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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外汇业务

第六章 外汇业务

  6.1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一、外汇

  具体包括:

  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④特别提款权;

  ⑤其他外汇资产。

  二、汇率

  汇率是指以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比价。

  

(一)汇率的标价

  常用的标价方法包括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美元标价法。

  1.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折合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如我国使用“100美元=682元人民币”的汇率时,就是直接标价法。

目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都是这种方法,我国也采用这种标价方法。

  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为标准,用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折合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二)汇率的分类

  

(1)买入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为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含企业)买进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2)卖出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为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含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3)中间汇率

  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格,等于买入价加卖出价之和除以2。

  (4)现钞汇率

  现钞汇率又称现钞买卖价,是银行买入或卖出外币现钞时所使用的汇率。

  2.电汇汇率、信汇汇率、票汇汇率

  

(1)电汇汇率

  电汇汇率就是银行卖出外汇后,以电报为传递工具,通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付款给收款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汇率。

  

(2)信汇汇率

  信汇汇率就是在银行卖出外汇后,用信函方式通知付款地银行转付收款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汇率。

  (3)票汇汇率

  票汇汇率是指银行在卖出外汇时,开立一张由其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付款的汇票交给汇款人。

  3.即期汇率、远期汇率

  外汇汇率根据交易交割期限的时间长短可分为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1)即期汇率(SpotRate)

  即期汇率就是在外汇买卖成交后的即期,也就是当天或在两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所使用的汇率。

  

(2)远期汇率(ForwardRate)

  远期汇率一般出现在远期外汇买卖中,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汇率,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到了交割日期协议双方使用的协议汇率就是远期汇率。

  4.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根据外汇管制情况的不同,汇率可以分为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官方汇率是由一个国家的外汇管理机构制定公布的汇率。

而市场汇率是在自由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的实际汇率,它随外汇供求状况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三、外汇收支项目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就是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也就是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

  

(二)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就是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

  四、结汇和售汇

  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结汇和售汇的情况,接下来将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结汇

  结汇就是将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本国货币的行为。

  

(二)售汇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国货币的行为。

  五、外汇分账制和统账制

  会计上对外汇进行核算时,经常会提到分账制和统账制,这部分内容出纳人员也有必要进行了解。

  

(一)外汇分账制

  分账制又称分币记账制,就是在外币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按外币记账,期末再将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和发生额折合成本国货币,然后编制会计报表。

  

(二)外汇统账制

  统账制又称统一货币记账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国货币统账制,一种是外国货币统账制。

  在我国会计上对外汇的核算主要采用本国货币统账制,也就是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记录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业务,发生多种货币的经济业务,均折合为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面上只作辅助记录。

  6.2日常业务办理

  一、开立外汇账户

  在我国,外汇账户应在银行开立,但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一)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二)外汇账户的开立流程

  (三)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

  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所需资料并不完全一样,具体如表所示:

  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

外汇账户性质

应向外汇局提交的资料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①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②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③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④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⑤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①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②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③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④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应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⑤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⑥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对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开立账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

  (四)向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所需资料

  外汇管理局审批通过以后,就可以到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在申请开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

  (5)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章、财务专用章、私章;

  (8)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银行要求的资料。

  (五)特殊情况

  在境外开立账户,具体要求如下:

  1.提出申请

  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开户银行的选择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发生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开立。

  5.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

  6.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二、使用外汇账户

  

(一)使用外汇账户的一般规定

  1.在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

  2.按规定使用外汇账户

  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

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

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4.在工作中应避免的违规行为

  ①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②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③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④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⑤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

但考虑到某些外商企业投资企业在日常结算时,用外币收支更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办理了相应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了。

  1.可以申请外币计价结算的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币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2.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申请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外汇账户变更、转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需要调整开户单位名称、最高限额等账户信息,应当持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账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然后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账户变更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

