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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主体工程

 

第四章合同条款

 

桂林大剧院、桂林博物馆及文化广场等

配套附属设施钢结构工程、博物馆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分包工程:

发包单位: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2011年月日

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经过劳务招议标、协商等程序,双方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将依据本合同(包括其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及其附件)的规定在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工程服务,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合同双方的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桂林大剧院、桂林博物馆及文化广场等配套附属设施钢结构工程、博物馆安装工程。

1.2工程地点:

桂林市临桂新区。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按中标范围。

2.2施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承包范围内的预留预埋、材料供应、验收及其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工作。

乙方不得以施工范围或内容变更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3承包方式:

包综合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优惠比例,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3条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暂定2011年08月15日(以甲方开工指令为准);

3.2竣工日期:

暂定2012年06月15日(以总包批准的进度计划为准);

注:

甲方有权根据业主或总包和实际工程需要对工期作相应调整。

第4条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

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

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质量荣誉称号。

4.2安全文明施工:

符合国家、市区、及总包方、甲方现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第5条合同价款(劳务价款)

劳务价款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万元。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6条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与原合同印章一致的补充协议;(以倒顺序时间解释);

6.2劳务分包合同及合同附件;

6.3乙方向甲方作出降价、优惠书面承诺,甲乙双方议标纪录;

6.4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投标报价书及附件;

6.5施工规范、国家及地方施工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

6.6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计变更资料;

6.7甲方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7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7.1合同语言:

中文。

7.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7.3适用标准规范:

现行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规范、评定办法;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还需满足本工程总包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现有的标准、规范发生矛盾时,以较严格的为准。

第8条图纸

8.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若乙方需增加图纸,甲方可代为复印,费用乙方自理。

8.2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挪作与本工程无关的用途。

8.3乙方应认真核查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并有义务在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上的错漏及时通知甲方,避免造成损失。

8.4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三、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9条甲方代表

9.1甲方任命马锦红为驻施工现场代表。

9.2甲方代表可委派其他工程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9.3凡涉及施工范围、签证变更、工期的甲方指令,必须有甲方代表的签字。

9.4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未有甲方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等人员。

未经甲方书面准许,乙方不得擅自撤走驻工地的任何人员。

9.5甲方更换现场代表,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10条乙方代表

10.1乙方任命为驻施工现场代表,其出勤率每月不少于25天,否则处乙方每月伍仟元违约金。

10.2乙方现场代表更换须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否则处乙方壹万元违约金。

未经甲方代表书面准许,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处伍仟元/人违约金。

10.3乙方主要管理人员:

乙方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指定技术员:

,身份证号:

乙方指定质安员:

,身份证号:

乙方指定材料员:

,身份证号:

乙方指定预算员:

,身份证号:

乙方授权会计:

,身份证号:

注:

乙方更换以上人员必须经甲方代表的书面准许,并重新开具更换人员的书面授权委托。

10.4乙方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需要,选择人员配套进场。

乙方人员进场前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场,同时提交进场施工施工人员花名册(分管理人员和工人,并按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技术等级、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填写)、劳动合同、以及项目经理证、工作操作岗位证、管理人员岗位证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10.5乙方进场后,若发现进场人员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时,须要求其立即退场。

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发生变动,乙方应在24小时内办理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并于两日内报甲方项目部备案,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0.6乙方有关工程的任何事宜均应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送交甲方。

10.7乙方签订合同后,人员中途不得随意退场,如发生随意退场,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甲方将不予结算。

第11条甲方工作

11.1组建与本工程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统一对业主、总包、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统筹安排交工资料整理工作;统一向业主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财务结算。

11.2组织乙方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图纸会审和预留预埋前技术交底,负责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总体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审核物资需用量计划。

11.3组织编制施工准备计划,协调解决施工用水、用电及现场道路,统筹规划并布置乙方的生活临时设施。

11.4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中间验收,如发现乙方的施工不符合相关的技术、质量要求,将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改正,甚至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批复乙方工程进度结算、合理的签证、完工结算,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1.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12条乙方工作

12.1乙方必须配备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人员,服从甲方的管理,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合理调配、安全生产及职工生活等事项的具体管理,确保本工程优质高效地完成并顺利通过验收.

