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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员工宿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

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员工宿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

外用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二)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三)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四)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五)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六)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七)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八)

员工宿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一

由于冬季天气寒冷,用电量增加,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是电气火灾的多发期,为了加强职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职工宿舍用电安全,彻底消除电气安全隐患,同时提倡职工节约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高度重视安全用电管理,明确各宿舍安全用电负责人,不能留下安全隐患,凡造成安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条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种用电设备、电器元件、照明线路的安装、使用、管理,要按操作规范和电业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宿舍供电线路,插座已更换完毕,以后再有插座烧坏自己购买更换。

第六条宿舍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热得快,电磁炉、小太阳、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和电热毯等危险性较大的电器,一旦发现坚决没收。

第一次给予告,第二次发现将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严禁多个插座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到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八条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并安排电工进行更换或维修。

第九条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宿舍的供电槽和供电电缆。

第十条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完毕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一条所有宿舍成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宿舍成员之间应相互监督和提醒。

第十二条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职工相互监督,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灵北项目部

2014年1月5日

外用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二

1、电梯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必须由经考核取证后的专职电梯司机操作。

2、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

各停滞不前靠层的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应安全可靠。

3、限速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调试检查,保持灵敏可靠。

4、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应空载及满载试运行,将梯笼升离地面1m左右停车,检查制动器灵敏性,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5、梯笼乘人、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载使用。

在安装及拆卸无平衡重时,其载重量应折减50%。

6、电梯运行至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仍要操纵按钮,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碰撞的方法停车。

7、当电梯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司机不能离开操纵岗位。

作业后将电梯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霜和梯门。

8、风力达6级以上应停止使用,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多层施工交叉作业,同时使用电梯时,要明确联络信号。

9、电梯安装完毕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在首层一定高度的地方架设防护棚,搭设方法参见高处作业。

10、各停靠层通道口处,应安装栏杆或安全门;其他周边各处,应用栏杆和立网等材料封闭。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三

气瓶存储:

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要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

2、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可燃、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外。

3、瓶库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戴好瓶帽,实瓶一般应立放贮存。

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阀应朝向一致。

垛放不得超过5层,妥善固定。

气瓶排放应整齐,固定牢靠。

6、实瓶的贮存数量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贮存量。

气瓶安全使用:

一、通用规则

1、气瓶禁止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2、夏季防止曝晒;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3、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体瓶剩余压力应大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有大于0.5~1%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气瓶立放不稳固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7、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确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二、氧气瓶的安全使用

1、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小车并固定牢固。

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2、氧气瓶一般应立直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以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杂质,并轻轻的关闭阀门。

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防止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5、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紧,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6、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割)炬、氧气胶管等沾上易燃物质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气瓶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发在火炉和距离热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

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9、氧气瓶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压力,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者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10、气瓶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

一般规定相距10米以上,与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气瓶阀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

如果邻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到火场高热烘烤而引起爆炸。

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

使用乙炔瓶时除了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应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

4、开启乙炔瓶阀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圈。

5、乙炔瓶体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摄氏度,防止高温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6、乙炔瓶内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压表读数最后必须留有0.05MPa以上压力,并将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7、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摄氏度以下的热水解冻。

8、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瓶内。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四

一目的

在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工业气瓶

1.要有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业气瓶与供应商的安全租赁协议。

2.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应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员要对工业气瓶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培训方式为:

每月一次。

3.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并配备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

7.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6.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体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9.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10.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

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五

一、青东5工地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健康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2、遵守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等安全、环保等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3、在施工时应对危险源及从事活动的环境影响、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对风险和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和危害削减措施和方案。

4、作业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在得到书面设计变更或指令后,制定风险和危害削减措施,方可实施。

5、在施工作业中,施工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环保作业条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整改。

6、不得购买或使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等。

7、应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生产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

9、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负责保护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内的水源及生态环境。

10、按现场HSE管理规定组织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制止施工作业中的“三违”行为。

11、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负责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做好善后事宜,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12、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穿上救生衣,严禁不戴安全帽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作业区及施工机械附近不要嬉戏打闹,避免危险发生,在设备作业半径内严禁停留。

14、不得私自下海游泳及玩耍,坚决杜绝下海摸鱼、虾及贝类。

15、进入施工作业现场附近时要注意过往车辆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意外的发生。

16、无论是在生活区还是工作区要时刻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自乱接线路,坚决杜绝非专业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17、在正常工作期间均严禁饮酒,坚决杜绝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8、应严格遵守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定期检查和维修,熟悉设备的性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规范操作和标准施工,并保证人员固定,不能随意调换;并作好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出现故障及时修理,严禁带病运转。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9、临时用电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执行,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每台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投入使用前应逐一对漏电保护器灵敏性实验,不工作的要立即更换。

20、严格执行工地现场门禁制度,进出现场必须准确登记进出场时间、人数。

21、非施工人员、非施工车辆一律严禁入场。

二、青东5工地处罚规定

1、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500元/次处罚:

1.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时,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工作现场要求的劳保服装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救生衣)。

1.2、施工器材摆放不合理、不稳固,现场施工机具摆放混乱,作业结束后废旧及剩余施工材料、未及时清理。

1.3、临时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管理制度。

1.4、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

1.5、架空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架设的。

1.6、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等没有防雨、防潮措施。

1.7、私自下海游泳、捕鱼。

1.8、其他类似的“三违”行为。

2、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1000元/次处罚:

2.1、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电设备未作保护接零。

2.2、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配电箱内使用有破损的电器或者使用不合格电器等。

2.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超期证件操作的。

2.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5、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

2.6、发现隐患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制止或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排除情况下冒险作业的。

2.7、其他类似的“三违”行为。

3、现场出现不严格落实门禁制度的现象,闯岗的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登记人数、时间不准确的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4、违反《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同时给予吊销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处罚。

5、违反《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职业病伤害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不承担相应污染赔偿责任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终身禁止进入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

胜建二处第二项目部经理

工地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六

一、借住工地宿舍人员,必须经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并服从统一管理,非经项目经理同意,一律不许借住。

二、工地宿舍要创建文明宿舍,借住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床上棉被叠放整齐,床下鞋放整齐(每人不超过3双,床底下不留杂物),做到室内清洁无垃圾,清洁衣物放入包(箱)内,其他生活用品放置整齐。

三、每个借住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杜绝一切违法乱纪的现象。

严禁无要工要住宿登记者在宿舍内留宿。

不准男女混居。

四、每个借住人员要爱护公物,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液化气、煤油炉及规定步得使用的照明设备。

五、宿舍内有专人负责管理,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名单上墙,借住人员的贵重物品,请各自保管好,不得在宿舍内乱放,如有遗失,由本人负责。

六、宿舍环境要有人打扫,宿舍区要有固定有盖垃圾箱,房间卫生由宿舍人员轮流值日是。

宿舍内严禁堆放生产工具材料等非生活用品。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 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 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 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 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 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 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辽宁省和××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 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 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 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

设计工作经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

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

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 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

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 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 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 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 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 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 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

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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