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基础知识(划重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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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监狱基础部分
第一编监狱学基础
第一章监狱概述
第一节监狱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的产生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监狱的产生是随着阶级的变化需要而变化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因此,监狱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监狱的概念
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三、监狱的特征
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是以国家强制力的为后盾的。
(一)阶级性:
是监狱的根本属性。
(二)惩罚性:
是监狱的固有属性。
(三)封闭性:
一般而言,在监狱消亡之前,监狱的封闭性是一项无法丧失的特征。
刑罚:
主刑:
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管制
附加刑罚金剥夺剥夺没收驱逐
第二节监狱的性质与任务
一、监狱的性质我国监狱的性质如下:
(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法律属性
《监狱法》第二条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监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职能。
1.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监狱代表国家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是国家刑罚执行职能的具体履行者,是国家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2.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定职能是执行刑罚
监狱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和对某些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狱负责刑罚执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由监狱负责执行。
监狱只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执行。
(二)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1.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
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2.国家的性质决定着监狱的性质
(1)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监狱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2)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级斗争的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
二、监狱的任务
监狱的性质决定着监狱的任务,二者是紧密联系的。
我国监狱的任务是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执行刑罚
1.执行刑罚的概念
监狱执行刑罚是指监狱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2.执行刑罚的目的
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
刑罚执行是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其目的和刑罚目的一样,是为了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监狱外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监狱内的人)。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各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监狱关押的罪犯。
(二)惩罚和改造罪犯
1.惩罚罪犯
(1)惩罚的概念
惩罚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将罪犯予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的司法活动。
惩罚体现的是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的争议报应。
(2)惩罚的意义
实施惩罚不仅是监狱的一项任务,而且是首要任务,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规,规范行为,矫正恶习,使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惩罚罪犯警戒那些可能犯罪的人悬崖勒马,不敢走上犯罪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改造罪犯
(1)改造的概念
通过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治其犯罪心理,将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2)改造的目标
《监狱法》第3条规定的“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既是我国监狱对罪犯改造后所要达到的法律标准,也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
(3)改造的意义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狱行刑效力,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三)预防和减少犯罪
预防和减少犯罪既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全社会与犯罪做斗争的共同任务。
监狱通过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监管,不仅剥夺和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而且对罪犯进行强制规范,通过惩罚和改造使罪犯变成守法公民。
在监狱工作中,不仅直接实现着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而且通过监狱执行刑罚和惩罚罪犯的过程,警戒着社会上的危险分子。
第三节现代化文明监狱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与特征
新时期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全国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
这是我国监狱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立的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内涵
现代化文明监狱本身包含了三个范畴:
“现代化”,“文明”,“监狱”。
“现代化”主要是从监狱的硬件即物质设施的先进程度得以体现。
“文明”是监狱的行刑角度而言,既要有一整套符合现代化文明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要文明、人道。
“监狱”则是从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而言,即是惩罚、改造人的场所。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具有中国特色的,拥有先进的设施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的刑罚执行机关。
(二)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特征
1.科学:
科学是指现代化文明监狱不论从设施设备、规章制度还是改造手段,都科学、现代。
2.进步:
行刑的目的已经从单纯的惩罚转化为矫正、教育,体现了行刑目的的进步性。
一个现代化的文明监狱不仅要有现代化的物质设施,更要有符合科学规律的规章制度、改造手段。
这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核心。
今天,罪犯构成,社会整体形势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监狱的管理、手段必然要具有进步性。
3.人道:
具体体现在注重罪犯的身心健康;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罪犯的人格。
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与标准
(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
依据1995年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提出的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总体思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
硬件是基础,是软件实施的物质保障。
软件是关键,只有软件水平的真正提高,才能实现现代化,但同时软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发展并不完全依赖硬件。
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
不可偏废,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现有的监狱经济状况,在硬件建设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发展软件,毕竟只有软件水平提高了硬件建设才能真正发挥功效。
2.分层次创建的原则
所谓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就是根据监狱的自身状况把现代化文明监狱分为部级和省级两个基本层次,在监狱内可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区。
对于那些现代化程度较高,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要争取争创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为了避免其出现消极畏难情绪,可以鼓励其先争创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或文明监区,然后再逐步提高。
这样就可以集中优势力量,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工作在全国开展。
3.分类建设、分别指导的原则
所谓分类建设、分别指导就是指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关押对象和监狱条件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建设标准,分别指导。
这一原则体现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所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是指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是统一确定的,在统一的标准指导下,允许一些单位在实施建设中分期到位,具备条件的方面先行实施,再逐步到位。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统筹兼顾,对于全国的监狱形势整体分析后,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确定步骤,从而有条不紊,脚踏实地地实现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宏伟目标。
5.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
所谓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是指坚持中国特色,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监狱的实际,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以我为主,不盲目照搬照抄。
同时根据监狱的实际情况,真正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罪犯的改造质量。
(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6个标准
2004年9月司法部对于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进行了修订。
依据重新修订的《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规定,现代化文明监狱应该符合以下标准:
1.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1)较强的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要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
领导班子要结够合理,梯次配备,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
班子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
(2)较高的政治素养:
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受到刑事追究、制裁
任何刑事犯罪都不可以
(3)合理的人员配备
监狱民警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75%以上,其中法律、监狱管理、教育、心理专业的达到40%以上。
并且,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警力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押犯数的8%。
(4)完善的干警培训制度
建立专门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培训效果明显。
培训经费不低于警察标准工资总额的1.5%。
监狱人民警察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0天。
2.现代化的狱政设施
(1)规范的监狱建筑
监狱建筑及辅助设施布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监狱的安全警戒设施达到《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
(2)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3)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
安装警戒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材和警戒具,适应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3.规范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1)健全的行刑制度
(2)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
制定并落实《狱务公开执行办法》。
采取公示狱务公开内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3)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
按照《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的要求,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
按规定保障狱内侦查的人员和装备,专、兼职狱侦警察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人数不低于在押犯总数的3%。
狱侦工作要做到信息畅通,反馈及时,防范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办案程序合法,破案率达到95%以上。
4.健全的狱政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接见、通信、门卫、查监、巡逻、禁闭、警戒、戒具使用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严格,记载准确详尽。
(2)保障罪犯的权利
(3)严格考核制度
(4)落实直接管理制度:
警察直接管理落实到位。
对罪犯的考核由警察直接掌握。
重点物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