12.2负责在拿到图纸后21天内编制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报甲方审核;按期提供月度已完工程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及时提供物资需用量计划。

参加甲方主持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办理和归档各种技术资料,积极配合甲方编制竣工资料。

12.3参加总包或甲方主持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预留预埋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时力求详尽,应将设计要求、规范规程规定及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一一交待清楚。

12.4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技术规程,建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施工、检查和记录。

通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查制度,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

12.5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或应该发现)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现场安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其处理方案必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后方能实施。

如乙方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方面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其责任自负;根据甲方提供的标高及轴线,复核与自身施工相关的坐标、标高的准确性及其变更情况,以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12.6充分保护所有完成但未移交的工程,并需负责修复在这期间由于不小心或疏忽造成的损坏,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工程完成后进行清理,无条件撤离现场所有施施工人员,无条件撤离现场所有自有机械,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价中。

12.7按照国家及广西省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责任以及相关费用。

12.8对甲方的有关指令(无论口头还是书面)需迅速执行,如因乙方行动缓慢造成业主、总承包的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经济违约金。

12.9确保工作面以及施工场地的整洁,以达到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及验收要求;为了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的经常清洁,乙方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料须及时清理。

12.10接受甲方依据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提出的暂停、改正、甚至返工的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工期及费用损失。

12.11乙方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材料设备的卸货、二次搬运、入库、垂直运输、保管、返修设备及材料的装车、所有现场废料放置甲方指定位置,集中清理。

12.12甲方提供乙方生产生活范围内的临时电设施(至二级配电箱),三级供配电箱、供电电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价中。

12.13乙方必须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按当地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把易燃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安全地方,以免发生意外的危险,否则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2.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用工规定支付劳务工工资并按甲方规定每月提交由甲方劳务管理员现场监督、劳务工本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原件供甲方备案使用。

凡乙方拖欠或克扣其员工工资的,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后果。

乙方的分包队伍规范用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3条施工计划及安排

13.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方案和计划,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作未能按甲方要求的计划完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2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年度、月度、周)及其它计划完成相应的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保证具备乙方连续施工的现场条件或工作界面,乙方应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甲方也不会接受乙方为遵守施工方案而中断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13.3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总包或业主限期完成的工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满足要求的充足的劳动力和必须设备,配合工程如期完成。

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延误,甲方可以对上述延误征收损失赔偿金,赔偿金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3.4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指令之日为准。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和计划,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作未能按甲方要求的计划完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项目的整体工程进度,如果乙方没有按时完成其中某个或部分工程工期要求,将被视为“阶段性延误”,同样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4.2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若总包或业主给甲方费用,甲方可相应补偿乙方:

⑴工程变更,且非乙方原因所致的;

⑵施工中,图纸间断供应,造成乙方停工72小时以上的时间段;

⑶遇不可抗力;

⑷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获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同情况的其他工期顺延。

14.3乙方在14.4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逾期未提出视为乙方放弃。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改进措施,或拒绝完成本分包工程的,则甲方有权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部分工程的费用从乙方结算总价中予以扣除。

另外,将乙方施工部分按80%结算,其余20%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予以扣除。

第15条工期提前

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总包或业主限期完成的工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满足要求的充足的劳动力和必须设备,配合工程如期完成。

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延误,甲方可以对上述延误征收损失赔偿金,赔偿金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质量和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隐蔽验收

16.1乙方必须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质量管理,按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6.2乙方不按甲方或总包规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6.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且甲方在“隐蔽验收报告书”上签自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如事后甲方、业主、总承包方、工程监理、质监部门等仍要求检验,则乙方应同意检验,检验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并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必须在6小时内或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接受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且工期不顺延(乙方的书面验收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等资料)。

若乙方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20000元。

六、安全施工

第17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和总包、监理方及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危害职业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级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17.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如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乙方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方的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7.3乙方驻工地现场的职员中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员(持证),专职处理所有职员和工人的安全问题以及事故预防问题。

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17.4如甲方认为有人未能遵守有关的法规或建筑工地(安全)规定,则可以要求立即将该人从工地开除。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雇用此人在施工现场施工。

17.5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佩工作牌。

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500元/天,直至达到要求。

17.6乙方在有必要使用明火进行施工时应取得总包方动火许可证,同时应采取充分措施保护其它材料和建筑。

在进行明火施工时,应在施工场所配置合适的灭火器。

17.7乙方在施工现场或居住地如有事故发生,必须尽快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7.8乙方应自费采取适当安全预防措施,以确保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并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确保整个合同期间工人吃、住、行等基本要求,并确保达到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

17.9乙方所雇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各种违章作业,甲方将依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以劝阻警告,情节严重者,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整顿直至清退。

17.10甲方不会允许任何未经许可之人到(施工)场地,到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必须到甲方安全员处登记后,由乙方向到访者提供安全头盔,安全交底后方可以进入施工现场。

17.11乙方进入现场施工的特种施工人员保证持证率100%(必须是有效证件),所有施工人员应该学习并遵守现场安全交底,遵守由总包或业主临时下达的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17.12其他事项按总包或甲方规定执行。

第18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

18.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乙方应于施工前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由甲方审核并送交业主、总包、监理批准后执行。

18.2工程需要进行爆破、或有可能产生超高噪音、超强光、超大雾火焰等非常规施工项目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并在施工前向治安管理办公室报备。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人身伤亡、职业中毒、环境污染、环境辐射、火灾、机械等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甲方、乙方、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18.3乙方须严格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其他有关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文明工地评定的,甲方对乙方按工程结算价款的1%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18.4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接到报告后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8.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保证公众免受伤害及死亡,公共财产及设施不受侵犯和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公共设施的损坏或公众的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6乙方对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要进行思想教育,杜绝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若出现此类现象,甲方有权处以乙方RMB5000元/次的罚款,直至清退。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合同价款的确定

