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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校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育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定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和党委书记每周要定期沟通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的沟通协调。

2、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办学,依法行政,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按照既定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确因紧急须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同意。

3、坚持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由校长决定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具体时间。

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二、议事范围

(一)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2、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3、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4、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6、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7、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8、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校长认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10万元以上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5、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8、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2、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在提出议题之前,一般应先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提供简要的说明材料,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2天报送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3、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办公会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需要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政策性问题,一般应由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专家组提出全面的分析意见以供参考。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4、校长办公会对研究的议题,凡需作出决议的,一般应议而有决;凡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或讨论审批的,原则上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5、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校长反馈。

6、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校领导按照分工独立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都应严格执行。

分管校领导可根据分工,就具体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议。

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和会议决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若该决定经党委会决议,则须经校长同意并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党委决议后方可作出变更。

四、议事纪律

1、一般除出差、重大的外事活动和上级部门的特殊工作安排外,应服从校长办公会议的安排,按时参会。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2、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3、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密,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对外泄露;凡是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不许对外公开的内容和事项,不准随意扩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学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学校在教学、教育、科研、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条例、规定,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两部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确保国家机密。

第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分别是学校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并指导机关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处(部、室)、各院(系、部)的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收文办理

第六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见附件一)。

第七条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公文分别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签收登记,由“两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校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两办”负责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

各单位或学校领导如直接收到或代表学校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上级文件,要按类别和性质分别交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处理。

发给学校的上级公文不得存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和个人手里。

第八条“两办”收到的上级各类文件、函电,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转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半工作日,学校领导阅批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职能部门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周。

凡是急件均须即到即办,需上报的视情况提前3——7天送“两办”核稿。

第九条学校领导对公文的审批应当签署的明确意见。

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要署明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属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学校领导批示的意见没明确主办单位,一般由排在首位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凡需办理的文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妥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两办”,并函(电)告来文单位。

文件办毕,主办单位要向批文的学校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文件办理栏内注明。

第十条凡需传阅办理的文件,一律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分送或通知有关人员阅读,不得横传。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机密以上密级的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的密级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院长或党委书记或“两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注明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章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见附件一)。

(一)凡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文,由主办单位拟稿,且需经主办单位领导和“两办”文秘人员双重审核,并由“两办”主任复核,再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

属综合性的和重要的公文,由学校正职领导签发,正职领导不在家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

经学校领导授权,“两办”主任可代签发以学校或党委名义发出的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或函电。

校级文件的印制,由主办单位将文稿及软盘送院长办公室机要文印室印制,主办单位责核对。

(二)凡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由处室负责人会签。

一般情况下,应在对发文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呈学校领导签发。

如确有重大分歧意见,无法在处室间协调解决的,可由主办单位或“两办”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学校领导审定。

(三)凡向上、对外发文必须以学校或党委名义。

“两办”、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团委等单位按其职能特点,也可对外发文,但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发。

其他单位一般只可对内发文。

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对内发文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文件由发文单位负责印发。

四、部门间可联合发文。

联合发文的单位均应署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理会签,编主办单位文号,由主办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发,主办单位负责印发。

第十三条文种选择。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有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12类13种,要根据公文的内容进行选择。

各文种的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公文字号的编写及主题词的确定。

学校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学校代字、年份、序号、如“MM学院党〔200×〕××号”、“MM学院〔200×〕××号”。

处室发文字号是在学校代字后加处室代字、年份、序号。

如人事处发文字号为“MM学院人〔200×〕××号”。

学校党政公文分别由“两办”负责编号,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公文主题词使用规定编写主题词。

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可编写本单位的发文字号,几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只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处理

(一)学校向上级行文,一般不直接发送给该上级的下属单位。

如需向有关处室请示或报告工作,也须将文件报送至该处室的主管部、厅(业务联系和上级部门要求的除外)。

学校与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单位联系工作,行文时一般用“函”。

(二)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越级,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向校内发文时,除发主送单位外,要抄报校有关领导,需要时,也可抄送校内有关单位。

给学校的请示、报告应送“两办”,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公文草拟、核稿、审批要求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前后发文的内容不能互相矛盾,如有矛盾,应说明以哪个文件为准;下级发文不能违反上级发文的有关规定。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格式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5、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说明简称。

引用有关文件时,先引文件题目,后引发文字号。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要使用学校发文稿纸,并按稿纸格式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书写所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即不能用铅笔或元珠笔)。

不得在稿纸装订线外书写。

(二)审核公文的重点: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文字表达、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领导人签发公文的意见应当明确,署名要署姓名全称及签发时间。

所用笔墨也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格式、印制、缮印的要求

(一)制发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的要求(见附件二)。

(二)公文印发前要按公文签发稿认真校对(校对人要在文稿上签字以示负责),重要公文用章前要复核,保证发出的文件无差错。

[JP]

(三)公文印制要清晰、整洁,并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

印制部门不得随意多印、自行发送、留用,密级内容不得外传。

(四)印制好的校级公文,由“两办”盖章,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的公文盖各自公章。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公文(含接收上级公文和发送学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上级党政文件和学校党政发文分别由“两办”负责;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由发文单位负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立卷工作应在综合档案室指导下进行。

学校及机关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都须留存签发稿及正件(包括附件)一式二份,作立卷归档用。

第十九条公文移交综合档案室后,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按本校制定的《档案材料的鉴定和销毁制度》及《档案文件材料鉴定销毁程序》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凡因工作需要借阅本档案室管理的档案材料,校级领导可直接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各二级单位或个人需要借阅时,需由本单位开具借阅便条(盖章),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

借阅一般材料,需经档案员同意;借阅一般秘密级文件材料,需经档案室负责人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借阅机秘以上的文件材料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借阅教师业务档案材料,需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借阅党委会议记录、对党员的处分、落实政策及其他党内机密材料,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借阅院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职称评审会议等记录、对教职工的处分材料及其他行政密级材料需经院长同意。

二、借阅档案时须先查档案目录,将需借阅的文件号和名称填在借阅登记簿上,由档案员根据借阅内容在卷中翻出给借阅者阅,卷内其他材料借阅者不能随便翻阅。

借用或摘录有关密级文件材料的内容,必须写出申请并经相关的主管领导批准。

借用或摘录后要经档案员核对,按保密规定严加保管,用后及时归还或销毁。

三、档案的案卷,原则上只限于档案阅览室查阅。

如因特殊需要需借出档案室外使用,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并尽可能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四、档案借阅期限为一周,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还,应办续借手续,外借超期未还的档案,档案员应及时催还。

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档案上随便摘抄或复印、涂改、勾划、污损、丢失和带回宿舍。

如发生丢失,须及时将经过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档案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五、本校档案材料一般不向外单位开放,对外提供利用需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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