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公共事务管理办法经典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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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公共事务管理办法经典范例

建设局公共事务管理办法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市建设局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会议

第一节会议原则

第一条局内各类会议遵照逐级负责、公开透明、不陪会、精简高效、责任落实的原则召开。

第二条逐级负责原则。

副职对正职负责,科室长对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要向社会或局内公开,必要的会议可以引进听证制度,接受职工和群众监督。

会议要体现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票决。

第四条不陪会原则。

局领导召集会议,与会议讨论的议题不相关的领导不陪会,不相关人员不参加会议。

第五条精简高效原则。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注重会议质量,相关议题集中上会。

有县、区建设局局长参加的会议,由局领导集体确定。

第六条责任落实原则。

对会议确定的事项,责任人及部门要全力抓落实,综合部门负责督办。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的要给予全局通报,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及部门的责任。

第二节会议纪律

第七条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因故不能按时到会的,向分管领导请假。

重要会议,处级以上干部、总工、党委副书记、纪检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办主任、行政办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会议期间有事,向主持人或两办主任请假,同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集体或会议决定事项在未正式发布前,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

第九条在室内举行的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会场内不准吸烟,保持会场安静。

第十条会议研究事项涉及本人时,要主动回避。

第三节会议类别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全局会议主要有局党组会议、局机关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专业(协调)会议、全局职工大会。

第四节局党组会议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提出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专职书记列席负责记录,特殊情况由两办主任(含副主任)负责组织和记录。

主要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录用、提拔、任免、调整等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召开党组会议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无特殊情况要全部参加,会议研究事项要在会议期间征求不能到会领导的意见,在研究讨论干部时,局党组书记必须到会。

第十四条局党组会议部署决定的事项,以局党组文件形式下发,由相关科室承办、落实,专职书记负责督办检查,反馈情况。

第五节局机关党委会议

  第十五条局机关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局党委委员参加。

主要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员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等项工作。

  第十六条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

若书记外出,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数不少于党委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局党委文件下发,由各支部承办、落实,副书记负责督办检查、反馈情况。

第六节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副处级干部、副书记、总工、两办主任和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或者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有关科室提出。

会议所需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其它会务工作均由提出议题科室负责,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文件由提出议题科室送参会领导、有关科室逐一会签,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有关领导审定后,送局长签发。

第七节局务会议

第二十一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常务副局长主持,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交议题科室负责人参加,副书记、总工、办公室主任列席,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重要事项和建设局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议议题由提出科室报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并送局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在列为议题之前,提出议题科室应与相关科室、部门协调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意见不统一时,不予安排上会。

第二十四条需要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的议题和讨论稿,应按程序经局法制部门审稿后上会。

第二十五条议题确定后,会议材料由提出议题的科室提供,在会前报送局领导并发送至相关科室,以便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节省会议时间。

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会议督办以及其它会务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必须认真承办。

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决定事项的,要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重新决定。

第八节专业(协调)会议

第二十八条专业(协调)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根据协调事项的需要由主持人决定参加人员。

专业(协调)会议由科室提出。

会议召开前三天,提出议题科室须将会议议题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事项以及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研究部门或县(区)需要市建设局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研究市建设局与有关部门之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会议通知、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其它具体工作,均由提出议题科室负责。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文件由提出议题科室送参会人员逐一会签,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发,特殊事项或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局长签发。

第九节全局职工大会

  第三十一条全局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全体职工参加,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会议内容主要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总结全局工作,通报全局、全市形势,部署一个时期全局的重点工作,提出全市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全局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对全局职工进行动员,统一认识,加强团结,齐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局长讲话材料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副局长讲话材料由办公室和分管科室共同负责起草。

  第三十三条会议部署的工作由有关科室承办、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第二章学习

第一节集中学习

第三十四条全局实行不定期学习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周选择一个下午进行集中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学习原则上每月一次。

