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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篇一:

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全球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究

  摘要:

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合同各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承担着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职能。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在贸易体系中产生了日益突出的问题。

因此,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1引言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发展起来,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现在,电子商务正以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电子商务——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

  20世纪以来,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得现代人们的生活、工作、行为方式不断发生着深刻、广泛的变化,而人们对计算机以及络的广泛应用,则向我们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即互连时代。

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基于互连、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便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

  (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可定义为:

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

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可定义为:

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的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在于消除了横亘于商务伙伴之间的时空差距,将各个企业独立存在的信息孤岛以最便捷的方式连结在一起,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贯穿于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此获取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

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商务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孕育了无限的商机、它借助全新的手段,获得全球性竞争的优势、采用新型的商务模式,使企业经营效率和生产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因此,电子商务正以它巨大的优势,成为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

  3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

  信息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不仅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而且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国际间的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无论是在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中、在国际贸易成本控制中、在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中、在国际贸易宣传方式中,还是在国际贸易售后服务中,都具有无比的优势。

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国际经济贸易正成为21世纪主要经济增长点。

  4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其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

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调整的范围有限,实际上,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相比,差异主要集中在于信息的传递、表达方式的不同。

  合同订立的身份认证

  确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身份是顺利进行买卖的前提,即交易双方首先要鉴别对方的真实身份,这就是身份认证制度。

而承担络上身份认证任务的组织被称为认证机构。

当参加电子交易时,双方各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要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验证合格后,然后签发证书。

证书上记载的项目必须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其公开钥匙等。

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以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的身份。

  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络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以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就成了关键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他们

  在存储介质、表现形式及可信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离不开跨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与承诺信息的传递,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何时何地生效从而产生约束力的问题。

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有两种差异较大的分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平衡此冲突的基础上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则。

但是,由于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络传递,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的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到达对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

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使用电子商务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关电子数据传递问题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

规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进入发端人所控制的系统外的另一信息系统为准;收到时间以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或当时人检索到的非指定系统为准。

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地点,则分别以收件人和发端人设立的营业地的地点为准,如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以对基础交易

  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没有基础交易,则以主要营业地为准,如无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合同的成立地点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何地成立,往往关系到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判别问题。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具有无国界性,因此对于此类合同的成立地点的判别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

”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没有直接对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未涉及此类问题,但是根据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点的原则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对待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不同的思路。

所以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时收件人的营业地,而与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实际所在地没有关系。

  5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影响到以何国法为根据的问题。

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篇二:

正确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论文

  正确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摘要】对外贸易合同对贸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

合同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是否明确、科学、严谨、完善,是否符合各个国家的规定。

为避免贸易纠纷,外贸人员要高度重视贸易合同的订立,把握好合同中的每个条款。

  【关键词】国际货物;合同;条款

  在当今社会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中最复杂的形式之

  一。

因为当事人来自距离遥远的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不相同,所以海关手续、货物运输、货物保险、商品价格等方面与国内贸易合同有差异。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契约。

国际货物买卖就是通过洽商、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实现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规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内容包括:

1、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

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电传号码等内容。

2、正文,即是基本条款,具体列明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约尾,一般包括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订约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对外贸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

合同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合

  篇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之初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简单比较研究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

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

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

由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

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

  2、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复杂性。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

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

(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

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

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

  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

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

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

  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

《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

  

(二)买方义务的比较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

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

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

  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

  1、承诺生效问题

  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

  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

  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

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

  综上所述,《合同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外,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大胆吸收了国际上一些新的作法,使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内法与国际立法的差距,从而找出协调二者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法律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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