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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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零一二年元月九日
目录
一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2
二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
三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13
四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18
五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23
六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35
一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
根据《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考核、强化措施,经矿研究决定,成立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专门管理机构。
一、成立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各副矿长、副总工及以上领导
成员:
各安全生产科室、区队负责人
领导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门管理机构
矿通讯监测监控中心为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张小雷为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中心主任;
郑玉龙为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中心副主任;
冯林奇为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中心技术主管。
三、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专门管理机构职责
(一)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矿长是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制定、实施、人员安排和资金落实。
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制定、完善及各种演习方案的制定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审核。
机电副矿长具体负责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方案的指导、实施、验收和完善工作。
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分管理范围的各避险系统建设方案的落实、验收和完善。
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审核、监督、考核工作。
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主持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编制、完善及各种演习方案的制定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审核。
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供电及断电控制问题,具体负责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方案的指导、实施、验收和完善工作。
采掘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核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内容,并督促采掘区队按标准进行完善、落实。
地测防治水副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实施工作。
通防科是牵头组织“六大系统”设计、验收、完善的业务管理科室,具体负责“六大系统”中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方面的“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和总结工作;负责“六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资料建档、存放、保管工作。
机电科负责“六大系统”中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的设计工作;负责紧急避险系统中电气设备入库、安装、验收的把关工作;负责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中电气装备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六大系统”中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中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技术科负责“六大系统”中紧急避险硐室的设计工作;当生产系统变化时,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硐室的位置,确定矿井避灾路线。
地测科负责与矿井“六大系统”相结合的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并与矿井应急预案结合在一起。
调度室负责“六大系统”日常监管;当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矿长授权令的要求,立即启动矿井“六大系统”紧急避险预案组织救援和人员的撤离。
安监科、达标办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审核、监督、考核工作。
运转工区负责“六大系统”中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中紧急避险硐室、大巷至采掘工作面第一个联络巷入口部分的设备、管路及附属装置安装、完善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采掘区队负责“六大系统”中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中大巷与采掘工作面第一个联络巷入口至采掘工作面迎头部分的安装、完善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工作区域内其余四大系统的保护工作。
(二)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门管理机构职责
通讯监测监控中心为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1、负责“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测试、检查、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建立档案。
2、建立“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3、负责“六大系统”24小时值班和信息上报处理工作。
4、负责“六大系统”的验收上报和资料整理工作。
5、当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时,负责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工作。
二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长是安全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
2、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安全监控技术业务领导工作,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每日对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
3、副矿长负责分管领域内有关安全监控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4、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监控技术管理工作,主持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装置安装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5、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解决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及断电控制问题。
6、采掘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核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安全监控方面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督促采掘区队加强对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7、安监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8、通防科负责组织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安装结束,负责组织机电科、安监科、监控中心、施工单位验收,验收结束后,移交施工单位管理和使用。
9、机电科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及断电控制等有关事项,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处罚。
10、采掘区队负责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及断电控制安装接线等有关事项。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监控设备负责按规定移动,按标准悬挂。
对分管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应以常擦拭、清除表面积尘,保持清洁。
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安装
(1)编制采掘工作面通防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标准》(AQ1029-2007)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控制区域等明确,并绘制装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区域图。
(2)采掘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3天将《安装申请单》交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接到《安装申请单》后,应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编制设备安装的安全技术措施。
