之日起的公司员工享受带薪婚假。

9.2、员工登记结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结婚证》。

9.3、符合上述9.1款、9.2款所述,男员工年满22周岁,女员工年满20周岁登记初婚的,享受3天带薪婚假。

9.4、符合上述9.1款、9.2款所述,晚婚者(男员工年满25周岁,女员工年满23周岁)登记初婚的,享受13天婚假。

9.5、婚假必须由本人提前10天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并报部门经理、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

9.6、婚假后,婚假申请、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提交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由公司留存,不返还本人。

9.7、请婚假者若不能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结婚证,按第七章第五条的旷工处理。

第十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0.1、女员工生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东莞市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

10.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员工享受员工产假,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员工产假,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0.3、员工享受产假应提前申请。

女职工应于怀孕后一个季度内通知部门负责人,预产期前一个月由本人填写《产假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人事行政部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产假休息事宜。

10.4、符合上述10.1款、10.2款规定的女员工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预产期前15天至预产期后75天(包括休息日及法定休息日)。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的)增加30天。

10.5、女员工生育后,应在30日内将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核发的《准生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诊断证明书》,上交人事行政部进行核实。

10.6、员工享受产假期满后应于规定的日期返回工作岗位,凡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本手册第七章第五条旷工处理。

10.7、女员工合法生育的,在新生儿未满一周岁前,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视为出勤。

10.8、女员工取得结婚证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引产、流产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10.8.1、妊娠满4个月引流产的,享受15天至30天的计划生育假。

10.8.2、妊娠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享受不超过42天的计划生育假。

10.8、员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息,享受不超过15日的计划生育假。

10.9、员工产假、计划生育假过期不补。

公司也不采用任何形式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丧假

11.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享受3日带薪假期,亡故的直系亲属在外埠的,另加往返路程时间。

直系亲属指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

11.2、员工旁系亲属死亡,享受1日带薪假期,亡故的旁系亲属在外埠的,不另加往返路程时间。

旁系亲属指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带薪年假

13.1、年假范围: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

13.2、休假标准:

13.2.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13.2.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13.2.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3.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3.3.1试用期员工;

13.3.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3.3.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3.3.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3.3.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3.4、年假休假方式:

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但不作跨年度休假。

如果在1个年度内员工未申请休年假,则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公司不作跨年度累计。

13.5、员工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选择休假时间,年假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休年假。

13.6、员工年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13.7、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3.8、年假申请手续。

13.8.1、年假须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核经理审核后,将休假单送人事行政部。

13.8.2、部门主管以上人员休年假须报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13.9、经审核批准享受带薪年假的员工在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八章工资规定

第一条工资构成

1.1、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职位津贴、及其他补贴构成。

1.2、公司根据岗位性质、职责范围、员工个人能力确定员工工资。

第二条工资支付

2.1、公司每月10日前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自上月的员工工资,如遇法定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

2.2、工资采用现金、银行转账两种支付方式,凡离职员工一律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

2.3、因自然不可抗力及银行原因造成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公司将积极研究解决办法,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2.4、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及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5、员工在一个考勤周期内出勤符合本手册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主管及上级的指示的,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支付员工基本工资。

2.6、

2.7、职位津贴的发放。

2.7.1、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其考核成绩将作为职务津贴发放比例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发放全额津贴,相应指标不合格的,扣除相应比例的津贴。

2.7.2、部门有独立绩效考核办法的,其职位津贴参照其绩效考核办法发放。

2.8、员工工资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领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2.9、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的薪金所得,同时,也不能询问其他员工的薪金所得,违反此规定的将被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解聘。

第九章安全卫生

第一条公司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努力防止事故和危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公司员工必须学习和遵守公司相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服从公司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示,并努力给与配合。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2.1、员工应熟知工作场所安全通道、灭火器材、安全设施、急救用品的放置场所及其使用方法,并能灵活应用;

2.2、安全通道、安全门和消防器材附近不得堆放杂物,应保持畅通无阻;

2.3、员工不得私自将各类消防及安全设施挪为他用,严禁破坏消防设施;

2.3、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4、操作公司各类机械工具或机器设备前,应熟悉其性能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和改装各类机器或设备;

2.6、机器和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负责人;

2.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专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2.8、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存放危险品的禁区,更不得在此区域逗留或使用危险品;

2.9、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和部门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指示和规定;

2.10、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2.11、部门主管应对员工生命高度负责,对公司财产倍加爱护,不得麻痹大意,盲目指挥而忽视安全规定;

2.12、如发生安全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部门主管应首先指挥救人,然后保护好现场,同时如实汇报给公司领导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

第三条公司卫生管理规定

3.1、员工应爱护公司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宿舍、餐厅、卫生间等场所的公共卫生,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有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3.2、各部门及岗位人员,应按照5S的相关要求,对本岗位进行日常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以确保本岗位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求,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发给员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按规定妥善使用保护用品,以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五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及相关场所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对于违反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各部门主管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于拒不配合和整改者,予以严惩。

第六条、员工出现以下健康问题时,公司有权停止或变更其工作内容,并要求其采取医疗措施:

6.1、停止工作的情况

6.1.1、患传染病或有这种可能性时;

6.1.2、患精神病或有这种可能时;

6.1.3、患病或负伤,继续工作可能会导致健康状况更加恶化时;

6.1.4、根据医生诊断认为有必要停止工作时;

6.2、变更业务的情况

6.2.1、因疾病或负伤被认定无法继续从事现有工作时;

6.2.2、根据医生诊断认为需要对工作进行变更时。

第十一章培训

第一条对公司全体员工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使全体员工的能力符合公司需要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岗前培训。

2.1、岗前培训是指自员工录用后至试用期满前的培训。

2.2、岗前培训由相关的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人事行政部督促、监督。

2.3、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及部门规章制度、岗位技能、员工正式上岗所需的其他各种培训。

2.4、岗前培训后进行相应的考核,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均应视为不符合本岗位的录用条件,参照本手册第五章第二条2.3款执行。

第三条岗中培训

3.1、员工脱离工作岗位,参加由公司出资组织的各项培训的,应该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遵照培训协议的有关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

3.2、公司将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各项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的成绩将作为公司员工晋级的依据。

第四条待岗培训

4.1、待岗培训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中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在启动离职处理程序前对员工技能的再次培训。

4.2、员工在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再发放补贴和奖金。

4.3、员工待岗培训由各用工部门负责上报,经人事行政部、相关用人部门充分讨论后,报请各部门主管核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部门负责组织。

4.4、员工待岗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公司也可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工作,工资级别按实际的新工作岗位确定,不服从公司分配的,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4、员工待岗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5、符合上述4.3款所述,而拒不参加待岗培训的员工,视为放弃参加培训以适应岗位需要的权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调动

第一条根据公司快速发展及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在考虑员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可做出调动决定,员工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员工调动原因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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