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知识宣传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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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知识宣传册

 

云南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知识宣传册

 

二0一一年八月

 

目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含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背景和意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一、出口试点企业确定方法

二、报关

三、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四、出口退税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二、企业进口和出口试点企业出口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

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

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六、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

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九、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含义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云南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政策

根据六部委会签文件《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广西、云南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涉及云南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政策是:

如是试点企业,可不受地域、国家的限制,可以在任何口岸,与任何国家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不需提供核销单,不需要核销,并可以享受退税。

如果不是试点企业,在云南省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从云南省境内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口岸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货物出口到缅甸、老挝、越南三国,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办理核销,资金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在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后,资金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企业在申请退税时,报关单上必须标注核销单号码,需提供核销单。

云南省以外的非试点企业不允许在昆明关区开展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海关不接受其以人民币作为出口货物结算货币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一、出口试点企业确定方法

以人民币进行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出口试点企业)实行核准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协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推荐并初审出口试点企业后,报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出口试点企业。

二、报关

(一)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一)交单及审核

l、企业交单: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

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交相应的贸易合同。

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银行审核:

境内结算银行应对每一笔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于业务日终后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收付、进出口报关日期或报关单号等信息。

(二)资金清算和结算

银行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为企业如下办理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l、如为企业进口对外付款业务,银行首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等信息,选择确定资金清算和结算渠道(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境外参加银行代理行渠道以及边贸结算代理行渠道等方式)。

(1)如果使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MTl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指定的境外收款企业银行账户,境外收款银行收妥款项后,为境外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如果使用境外参加银行代理行渠道或使用边贸结算代理行渠道,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MTl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收妥款项后通知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为收款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对于企业出口收款业务,银行收妥境外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或境内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来的汇兑报文CMTl00(业务种类为“60—出口贸易结算”)后,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其金宏工程接口程序。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此外,境内代理银行还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对于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l、银行可以依在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要求,为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银行办理购售业务应当:

(1)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购售业务实行年度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业务。

2、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境外参加银行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账户融资交易由双方以国际通行的方式予以确认。

3、当境外企业用于贸易支付的人民币资金不足时,银行可以应其要求,以国际通行方式为其提供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外企业与境内出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四、出口退税

(一)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边)贸企业应单独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如与其他币种结算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出口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人民币”字样。

(三)出口试点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货物申报退税后应建立台账制度,保存好相关数据、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四)出口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其它资料、凭证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

五、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图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覆盖了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办理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应尽量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试点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在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为其办理业务的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覆盖面广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联行和代理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确保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三)行内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能向RCPMIS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四)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五、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

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主报告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报送逾期未收货款信息;二是报送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信息;三是提示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出口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超比例情况的书面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出口报关单;

(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出口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

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该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

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货物出口后超过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视为逾期未收货款。

对于逾期未收货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九、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及时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咨询电话: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3212244

云南省商务厅3156237

昆明海关301613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312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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