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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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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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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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
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
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入口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
《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
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
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
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
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十八、开放时间:
08:
00-23:
00
xxxx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失,车场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赔偿
在近期的媒体报道中,我们不断发现收费停车场车辆丢失、车主索赔的案例。
对此,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说法也是不尽相同。
我们特将两个典型案例和针对此类问题的一些看法归集如下,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教益,并欢迎发表意见。
交一元钱,丢一辆车,法院判决不赔
缴纳了一元钱停车费,吃了顿晚饭,却发现价值50多万元的本田车丢了,停车场该不该赔偿?
车主范先生于是将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购置费51.5万元。
2001年3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原告范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16日,范文捷开一辆本田里程轿车至朝阳区柳芳里某餐厅就餐,将该车停在位于路边的公联公司下属北京朝安达车场,支付了一元钱。
就餐后发现车辆丢失,遂向朝阳区香河园派出所报案,现该案正在侦查中。
该院认为,经有关部门咨询,范文捷停车时向公联公司缴纳的一元钱为车位占地费,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亦未建立车辆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范文捷持车位占地费用收据要求公联公司对其丢失的车辆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范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准备近日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收了四元 赔了十二万
因收了4元钱停车费,第二天桑纳塔轿车却不翼而飞.昨天,在大兴法院调解下,停车场赔付车主经济损失12.4万元。
朱先生不久前买了辆桑塔纳轿车。
他特意找了家据称安全极有保障的某物业公司下属的停车场存车,并交了4元停车费。
可当他第二天一早来取自己那辆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新车时,却发现爱车已不翼而飞。
朱先生与停车场交涉,并提出赔偿要求。
停车场负责人以朱先生所交4元钱是占地费,与朱先生不存在委托保管车辆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为国家所有,只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够收取占地费。
而作为经营保管业务的停车场收取的4元钱只苋隙ㄎ9芊选>鹘猓3党”硎驹敢馀獬ブ煜壬盗径г斐傻木盟鹗В⒂诘碧煜挛缃?
2.4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
小区里丢车谁负责
我是一位业主,我居住的小区每月收300元停车费。
近日,我的轿车在小区内丢失,请问物业该不该赔我的轿车?
解答:
随着城市居民小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问题也开始显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小区内的存车停车问题。
根据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居民小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居民小区、特别是新建居民小区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存车、停车车位,小区内的存停车必须施行有序管理,对小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之一。
目前北京市居民小区存停车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
(1) 业主自购停车位(自带车库的别墅型小区除外),即发展商将已经建好的停车场的车位一次性卖给业主,其产权归业主所有。
(2) 物业管理公司将地下或地上停车泊位长期划分给业主(或居民),业主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每月150-600元不等)。
(3) 物业管理公司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以小时计算的停车费(每小时2元-5元不等)。
这三种模式有一个共性,就是停车泊位由物业管理公司施行统一管理。
近几年,因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车辆丢失由谁负责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业主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范围之内的固定泊位上,且为此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车辆丢失理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占地费”,不是管理(保管)费,车主车辆丢失、损坏乃至车内物品的丢失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在小区内的收费停车泊位上丢失车辆,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一般业主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目前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判例也不尽一致。
虽然对此问题尚存不同意见,但是倾向性的意见还是认为在小区内的收费停车泊位上丢失车辆,除该车辆上有保险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有三: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居民进住小区之时,应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有偿或无偿地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范围内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包括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小区居民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将车辆停泊在指定车位上,这种行为本身即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吻合,双方在法律责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形成。
通俗地讲,就是我按你的要求停车,你就要看管好我的车。
不能说我按你的要求办,后果你不管。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收费停车负有保管责任。
根据北京市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的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保证小区车辆停放有序,机动车必须有专门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收取车辆管理费的,必须派专人看护。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车辆管理费”既包括“占地费”,也包括“看护费”,物业管理公司和车主之间是一种保管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6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负责保管的车辆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仅仅强调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是“占地费”是没有道理的,这既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也不符合现代化生活社区强调加重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要求。
(三)物业管理公司如想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必须明示。
由于小区车辆管理(特别是常住户的车辆管理)情况比较复杂,如车主的车辆是何时停进小区泊位的?
甚至是否真的停进小区?
停在小区泊位上的车辆以前是否有损伤?
车辆中有哪些物品?
是否有贵重物品?
这些问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很难每天、每次都搞清楚,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均无法举证。
何况,目前在法规中仅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停放车辆的看护职责,但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失职而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无明文规定。
因此我认为,在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的固定停车泊位上的车辆应尽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想有条件地免除其部分责任(这里主要指赔偿责任),应以明示的方式告知相对人。
比如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或居民签订专门的《车辆保管合同》,或者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专设车辆保管条款,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不同条件下应尽的责任。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文明小区,要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这一点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大居民的目标是一致的。
因此,除了应强化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外,广大有车族居民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为自己的车辆投保险,这样无论自己的爱车停放在何处,都无后顾之忧。
(2) 停放车后,都应将车上的贵重物品带走,以免留在车上丢失。
(3) 在停车泊位上停车时,应尽量靠里停正,以免车辆的突出部分被其它通过的车辆划伤碰坏。
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急 计价格[2000]9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