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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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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

  篇一: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如果在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当事人违约的情形,法律是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的呢?

不同的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

不同的违约情况违约方的责任也不同。

  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两种,其中非根本违约又分为预期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构成根本违约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

其次,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最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与根本违反合同相对应的是非根本违反合同,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尚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

凡是违约行为后果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都是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

非根本违约分为两种,其中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而根据《公约》规定,预期根本违约指:

“如果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具体到买方和卖方来说,由于他们各方承担的义务不同,因而违约的情形也不一样。

卖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交货。

这是指卖方拒绝交付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

(2)延迟货。

这是指卖方未能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的时间交货。

(3)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这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4)所交货物具有争议性,即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

(5)提交的单据有瑕疵。

这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或者数量不全,或者内容与合同不符。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按合同规定交付价款。

(2)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履约宽限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及解除合同。

  实际履行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补救措施,它是指违约一方用金钱补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包括

(1)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2)损害赔偿的范围。

所谓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的行为。

履约宽限期,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其义务。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或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的一种制度。

  篇二: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  

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

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

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

《公约》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

鉴于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

  3)购买替代货物:

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这实际上承认了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购买替代货物使自己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救济方式;

  4)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根据《公约》第48条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负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买方主动采取的救济措施,但它最终起到了对双方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的维护效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一种对利益损害的救济;

  5)要求减价: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对于“要求减价”的这个救济措施是实际操作当中最常用到的,且看一案例:

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丝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认为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渠道去申请索赔,必然费时费力,所以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

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6)拒绝收取货物: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如果卖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的说来,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公约》及各国的买卖法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救济性措施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灵活地进行国际货物买卖。

  篇三: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作者:

尉宁

  来源:

《法制博览》20XX年第08期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是绝大多数。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

  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

(一)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

“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3]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大陆法系:

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第1句,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

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

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assertardentlychart),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回复原状(naturalersatz)在有些情形下,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回复原状的不能,在此种情形下,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

即,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

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

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赔偿被害人。

(二)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restitutionininterim或者fullrestitution),也就是说,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exceptioninterest)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

大多数情况下,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都会判令给予补偿。

实践中,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

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很难估算出,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或者,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

这种情况下,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附带损坏:

间接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那么,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

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

但是,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根据判例,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

一是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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