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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试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突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到城郊就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了些人文关怀,无疑于困境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起到了一定的扶肋效果。

但是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

现本人就怎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表一下个人想法与意见。

  

一、农民工的定义  

即农民工人,他们是从农村进城务工的社会群体,他们是农业户口,但在城市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常年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了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低人一等的务工人员,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

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

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

  

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

经济性的权益。

包括:

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

社会性的权益包括:

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

政治性的权益。

包括:

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社会发展的差异各方面等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连最基本的保障都得不到,  

(一)劳动权益被侵害  

1、自由择业的权利受到限制  

由于文化素质方面的欠缺,很多农民工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的需求,加上城市各行业对求职者各方面要求都很高,所以绝大多数来城务工农民只能在非正式的劳务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很多城里人都不愿干的最脏最累的工作;很多大型城市从保护本地人员就业的角度多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外来农村人口在本地就业的制度。

  

2、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保障  

劳动报酬权是农民工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很多用人单位却忽视了这项最基本的权利。

来城务工的农民工明明从事的是和城市人同样的工作,但在报酬方面却是天壤之别;超时超量完成工作没有额外的奖励或是报酬;还有就是拖欠农民工资现象在现今社会是甚为严重的。

案例:

田某与丁某系两位朴实的农民,在建筑工地搞点小型安装等项目。

2019年8月某市公路局建洙津渡收费站办公大楼,朱某以某公司(甲)名义承建了该项目,2019年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合并,2019年8月,田某与丁某同朱某签订了铝合金窗安装、涂料等辅助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办公大楼竣工后,因朱某要求增付工程款而不配合移交办公大楼,某市公路局因此于2019年诉至当地法院,田某与丁某的工资也仅收回了一部分,其余部分的给付却遥遥无期。

在审理公路局案中,朱某因拖欠其余民工工资和其他债务与追索债务人员发生纠纷,并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入狱,田某和丁某起诉朱某索要工资的希望更是渺茫,故两人遂转而起诉乙公司,该法院立案受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了免诉讼费手续。

但待本院审结公路局案后,发现某市公路局实应付该办公大楼项目工程余款远远不足以支付朱某应付该项目的民工工资及其他债务,且乙公司对田某和丁某的起诉提出了异议,认为:

该公司及甲公司未与其订立合同,非适格主体,应由签订合同的行为人朱某负债偿还,与公司无关。

经审查,朱某与甲公司对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实为一种承包关系,根据朱某与甲公司的约定,甲公司及合并后的乙公司对朱某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两人对追回自己的辛苦工资一度陷入绝望之中。

法官们面对两位朴实的农民,面对其几经波折,多年的辛苦钱仍无着落的窘境,法官们的心情特别沉重。

在确定向负债累累且身陷囹圄的朱某追讨工资已不现实的情况下,法官们多次做乙公司的工作,终于做通双方的工作,促成乙公司垫付部分和从办公楼项目工程余款中支付两人工资的和解协议。

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保障。

   

3、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劳动中安全得不到保障  

很多农民工从事的都是像建筑、开采矿产能源等高空、高危作业,由于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先天设备不齐全或是在进行作业时没有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履履有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劳动者生命权的一种漠视 案例:

民工甲在2019年年底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东阳A公司与杭州市B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人)。

东阳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为民工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2019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

左食指末端缺损。

2019年12月经杭州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

现民工甲已依法向该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东阳A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

根据 2019年1月1日起 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

本案东阳A公司必须依法为民工甲缴纳工伤保险费,民工甲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东阳A公司完全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农民工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基本安全得不到保障。

  

4、最基本的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  

相对于城市人来说,从业单位不可能为帮其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之类的社会保险,更不用说工伤或是医疗保险之类的了,其实这是每个公民都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福利,但在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这巳经成为了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不是一、两个案例所叙述的事情。

  

5、农民工子女平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围绕解决“三农”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加之城市劳动力的缺乏,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就业。

随之而来的人口迁移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日趋突出。

根据相关调查发现,上学费用是农民工子女求学路上的最大困难,占53.7%,没有城市户口是农民工子女求学路上的拦路虎,占24.7%,心理压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占21.6%。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体现,不是简单的城乡差异,而是本地学生与外地学生间的差异。