  如果需要变更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需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待外汇局批准后,再持批准文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资本金变更事项原因的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原件;

  3.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贸易工业局批准变更后的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减资的还要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对账单;

  6.外债转增资本的,提供外汇局开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账户余额对账单;

  7.公章;

  8.其它资料。

  (三)外汇账户转户

  1.转户的限制

  外汇账户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

  2.办理转户需要出具的文件

  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

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持外汇局颁发的《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四、外汇账户的关闭或撤销

  

(一)撤销外汇账户

  在工作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办理外汇账户撤销: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撤销账户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应办理外汇账户的撤销;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已足额到位的,可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因故未能足额到位的,需先在外汇局办理申请注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然后再去开户银行办理注销。

  办理申请注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所需资料:

  ①注明注销事项及原因的书面申请;

  ②外汇登记证原件;

  ③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两联;

  ④公章;

  ⑤其它资料。

  2.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

  这种情况下银行会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后,持《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外汇账户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二)关闭外汇账户

  如不再使用外汇账户,应持关闭账户申请书、原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账户使用证》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然后再持外汇局核发的通知书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账户后,外汇账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五、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就是在出口货物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收汇进行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就是付出进口货款后,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应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收汇核销单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

  2.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出口收汇核销的业务流程一般如下:

  

(1)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海关审核无误后,会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将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入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6)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二)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的业务流程一般如下:

  1.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3.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4.如需要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则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则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5.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三)外企付汇的特殊规定

  如果您就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汇出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2.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3.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则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4.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份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

如在中国境内出售,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6.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的外汇经费,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7.依法停办的企业结束后,归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6.3外汇业务结算方式

  一、外汇结算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境内机构、个人与国外有关单位、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活动。

  

(一)外汇结算分类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二)外汇结算的特点

  与国内结算相比,外汇结算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国际性

  总体上说,国内结算和外汇结算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国内结算主要是国内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而外汇结算是国内单位和个人与国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2.信用性

  虽然国内结算中也使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但现金结算在某些行业中也占有一定的分量,有些结算是不以信用为基础的。

在国际结算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都必须以信用中介为基础和前提,所有的结算都要通过银行来进行。

  3.复杂性

  国内结算都使用本国通用货币,其货币价值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相对较为简单;而对汇结算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即汇率)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汇付结算方式

  汇付,简单理解就是通过银行汇款。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一般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指示委托书后,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汇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信汇

  2.电汇

  3.票汇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就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收货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三)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委托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合同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保函的内容

  保函一般无固定格式,由保证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基本内容包括:

  

(1)三方当事人

  

(2)交易内容

  (3)保函的主体

  (4)保函的有效期限

  (5)保函终止到期日

  在国际贸易、非贸易以及融资活动中,保函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相应地保函的种类也很多。

下面介绍几种最常见的保函:

  

(1)投标保函,是在国际投标时,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

当投标人(委托人)万一中标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将向招标人赔偿一定的款项。

  

(2)履约保函,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它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保证人将按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款。

  (3)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贷款人)承诺:

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将向受益人偿还本息。

  在国际融资时,外国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保函,以保证其贷款的安全。

  3.申办保函业务的流程

  

(1)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财务报表等;

  

(2)审批通过后,客户向银行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以及合同等相关基础材料;

  (3)银行对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出保函。

  (四)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就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

也就是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1.用途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再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然后银行代买方付款。

这样买卖双方都能够放心进行交易了。

  2.特点

  信用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3.格式

  表面上看,信用证更像是一封“信”。

  信用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很多种,主要有下面的几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进行划分的。

  ①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就是跟单信用证。

  ②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就是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进行划分的。

  (4)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这是根据付款时间不同进行划分的。

  ①即期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也就是受益人开单在前、开证行付款在后。

  ③假远期信用证就是对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因此称为假远期。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这是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进行划分的。

  (6)循环信用证

  所谓循环是指当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在实务工作中,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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