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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专题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养老产业概况 1

(一)养老产业发展现状 1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3

(三)发展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7

二、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14

1、综合服务类养老项目——爱晚大爱城 14

2、“休闲+养老”模式——北京太申祥和山庄 15

3、国内首个“保单+实物对接”模式——武汉合众优年养老社区 17

4、国内首个学院式养老模式——绿城乌镇雅园 18

5、“大社区+养老组团”模式——万科随园嘉树 19

6、社区式商业养老模式——中国·台湾长庚养生文化村 21

三、养老地产运营模式分析 23

(一)销售模式 23

(二)“销售+持有”模式 24

(三)持有模式 26

四、养老地产PPP(公私合营关系)模式探究 30

1、PPP模式概述 30

2、PPP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30

3、PPP模式的主要功能 31

4、政策支持 32

五、养老地产项目开发要点 34

1、市场定位:

目标市场全龄化 34

2、项目选址:

区位、环境、配套 34

3、用地组合:

低成本的复合用地模式为项目成功奠定基石 35

4、开发模式:

根据投资策略和建设条件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 36

5、盈利模式:

从物业租售模式向“产业链模式”延伸 38

6、规划设计:

适老化 39

六、西北部分地区养老地产开发案例 40

1、西安荣华·亲和源高端会员制养老社区 40

2、西安中海亲颐·玺悦养老地产项目 41

3、西安秦达·白鹿溪谷 42

4、陕西博恩国际养生养老基地 43

5、渭南市盘龙湾·云何庄养生养老社区 44

6、甘肃盛园五星养老公寓 45

7、新疆维泰养老社区 46

47

养老地产专题

前言

目前,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养老地产作为三者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养老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相融合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它除了能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要,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餐饮娱乐、医疗护理、生活休闲、金融保险等方面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其基本形式不仅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社区、养老院、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旅游养老地产等,还涵盖了普通住宅中专供老年人居住和使用的部分。

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升至36.5%,位居全球第三,意味着我国将进入深度老年化社会阶段,对养老的需求也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生产型社会开始向消费型社会转变。

养老产业作为新兴消费产业,其涵盖老年人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需求,产业链长,能够吸纳的就业人数多,在促进生产、拉动消费、推动经济发展以及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养老产业概况

(一)养老产业发展现状

从国务院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11〕60号)中可以看到,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

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中国的老龄化现象备受瞩目。

《规划》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人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5倍多。

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8%。

《规划》还显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

据推算,2015年,中国老年人仅仅在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方面的潜在市场规模就将超过4500亿元,由此催生的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而按照国际通行的5%老年人需要机构养老这一标准,目前中国至少需要1000万张养老床位。

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6万个,比上年增长23.4%,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比上年增长16.4%,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3张,比上年增长11.4%。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7月6日公布《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规划》提出,将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至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

要推动普遍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规划》指出,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据中国社科院老年研究所测算,目前中国养老市场的商机约4万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有望增加至13万亿元。

其中包括老年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的购房需求。

预计未来养老地产业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1、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2、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3、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4、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5、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6、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

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7、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8、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发展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1、国家优惠政策

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

(1)税费减免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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