(4)安装监控设备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标准》(AQ1029-2007)的要求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安装完毕。
(5)采掘工作面安装或撤除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负责接通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电源及控制线,监控中心负责指导,需要办理停(送)电工作票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
(6)其它单位安装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时,所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负责接通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电源及控制线,监控中心负责指导,需要办理停(送)电工作票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
(7)新投产采区、采煤工作面监控系统安装完毕,由通防副总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9)被控开关的设置,必须有利于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掘进工作面应设置在全风压进风流中,严禁设在掘进巷道内,采煤工作面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等地点。
(11)安全监测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
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无问题后方能下井。
(12)分站、区域控制器和断电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13)各区队要确保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稳定、可靠,不准随便停电,需停电时要提前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检测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和通防副总同意,报告通防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由检修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4)甲烷风电闭锁装置,使用单位不准擅自拆除,控制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必须受被控开关控制。
(15)掘进工作面的风筒传感器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并由监控中心与掘进区队共同确认后交掘进区队管理使用,所在区队随掘进施工不断推进挪移风筒传感器、确保风筒传感器距出风口不大于60米;移动风筒传感器前必须通知监控中心。
(16)采掘工作面需安装粉尘自动降尘装置时,采掘区队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以便监控中心及时安装粉尘传感器并将粉尘监测值上传到地面中心站。
(17)采掘工作面粉尘自动控制降尘装置的安装工作由监控中心与采掘区队共同负责,监控中心负责粉尘传感器安装、粉尘检测值与监控系统的上传等工作。
采掘区队负责粉尘传感器自动控制降尘装置(除粉尘传感器以外的主机、电磁阀、红外传感器、过滤器、洒水管路、洒水装置等)的安装工作。
2、调试、试验
(1)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2)甲烷传感器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3)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调试。
(4)风筒传感器风电闭锁功能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
(5)安全监控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断电点、复电点等,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置的标准气样的相对误差,标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2)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
3)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表校准,每月一次。
4)一氧化碳传感器用一氧化碳气样校准,每7天一次。
5)温度传感器选用经标定的温度计校对,每月一次。
6)压力传感器用气压计校正,每半年一次。
(6)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必须制定周检计划,按期送检。
其他仪器仪表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进行检定。
(7)监控中心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风电闭锁功能现场测试时,采掘区队必须配合监控中心共同完成,并负责被控开关的停、送电工作。
其它地点的停、送电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3、维护管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书调度值班调度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安全中心。
(2)矿调度值班调度员接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断电信息后,必须按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执行,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3)安全监控系统工程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小时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谢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
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4)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井下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下井管理人员、瓦检员等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0.1%时,应立即通知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6)瓦检员每天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所安装的甲烷传感谢器示值进行检查对照一次,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中心站值班人员汇报(8118),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加强人工检测,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其中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由通风工区维修人员进行调校,甲烷传感器由监控中心维修人员进行调校,并做好记录。
(7)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区域控制器、断电器、传感器、接线盒、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队负责管理。
采掘煤工作面需要延长或拆除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负责延长或拆除。
(8)使用区队每天安排专人检查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施及传感器的运行情况,如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汇报。
(9)使用区队对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表面积尘,保持清洁,严禁对传感器及电缆接线盒洒水,移动传感器及监控电缆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打碰撞、硬拉硬拽。
采掘区队在挪移采掘设备时,要提前检查传感器及监控电缆的位置,严禁碰撞、损坏传感器及监控电缆。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必须将甲烷传感器及监控电缆等撤到安全位置并加以保护,防止爆破时崩坏传感器及电缆,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
喷浆地点的传感器,使用区队应用旧风筒布等对传感器、电缆加以保护(传感器的显示窗应外漏,进气罩应保持通气畅通)。
喷浆结束后必须及时将传感器的外壳清理干净。
(10)传感器在使用地点受现场高压、变频等设备干扰时,通防科应组织监控中心及有关科室、区队进行分析。
在符合规定要求前提下可以挪移传感器时,监控中心应及时挪移传感器,避开干扰源;传感器挪移不符合规定要求时,使用区队应及时挪开干扰源,干扰源无法挪移时,经通防科、通防副总同意后,监控中心挪移传感器。
(11)检修安全监控设备时,凡涉及停(送)电工作的,由开关的管理单位负责停(送)电工作,需要办理停(送)电工作票的,由开关的管理单位负责办理。
(12)风筒传感器的日常维护由掘进区队负责。
安装、挪移后的传感器、电缆、接线盒要符合要求。
(13)采掘区队负责自动控制降尘装置(除粉尘传感器以外的主机、电磁阀、红外传感器、过滤器、洒水管路、洒水装置等)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
4、撤除
(1)采掘工作面结束,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及断电控制装置的撤除工作必须经通防副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
(2)采掘工作面结束后断电控制装置需撤除时,由所在单位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负责将断电控制装置的电源拆火和将控制线从被控开关内拆除工作。
(3)采掘工作面粉尘自动控制降尘装置的拆除工作由监控中心与采掘工区共同负责,监控中心负责粉尘传感器的撤除工作。
采掘区队负责自动控制降尘装置(除粉尘传感器以外的主机、电磁阀、红外传感器、过滤器、洒水管路、洒水装置等)的撤除工作。
5、资料管理
(1)监控中心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台账、安全监控设备故障记录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等。
(2)各种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故障记录应长期保存。
三、考核
