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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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docx

合同范文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

关于《xxxxxxxxxxxxxxxxxx合同》的作废证明

甲方:

______

乙方:

______

甲乙双方与_____年_月_日签订的xxxxxxxxxxxxxxxx,具体内容见附件。

由于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等多方面原因,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为了防止日后争执,经双方共同协商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xxxxxxxxxxxxxxx》作废。

二、原《xxxxxxxxxxxxxxxxxx》双方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双方全部免除,互不纠缠连带。

三、本次协商证明,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本证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附件:

《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

甲方:

乙方:

____年__月__日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

(二)

退票证明

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xx年01月22日开具给我公司的发票代码:

3xx23140,发票号码:

NO:

15646285,价税合计为5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有误,故退回贵公司。

特此证明

XXXXXXX有限公司

xx年1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三)

发票作废说明

东莞市塘厦国家税务局:

我深圳市宝晖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于xx年11月28日给贵局管理客户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其中有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代码为:

4403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

11240228、11240229,开具的货物名称:

变压器,发票合计金额为:

206,196.00元;开具发票后,我们已经将发票邮寄给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财务收到发票后,对我公司财务提出,开具的发票上需要体现出折扣,故我公司财务把其中的2份发票作废,在xx年11月30日重新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

4403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

11240230、11240231,开具的货物名称:

变压器,发票合计金额为:

206,196.00元;由于开票时间接近月底,我公司财务在作废发票后没能及时与对方财务进行沟通,造成对方的财务人员已认证我公司作废的发票,给贵局和奥海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督促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和改正,避免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希望贵局领导理解。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宝晖五金电子有限公司xx年3月11日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四)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xx]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

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

[xx]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

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

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

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

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

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

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五)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

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xx]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

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

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

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

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

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

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

【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不能作废了,只能开红字发票冲销。

(1)如果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如果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第018号)第三条执行: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六)

1.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

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xx]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

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

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

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

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

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2.发票作废或者红字出现的情况:

(1)未抄税,未认证

处理方式:

若已寄出,收回给客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直接作废。

若还没寄出发票,可以即时作废。

(2)未抄税,已经认证;抄税,未认证;抄税,已经认证

处理方式:

凭购货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备注:

已经抄税,是不能直接作废发票的;只能红字

(3)发票作废后,购货方仍然是可以认证发票的;发票认证后,销货方也可以系统上作废发票;出现的最终结果是发票被作废,又被认证了。

处理方式:

非常复杂,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税务局就会判定为购货方偷税。

所以在作废发票之前一定要确定对方是否已经认证发票。

若已经认证需要作废发票的,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样本(七)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1.发票是不是隔月了就不能作废,想作废怎么办

2.发票如果发票已经通过认证,想作废怎么处理,这种认证过的又分为隔月和不隔月2种情况请

1、发票隔月不能作废,如果开错了,下个月开红字发票,专用发票要先申请。

2、发票如果认证了,开票方尽量不要作废,下个月申请开红字发票,如果开票方在对方已经认证的情况下还作废,对方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还可能会被罚款。

如果没认证的,当月在收回全部联次后直接作废,隔月的不能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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