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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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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无合同

  篇一:

招标文件中不需要随附合同主要条款吗?

  招标文件中不需要随附合同主要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随附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应当的,这样做是有法定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三)合同主要条款;......"

  另外,从投标人角度来说,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针对招标人明示的有关招标要求而做出的一个响应。

如果招标文件中不随附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中承发包双方专门约定的内容),比如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等内容没有阐述清楚,而是事后在签订合同时再协商,往往会造成双方认识上的差异和误会,也经常会出现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现象。

这样做对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招标人应当尽量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让投标人在知晓所有招标要求后做出正确判断和响应。

  篇二:

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摘要:

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合同文件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经常有些争议,而这一点如不明确则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对此问题做一阐述。

  关键词: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合同文件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

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

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

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原:

把招标文件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

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

  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

  ②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

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

  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

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

如七部委20XX年7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

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15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

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

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

  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

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

招标文件无合同)益。

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

  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

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

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

  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

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篇三:

【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

  须明确问题之一:

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

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

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

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

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

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九:

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

)、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

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合同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如为前者,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为后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合同中应约定其费率应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为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工程按质论价,其费用是是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

当前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

若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优质等级及相应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方法,也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XX年)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

针对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投标方应提供相关措施费用组成明细,作为合同附件,使之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也应调整相对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应依据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格确定措施项目费用的价款调整。

或在合同中明确其

  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针对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或是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

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加QQ1321118740,空间更多建筑精品日志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

包括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确定方式,如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

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供应方式为甲供材料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二:

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首先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如未按此报价,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在总承包合同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

调整公式应为:

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相应的价款调整的原则,如规费、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此外应另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须明确问题十三:

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确定方式,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四:

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要求,并在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确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

  须明确问题十五:

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

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此外招标文件与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

  须明确问题十六:

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招标文件应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单价,即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甲供材的单价予以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

  (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处理方法。

  须明确问题十七:

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挂表方式、费用缴纳方式、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

  须明确问题十八:

相关价款下浮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相关价款下浮费率,以及暂估价、甲供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应参与下浮。

须明确问题十九:

“三通一平”之计价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如未完成场地平整,需要施工企业完成,则应在合同价款中有所体现,如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完成场地平整,则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出清单项目及计价。

  须明确问题二十:

确定工程类别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该工程的工程类别,以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偏差。

如有争议部分的特殊工程,可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须明确问题二十一:

明确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须明确问题二十二:

明确企业检验试验费的支付和计取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即工程建设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其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即计取相应的企业检验试验费。

须明确问题二十三:

明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解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当采取第

(1)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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