19.1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按实结算,依据为甲方认可的最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

1适用定额:

执行定额2008版《广西区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计算人工工日数量和下浮前的辅材费及机械费;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及措施项目费不计取,已综合考虑包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

2本分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以元/工日包定额工日综合单价(含2元/工日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由甲方项目部和分公司两级安全部门考核后支付此费用,具体考核办法按甲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以上单价包含乙方实施和完成合同各项要求后每定额工日所需的工资及其附加费用、临时设施费或租赁费、住宿、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超高费、脚手架搭拆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设备和材料进退场和二次运输的装卸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达标及创优费、保管费、成品保护费、配合试验/检测/调试费、缺陷修补及维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政策性调整等费用,也包含施工工序中管线、洞口、箱、盒的预留预埋及其调整,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3辅材费用:

乙方采购的辅材按2008版《广西区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定额辅材费优惠下浮%;

4机械费用:

乙方使用的机械按2008版《广西区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定额机械费优惠下浮%;

5脚手架搭拆费:

已综合考虑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不再计取;

6高层建筑增加费:

已综合考虑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不再计取;

7地下室施工增加费:

已综合考虑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不再计取;

8超高费:

已综合考虑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不再计取;

9调试费:

配合调试人工已综合考虑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不再计取;

10总包及甲方采购的普通设备材料的搬运:

已综合考虑含在综合人工费单价中,不再计取;

11临时设施:

按实际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即本工程总承包方收取甲方的临时设施费)折算单位面积使用单价,按照乙方实际使用面积分摊给乙方承担;

12施工仓储设施:

本工程的仓储场地由甲方安排,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折算单位面积使用单价,按照乙方实际使用面积另加公摊面积分摊给乙方承担;

13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由乙方自行考虑,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综合价格中,不再计取;

14水电费:

施工水电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在结算时按各分包单位完成的安装费比例进行分摊。

15规费:

本次价格不含甲方代缴的各类规费基金;

16税金:

本次价格应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税费;

17对于任何工程变更等引起的经甲方现场代表及甲方合约主管部门认可的费用,均遵守上述

(1)~(16)款原则确定,本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变动和政策性调整而变更。

第20条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工程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工程量由乙方每月20日之前上报甲方,由甲方现场工程师和商务经理核实,再经甲方项目经理确定,每次付款的比例为甲方确认的上月实际已完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完成量的90%,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乙方。

经甲方审核的预算是每期累计计量支付的上限值。

20.2乙方必须于次月8日前到甲方项目部办理本月领用物资对账(见附件7)签字确认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当月进度款,直至材料核算对账完成。

20.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进度造价计算书后完成审核工作。

在审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本分包合同约定比例的工程款项;付款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编报施工图预算、劳务报表、当月工资发放表、当期已完工程造价计算书,并在收取工程款之前提供给甲方相应数额的发票,否则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20.4乙方接受甲方以汇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及现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同时乙方也必须接受在甲方没有收到总包工程款的情况下,自愿推迟申请工程款的时间直到甲方获得总包工程款。

20.5各期付款,应扣除以下费用:

1按本合同规定,因乙方违约所致的各种罚金;

2乙方领用甲方的材料、用品;乙方丢失、损坏甲方设备、材料的赔偿费用;

3使用甲方机械的租赁;

4水电费;

5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施工临时设施;

6甲方已支付的生活费;

7甲方代缴的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等,但不仅限于此;

8保修金(按保修条款办理);

9甲方已支付的应是属于乙方责任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期扣除的费用在工程竣工后汇总列入财务结算。

各期付款申请要附上上期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20.6乙方必须提供所雇员工的人员名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拖欠工资,所有工资分发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审查保管,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程款。

如有拖欠所雇员工工资问题,甲方有权利将乙方部分应付工程款直接支付雇员的工资,进度结算时扣除。

20.7由总包原因导致甲方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时,乙方承诺按甲方的应对措施执行。

甲方做出付款安排,保证乙方现场人员生活费;

20.8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在履约过中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暂停付给乙方工程款,直到此种情形消灭为止:

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落后计划进度达5%以上的;

2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办事项,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的;

3乙方人员不胜任,经通知更换仍不办理的;

4乙方对第三方有应付款而未付款现象,导致本工程有纠纷时;

5乙方将本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的;

6乙方开户行或帐号与本合同签章栏内容不符;

7甲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对乙方提出赔偿要求未获得解决前;

8乙方有其他违约情形。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为甲方提供的最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

21.2只有乙方已实际完成的有效工程量才能得到计量,乙方擅自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均不纳入计量范围,而由乙方自行负责。

21.3乙方应按图施工,所完成工程的品质应符合合同、图纸、规范的有关要求。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2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2.1甲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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