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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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2020年12月-1-前前言言自2002年以来,我省就对国家标准规范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明确执行的具体技术要求,统一了全省消防设计、审查的执行标准。

指南历经多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汇聚了市场主体的需求,凝练了我省消防工程领域专家的集体智慧,反映了指南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

2020年,根据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消防救援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试行)的有关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2017年、2019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在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以下简称指南),并经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有关专家评审同意。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二章总平面布局;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第四章安全疏散和救援;第五章消防给水;第六章消防电气;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热能动力;第九章特殊建筑和场所;附:

条文修订说明。

本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理组负责,具体联系方式: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理组秘书处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东一楼;邮编:

310028;联系人:

颜晓强,电话:

0571-85891685;邮箱:

)。

主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2-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起草人:

严晓龙黄亚东沈申王健吕敬建王靖华杨彤赖庆林王伶剑李志飚许世文项志峰金洪颜晓强方黎成正宝肖志斌何江庄新南刘莹李平伍卫军林鑫余俊祥李光华张力陈乙文李平冯俊峰赵香囡袁斌陈亮李楠王楷胡赢耀主要审查人:

王宗存黄德祥黄晓家丁宏军何学超尹航-3-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1建筑高度建筑高度.11.2台阶式地坪台阶式地坪.21.3厂房(仓库)相关问题厂房(仓库)相关问题.51.4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61.5高层建筑与裙房高层建筑与裙房.8第二章第二章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102.1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02.2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162.3防火间距防火间距.17第三章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243.1防火防火分区分区.243.2防火卷帘、中庭防火卷帘、中庭.253.3外墙保温外墙保温.263.4建筑结构、构造建筑结构、构造.273.5固定窗固定窗.28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疏散和救援安全疏散和救援.29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294.2疏散楼梯疏散楼梯.364.3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40第五章第五章消防给水消防给水.425.1消防水源消防水源.425.2消防水泵消防水泵.435.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43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45.5其他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45第六章第六章消防电气消防电气.466.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6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6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7-4-第七章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487.1防烟系统防烟系统.487.2排烟系统排烟系统.567.3系统控制系统控制.677.4施工、调试和验收施工、调试和验收.687.5暖通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68第八章第八章热能动力热能动力.698.1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69第九章第九章特殊建筑和场所特殊建筑和场所.709.1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709.2儿童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709.3“有顶步行街有顶步行街”.719.4超大城市综合体超大城市综合体.729.5菜市场菜市场.729.6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739.7体育馆、体育馆、游泳馆游泳馆.739.8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749.9汽车汽车4S店店.769.10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76附:

条文修订说明附:

条文修订说明.77第一章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7第二章第二章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79第三章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81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疏散和救援安全疏散和救援.83第五章第五章消防给水消防给水.86第六章第六章消防电气消防电气.88第七章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9第八章第八章热能动力热能动力.93第九章第九章特殊建筑和场所特殊建筑和场所.94-1-第一章第一章建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建筑高度建筑高度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1.1.2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完全分隔的内部无可燃物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1.1.3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3)附图1.1.3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1.1.4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第1.1.3条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1.4)-2-附图1.1.4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4a1.1.5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附图1.1.5)附图1.1.5屋面面层计算1.1.6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1.2台阶式地坪台阶式地坪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3-1.2.1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附图1.2.1)附图1.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1.2.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2-1)-4-附图1.2.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2-2)附图1.2.2-2与较高地坪高差较小的房间-5-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

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附图1.2.2-3)附图1.2.2-3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1.3厂房(仓库)相关问题厂房(仓库)相关问题1.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6-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3.2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4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1.4.1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4.2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1.4.3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1.4.5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7-1.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7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执行。

1.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4.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10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执行。

1.4.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2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8-1.5高层建筑与裙房高层建筑与裙房1.5.1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附图1.5.2)附图1.5.2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1.5.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

(附图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9-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附图1.5.3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10-第二章第二章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2.1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1.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m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附图2.1.1)附图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2.1.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附图2.1.2)-11-附图2.1.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2.1.3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附图2.1.3)附图2.1.3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2.1.4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18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附图2.1.4)附图2.1.4尽头式的消防回车场地2.1.5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第2.1.11条执行。

-12-2.1.6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附图2.1.6-12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

(附图2.1.6-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注:

1、A+B+C1/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附图2.1.6-2-13-3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附图2.1.6-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2.1.6-3该部位的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要求2.1.7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含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50m以下公共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侧15m范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1.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14-于1.0m的挡烟垂壁。

(附图2.1.9)附图2.1.9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2.1.1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1.11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2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3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

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15-附图2.1.11-3:

消防车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4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

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附图2.1.11-4:

消防车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5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1m0.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

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2.0m。

附图2.1.11-5: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16-6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5款设置警示标牌。

2.2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附图2.2.1)附图2.2.12.2.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附图2.2.2)附图2.2.2-17-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相对应。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2.3防火间距防火间距2.3.1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附图2.3.1)附图2.3.12.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附图2.3.2)附图2.3.2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18-2.3.3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附图2.3.3)附图2.3.3开口背向建筑物2.3.4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本指南第2.3.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3.5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2.3.6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19-附图2.3.62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3.7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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