第三十五条学习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和讲话等。

学习形式主要是宣讲、演说、上党课、收看专题片和自学等。

第三十六条集中学习要注重实效,保证学习效果,全局干部职工须建立学习笔记,党办定期抽查。

第三十七条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局党委办公室考核,因公务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要补上学习内容。

第二节中心组学习

第三十八条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集中安排两个半天的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因公务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要补上学习内容。

第四十条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是中央、省市文件、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理论中心组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安排的内容,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参加中心组学习人员要在学习笔记上记录学习内容,定期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第三节业务学习

第四十二条业务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学习的内容主要是相关业务知识、行政管理和公文写作、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等。

第四十四条学习方式采取不定期辅导,局领导、专业人员轮流授课,定期组织考试,并建立业务学习档案。

第四十五条全局干部职工要建立业务学习笔记和读书笔记,要积累资料和剪辑报刊,撰写业务理论文章,局里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经验交流。

第四十六条参加成人教育、旨在提高学历的自学,坚持业务对口、符合规定的原则,凡参加成人教育的各种费用由个人支付,待取得毕业证后,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学习费用。

第四十七条凡因工作需要,个人取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费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新闻宣传信息发布

  第四十八条信息的采集、加工与报送

  1、各科室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和工作内容,及时起草报送工作信息,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局建设信息汇总和统一发布。

2、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信息的起草、汇总和上报。

3、信息要注重实效性,要及时起草和上报。

在注重信息质量的同时增加数量,各科室每月应报送不少于2篇反映工作动态的信息。

4、提高新闻稿件的撰写水平,对重点工作、大型活动、队伍建设等内容深入挖掘剖析,每月应向新闻媒体报送不少于一篇有深度的新闻稿件。

5、各科室承送的信息、新闻报道类稿件必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向新闻单位报送;邀请媒体记者采访、编写报道和专题新闻,也必须在履行审定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信息的安全与责任

报送和发布信息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保证做到向公众发布的新闻、信息不涉密、不泄密;报道信息应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

各科室的信息应经科室长审查并经分管领导签阅后再报呈。

未经领导审批的信息,发生涉密、泄密现象由报出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请示休假

第一节请示报告

第五十条坚持逐级请示、逐级汇报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涉及相关科室的问题在请示局领导前,应与局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确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经分管领导与局长协商同意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十三条基本程序

各科室、各单位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应由科室长先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需要向局长请示、汇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

书面形式的请示、报告,需将请示事项、方案或陈述理由先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报局长,不得同时多头请示、汇报。

对外请示、汇报时,按照局领导班子分工,原则上谁分工谁负责,如果是书面材料,局长要签署意见。

因工作需要向副市长以上市领导请示工作的,必须由处级以上领导请示,特殊情况由总工、副书记、纪检副书记、工会副主席、两办主任(正职)代行领导请示、汇报。

到上级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单位也按此执行。

第二节请假休假

第五十四条坚持“凡假必请,逐级请示”的原则,科员向科长请假,科长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向局长请假。

第五十五条基本程序

休假要写请假条,休二日以内假期的,经所在科室科室长及分管领导同意后休假,并到人事科备案;休三日以上假期的,需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同意,同时到人事科备案。

科员休病假、探亲假、有薪事假需经所在科室科室长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副科级以上干部休病假、探亲假、有薪事假需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同意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

人事科根据公务员年度休假有关规定,编制职工轮休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科室到县区检查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党组成员、处级干部、总工外出离开市区需经局长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因公外出人员离庆前需到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监督管理

人事科技科负责请假事宜的监督,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全局。

第五章公章公文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章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用印签字”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全局公章除涉及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外,统一由两办管理。

第六十条公章的管理使用:

1、党务公章由党办统一管理,经党组书记签字后使用;

2、业务公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使用;

3、行政公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局领导签字后使用,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十一条收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归类整理,填写批办单,办公室主任签批拟办意见后,局领导批阅。

局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后,承办科室要认真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六十二条发文、转发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统一由法制部门把关、涉及到统计数字的统一由计划部门把关,然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局长签发。

