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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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佳木斯市“1·13”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黑政发[1998]4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8年1月31日,你省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

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3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

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

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监办函执字[1998]61号)

黑龙江省监察厅:

你们《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

经监察部1998年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

监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黑政发[1998]44号)

国务院: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死亡1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火灾发生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

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风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副省长王先民、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故做了重要指示。

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副省长王东华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和指导调查工作。

公安部派防火专家前来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3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可燃天棚,从而酿成这起特大火灾。

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和严重问题,是这场火灾造成如此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佳木斯市委、市政府于火灾发生后的当天下午,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紧急会议,通报了火灾情况,对全市安全防火做出了具体部署,并抽调公安、消防、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8个检查团,分别由五大班子领导带队,对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出台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安置受灾职工和个体业户,安定市民情绪,重建华联商厦,收到了良好效果。

这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教训是深刻的。

对此,省政府负有责任。

这起事故反映出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

我们一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措施;真正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曲延荣,女,40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

二、许相青,男,27岁,团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

以上2人1月30日下午3时30分最后离开储蓄所,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石密祥,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

石密祥是该储蓄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所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严,下班时电热器的插头未拔离插座,所内人员违反“人走拉闸”的规定,导致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穆景一,男,36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本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

穆景一对中山路储蓄所使用的电热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以致酿成这场火灾,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五、鲍立敏,男,4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分管该营业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鲍立敏对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使用电热器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这场特大火灾。

对此;鲍立敏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副主任职务处分。

六、黄金贤,男,60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

黄金贤是该营业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黄金贤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场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处分。

七、李建国,男,41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保卫科科长。

李建国具体负责全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全系统使用电热器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八、徐立峰,男,41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副行长。

徐立峰分管该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由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该行所同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徐立峰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行长职务处分。

九、王东来,男,55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行长。

王东来是该行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该行所属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王东来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王志杰,男,40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一、李国华,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二、安殿全,男,47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以上3人1月30日晚值班,负责巡回检查大厦外围和“天井”安全保卫。

3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严重失职,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王佳刚,男f,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副科长。

1月30日晚,王佳刚是保卫科值班领导,但从接班到起火这段时间没有到岗;一直在电工室看电视;只在接班后不久给保卫科值班室打过一次电话。

王佳刚擅离职守,未能监督护场队值班人员认真巡查,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副科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王世敏,男,43岁,党员,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

王世敏作为消防科科长,未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远红外报警装置失灵和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不能启动,特别是消防水泵反转的情况不掌握,又擅自决定将防火卷帘昼夜处于非自动状态,致使发生火灾时,报警、防火、灭火系统失去作用。

王世敏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消防科科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田毅,男,39岁,党员,华联商厦保卫科科长。

田毅作为保卫科科长,对科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导致保卫人员值班时脱岗,更夫睡觉,护场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

田毅工作失职,对这起火灾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处分。

十六、刘明璞,男,48岁,党员,华联商厦总务科科长,总务科负责商厦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

维修中将消防水泵电机相线接反,导致水泵反转,使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无法启动,失去灭火功能。

由于总务科管理混乱,派活和维修均无记录,究竟是谁将相线接反,无据可查。

刘明璞作为总务科科长,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十七、张秀军,男,42岁,党员,华联商厦党委副书记。

1月30日晚,张秀军总值班,只在接班后不久进行了查岗和巡视,然后到值班室休息,中间再未进行检查和巡视,对保卫科值班人员脱岗,以及护场队员未认真巡查的情况全然不知,直到火灾发生,浓烟冲上楼梯,才被更夫叫起,慌忙破窗逃出,被消防人员救下。

张秀军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党内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候诸刚,男,49岁,党员,华联商厦副总经理。

候诸刚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防火规定,参与决定夜间防火卷帘不落下,致使其失去防火作用。

对消防人员和保卫人员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十九、赵刚,男,48岁,党员,华联商厦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赵刚作为华联商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指示没有认真落实,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对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缺乏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失察,官僚主义严重,导致有关人员工作失职,以致消防系统失灵以及发生火灾都不能及时发现,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总经理职务、党内撤销党委书记职务处分。

二十、刘晓民,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保卫科科长。

刘晓民具体负责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对一级防火单位华联商厦的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失误,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二、栾兆全,男,46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副局长。

栾兆全分管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二、陈清山,男,49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局长。

陈清山是贸易局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失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人员是党员的,建议由有关党组织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十三、曲当柏,男,53岁,党员,佳木斯市副市长,分管全市经贸和非国有经济工作。

曲汝柏对华联商厦在这起特大火灾中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因任副市长时间很短,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四、王国学,佳木斯市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鉴于王国学同志调佳木斯市任市长时间不到一个月,而且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免予行政处分,由本人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妥否,请批复。

附件:

一、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1·31”火灾原因鉴定意见;

三、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名单(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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