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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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净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净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总成本、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后的金额。
第五条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六条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当年实现净利润数额和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所属管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当年的净利润情况,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广源公司审核同意后,由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一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办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三条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广源公司审核同意后,由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以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采用现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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