各科室起草文件后将电子文档发送到办公室信箱,同时告知办公室起草该文件的目的和意义。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一节固定资产

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设专人负责管理实物并报财务科备案。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标准: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论是经费购置的设备,还是接受捐赠的设备(包括上级部门无偿调拨),都属局内固定资产。

第六十五条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资产管理卡片。

做到固定资产底数清、账簿清,实物与账簿、总账与明细相符。

第六十六条固定资产转让或报废,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列出转账清单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后,经财务科审定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科审批,批准后方可转让或报废。

第六十七条各科室固定资产实物负责人在工作变动交接时,要与交接人及时到财务科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照相机、摄影机等器材统一由工会负责管理,全局统筹使用。

申请使用前填写借用单,交接时需检查机器是否正常。

第六十九条监督管理

建立资产盘查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办公室、财务科、纪检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节办公用品及微机管理

第七十条办公用品管理坚持“控制总量、满足需要、统一购买”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核定标准:

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品经费标准为:

200元/人(不含电脑耗材);科室指标为:

科室人数×200元/人。

第七十二条发放方法:

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买,年初根据办公需要普发一批,同时填写发放记录;购买其他办公用品须填写购买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批后采购发放;超指标时,要求起草报告,经局长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购买发放;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必须统一由政府采购,按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微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维护。

维护内容包括硬件维修和操作系统维护。

微机出现故障后,填写维修申请单,经信息中心鉴定后,办公室负责维修。

第七章财务收支差旅开支管理

第七十四条审批领导

主管财务局长审批,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十五条审批范围

市建设局发生的所有财务和经济业务。

第七十六条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1、财务收支活动,先由分管领导视包干经费支出、结余情况签署意见后,由财务科长按程序审核签字,再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重大项目支出需经纪检组审核。

未经审核和审批的经济业务,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2、对于计划外支出的重大经济业务,要经局党组班子或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局长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承担的责任

1、严禁开假发票,严禁套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2、对已审核、审批的经济业务,如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由审核、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对未经审核、审批的经济业务,由会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方可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否则不予借款或报销。

第七十九条省内出差一般不予借款,省外出差可根据路途及天数由财务科核定借款额,经局长审批,方可借款。

出差返回五日内结清,逾期不报账者,停止该科室经费支出,本人停止一切财务活动。

第八十条凡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等必须持有关部门通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局长同意签批后,作为报销依据。

对于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通知中明确缴纳的费用财务科按规定标准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如果报销会议费,不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八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必须在出差前在借款单上注明并经局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八章公务接待

第八十二条坚持热情节俭的原则。

对待来宾、来访人员,要热情大方、礼貌待客,服务细致周到,厉行节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待,严禁大吃大喝。

第八十三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来宾情况登记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口接待,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八十四条业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统一确定接待地点、用餐标准。

第八十五条局领导不参加的接待,由接待科室填写接待审批单后,一律现金结帐,凭单报销。

第九章车辆管理

第八十六条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公务用车,车辆的使用要坚持“确保领导、工作优先、特事特办、统筹协调、不配专车”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车辆由各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协调,调度使用。

第八十八条科级干部因公出市(不包括四县),不准带车,一律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处以上领导出市(包括四县)需向局长请示。

严格推行派车单制度,出市确需用车,由用车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用车时间、路线、原由等,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同意后,到局办公室填写派车单。

不允许事后补签派车单。

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需凭派车单报销。

第八十九条车辆的使用管理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

2、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到基层借用车辆。

3、严禁公休日、节假日动用公车,办私事。

确需工作用车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填报审批意见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4、下班后,车辆要按时入库或存放指定地点,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通报情况。

5、加强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要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的,视情形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九十条车辆的燃油、维修管理

1、车辆燃油由各分管领导在经费包干范围内报用油计划,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车辆维修根据经费包干情况,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维修,用车单位不得直接参与维修。

第九十一条车辆年检、驾照年审、购买养路费、交缴保险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十二条监督管理

局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章规定的,第一次全局通报,第二次上缴车辆,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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