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隐患对应标准的相关条款03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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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隐患对应标准的相关条款0327

 

常见隐患对应标准的相关条款(2019年3月)

隐患类别

隐患说明

对应标准

对应条款

1.厂内道路

未设置人、车分流道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6.1厂内道路

6.1.2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6.1.4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储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6.1.8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6.1.11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2.厂内车辆行驶

未设置限速标志牌

6.4车辆行驶

6.4.2机动车行驶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行驶速度15千米/h;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10千米/h;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5千米/h;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3.安全出口(紧急出口)

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厂房层数(层)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

0.8

1.00

4.应急照明

 

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

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5设置原则

5.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6.10 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0.1.1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10.1.2 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位置。

标志脾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

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3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4.1 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也应满足要求。

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备不符合要求或失效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1一般规定

3.1.1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

3.1.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3.2.7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规定

5检查与维修

5.3.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五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两年维修一次;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三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一年维修一次

5.4.3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

7.电源开关箱

接线不符合要求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1.12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z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2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3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

5.2.3柜、台、箱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用镀辞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应齐全;当设计有防火要求时,柜、台、箱的进出口应做防火封堵,并应封堵严密。

5.2.6柜、台、箱、盘内检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闭锁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3主开关的辅助开关切换动作应与主开关动作一致;

4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8.爆炸性环境划分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源插座安装不符合要求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3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2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2.2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4.3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4.3.1一般情况下,区域的范围应通过评价涉及该环境的释放源的级别引起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可能来规定。

4.3.2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

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可划分为20区。

4.3.321区的范围应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

    2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

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范围。

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

    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21区应被一个22区包围。

    5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

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的有关规定。

9.爆炸性环境划分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选型错误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5.2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2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10.静电接地

爆炸性环境中设备未设置接地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5.5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5.5.1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5.5.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

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

    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

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3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5.5.4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

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5.5.50区、20区场所的金属部件不宜采用阴极保护,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应采取特殊的设计。

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绝缘元件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

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1.静电接地线

防静电接线不符合要求

SHT3097-201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4.3.1静电接地系统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6Ω。

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对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4.4.3静电接地端子有下列几种:

  1设备、管道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接地端子排板。

  4专用的金属接地板。

4.5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

4.5.1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规格按表4.5.1选用。

4.8静电接地的连接

  4.8.1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

  1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

  2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

  3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瓶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或磁力连接器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4.8.2静电接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搭接焊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必须是扁钢宽度的两倍或圆钢直径的六倍;

  2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3当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等器具连接时,有关连接部位应去锈、除油污。

12.静电接地技术要求(固定设备)

固定设备静电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

SHT3097-201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技术要求

  5.1固定设备

  5.1.1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5.1.2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5.1.3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严禁使用单股线。

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5.1.4转动物体的接地,可采用导电润滑脂或专用接地设施(如在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滑环和电刷等)进行接地,但类似于阀杆、轴承转动部分可不必进行上述连接。

容易积聚电荷的皮带或传送带,宜采用导电橡胶制品。

  5.1.5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1.6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1.7设备内部的各部件之间的活动连接或滑动连接等部位,应保持其接触电阻值在1000Ω以下。

  5.1.8固定设备与接地线或连接线宜采用螺栓连接,连接端子可设置在设备的侧面、设备联合金属支座的侧面或端部位置,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与第4.5-4.7节中有关条款。

  5.1.9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13.静电接地技术要求(储罐)

储罐静电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

SHT3097-201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2储罐

  5.2.1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5.2.2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5.2.3浮顶罐的浮船、罐壁、活动走梯等活动的金属构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软绞线进行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浮船与罐壁之间的密封圈应采用导静电橡胶制作。

设置于罐顶的挡雨板应采用截面为6~10mm2的铜芯软绞线与顶板连接。

  5.2.4当储罐内壁涂漆时,漆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体积电阻率应在108Ω·m~1011Ω·m。

  5.2.5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设施,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1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5.2.6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需防杂散电流和电化学腐蚀时,可选用电阻为104Ω~106Ω的绝缘法兰连接。

5.2.7在爆炸危险区域应选择防爆型消除人体静电设施。

5.2.8非金属储罐的接地应采用可靠的措施满足静电接地的要求:

a.所有导电部件(如:

金属外框及舱盖)应连接并接地;

b.用于盛装不导电液体的容器其接地外罩能够抗击外部的静电放电,这个外罩可以是埋于储罐外壁的金属导线网,如果它接地,外罩应完全地包围所有外部表面;

c.用于储存不导电液体处,储罐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0.05cm2/m3的金属接线端子,此接线端子可在液体与地面之间提供一个电荷泄放的电气路径;

d.在导电液体存储处,应使接地的输入管线延伸到储罐的底部或是使用接地线缆从内部将罐体的顶部与底部连接并接地。

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HG20571-201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4.静电接地技术要求(管道系统

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

SHT3097-201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3管道系统

  5.3.1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支处应进行接地。

5.3.2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一次。

5.3.3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

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5.3.4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5.3.5当工艺管道与伴热伴管之间有隔离块时(防止局部过热和接触腐蚀),加热伴管除应利用金属丝捆扎连接外,尚应使伴管进汽口及回水口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见图5.3.5。

  5.3.6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5.3.7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5.3.8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5.3.8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15.静电接地技术要求(铁路栈台与罐车)

铁路栈台与罐车静电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

SHT3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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