1、在安装甲烷电闭锁前,使用单位未提前3天提出《安装申请书》,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监控中心接到《安装申请书》3天内必须安装完毕,否则罚监控中100元。
2、在安装断电控制装置时,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未准时派电工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影响安装的,对其罚款100元。
3、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使用单位不准擅自拆除,在控制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受被控开关控制,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监控中心必须派人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采掘区队施工时,造成传感器及监控电缆损坏,对采掘区队罚款200元,损坏监控电缆造成甲烷传感器通讯故障或报警的,对采掘区队罚款1000元,造成传感器损坏的,按原价进行处罚。
传感器移设不及时造成传感器位置不当,对采掘区队罚款100元。
6、传感器使用区队洒水造成传感器、接线盒进水故障或误报警,对使用区队罚款500元,造成传感器损坏的,按原价进行处罚。
7、掘进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时,必须对传感器进行保护,喷浆结束后必须及时对传感器的外壳进行清理,造成对外壳擦不干净的,对掘进区队罚款200元,造成甲烷通讯故障或误报警的,罚款500元。
造成传感器损坏的,按原价进行处罚。
8、不提前通知监控中心停安全监控设备电源而造成通信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9、凡因损坏监控电缆、洒水、碰撞、随意停电等人为因素造成甲烷传感器通信故障或误报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除按规定处罚外,由矿调度室次日进行通报,进行分析,并纳入月底矿安全事故通报中。
10、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风筒传感器失效,罚掘进区队100元。
11、采掘工作面的粉尘传感器自动控制降尘装置未及时安装,每推延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
采掘区队未及时通知监控中心每次罚采掘区队100元。
监控中心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安装的罚监控中心100元。
12、现场有干扰传感器正常检测的设备时,要求使用区队挪移干扰源,而没有及时挪移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罚使用区队100元/处,要求监控中心挪移传感器,而没有及时挪移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罚监控中心100元/处;通防科未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分析,确定解决方案的,罚通防科100元/次。
四、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
1、当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某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报警信息(正常标校时除外)时,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详细记录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并立即向矿调度值班调度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通防副总汇报。
2、矿调度值班调度员命令超限地点及影响范围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值班领导汇报,并安排通风工区派瓦检员对现场气体情况进行检测核实。
3、瓦检员将核实结果及时向矿调度值班调度员及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汇报。
4、经核实确认现场瓦斯超限报警后,矿调度值班调度员通知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科长、通风工区区长等到矿调度会议室,由矿总工程师立即组织上述人员根据监控系统监测情况及现场瓦检员检测核实情况分析原因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将瓦斯超限情况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5、采取措施,经现场确认隐患解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6、如为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监控中心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在故障期间由瓦检员现场跟踪检测,监控中心维修人员处理好传感器后,应及时向监控中心站及矿调度室汇报。
三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一、系统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使用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以下功能:
1、系统应具有对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2、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3、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4、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5、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6、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7、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8、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9、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10、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11、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12、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二、管理职责
1、调度室作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监控中心等具体实施单位,对系统进行规划、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落实执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监控中心具体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1)根据矿井生产布局,采场安排,确定系统设备安装区域及地点。
(2)负责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线缆的安装敷设。
(3)负责系统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填写巡检记录;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4)负责系统设备布置图的绘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5)负责识别卡的发放、更换、安装及建档。
(6)建立健全设备、仪表台帐、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等。
(7)保证系统中的备品,备件不少于总数的20%作为应急备用。
(8)加强系统软件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9)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下井人员信息,负责识别卡收发工作及人员信息调整。
(10)为外来人员及时提供备用识别卡,并负责备用识别卡的发放与回收工作,确保备用识别卡处于完好状态。
3、运转工区、采掘区队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井下各分站供电电源的管理。
(1)保证各自责任范围内井下各分站交流电源的供电。
(2)各分站供电电源停电、检修、变更时,应提前通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保证2小时内恢复供电。
(3)当井下各分站备用电源启用时,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查明原因,恢复交流供电。
三、设备安装、调试与维护
1、采煤工作面的接收器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内,距巷道分支处以里大于60m处。
现场条件不具备时及时挪移到合适位置。
2、掘进工作面的接收器应设置在距全风压通风口(或巷道分支口)以里大于30m处。
现场条件不具备时可选择合适位置安装,待掘进距离大于100m时挪移至掘进巷道内。
3、接收器应安装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或硐室内。
安设时应固定在巷道一侧,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8m,特殊地点除外。
4、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安设时应加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5、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48小时,无问题后方可下井。
6、交流电源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连续工作1小时的,应及时更换。
7、系统中心站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当系统提示员工异常、员工超时、识别卡欠压等信息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核实,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使用管理
1、识别卡是人员定位系统的必备设备,要求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穿挂在腰带上,不许放在衣兜或其他部位,不得随意离开身体随便搁置,违者每次罚款300元,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2、识别卡上的呼救按钮无异常情况不得随意按下,否则罚款100元,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3、井下出现特殊情况,可在接收器附近15米的范围内按下呼救按钮3秒钟以上,指示灯显示红灯;地面中心站在接到呼救信号的界面显示及声音报警时,地面中心站呼叫识别卡,识别卡(接收器附近)会出现声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