当地政府开设的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一般在郊区,交通不方便,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也仅限于学校附近的民工子女,如果选择好一点的离市区比较近的学校,和当地城市的职工子女相比过高的类似于建校费或是赞助费使他们感到无法承担。

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

“我有个梦想,不远的将来,在佐治亚的红山上,黑人的孩子能和白人的孩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般的情谊。

”今天,我们也有个梦想,那就是民工的子弟能和城里的孩子坐在同一个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

必“教育公平是起点上的公平,无论来自哪个地区的公民,都应该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海旺说。

须指出,民工对当地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一般从事繁重甚至危险的、城里人不愿干的工作,但收入低廉,他们在农村交纳了教育附加费,在城市也交纳了工商税等费用。

他们负担了城乡双重费用,他们的子女却不能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极为普遍,可是作为看客的我们能怎么办呢?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政府部门用实际行动来缓解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力。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相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由于社会的需求和人员自然流动的影响,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也往往无法实现。

以村委会选举为例,据了解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选举。

更有甚者连自己所在村组村委会的基本组成都不知道,碰到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是投诉无门。

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剥夺了农民工的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对农民工的政治自由也强加以进行了限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

  

(三)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1、社会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化社会不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农村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人口增多,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农民工逐渐向城市移动的速度越来越快,但由于本身文化素质与现实社会的差异,和本身受传统观念的约束,本着纯朴和守旧的习俗,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

在遇到自身基本权益遭受侵害时,也不能有效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生长环境的巨大差异、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相对平淡、节凑的生活来说,土长土长的农村人更向往城市的繁华和快节凑的生活,对于此种差异实则是产生的人本能产生的单纯的好奇感;和城市人相比,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农村人口受教育的程度也相对比较低,特别是国内那些贫困山区的人来说,更为严重。

  

3、经济发展相对缓慢:

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

(1)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

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经济收入相对比较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无疑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

(2)另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是社会救济的不实现,农民工因为收入比较微薄,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想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正因为收入差距,肯定是无力承担的,再个因为地域原因,国家所给予的法律救济也不尽相同,法律救济前景异常不景气。

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要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正常程序最少都要经历几个月的时间,还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标准。

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相对比较低,因此,除涉案金额比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农民工涉及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想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的少之有少。

  

4、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是用工单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的保护伞。

遇到农民工因为拖欠工资找行政部门找说法或是因为与用工单位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类的,地方政府部门通常是像踢皮球似的无故推卸责任,久而久之就是不了了之了。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农民工也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却还是面临一个举证难的的问题。

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农民工找工难,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状况,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处在农村人纯朴、诚信环境中出来的,是以心比心相信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人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也是用人单位直接给付现金,没有正式的工资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也不会出示签有管理人员名字或是盖有单位公章的欠条来证实用人单位确实拖欠了聘用人员的工资,这些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受害农民工来说是极其困难的。

    

                                                                                                                                                                                                                                                                                                                                                                                                                                                                                                                                                                                                                                                                                                                                                                                                                                                                                                                                                                                                                                                                                                                                                                                                                                                                                                                                                                    

四、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若干意见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地方而言从业单位应该同等对待农民工与城市工作人员,农民工在从业单位应当享受的基本权益和城市人口不是对等而是相同的,如按法律法规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是用工合同,合同应注明农民工应当享受到的哪些合法权益:

薪酬、工作时间、各项保险的内容都不应与城市人口有大的差别。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工作人员;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应该加大监察力度,不定期对各大用工单位进行人力资源调查,发现有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工场所,应该责令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各大用工单位应该统一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出台的劳动合同作为范本,不能因为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而忽视他们应该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不是一句口头的警告或是打白条罚点钱了事。

司法或行政部门而言,应该加大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得到保护,而不是政府出台文件只是一张白纸摆在那里。

  

(二)、农民工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二是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农民工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所以,农民工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部门应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聘用用工人员。

  

   (三)、农民工举证难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针对农民工举证难这一问题司法部门应当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即如果有民工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或私人老板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并没有拖欠工资,就必须接受因欠款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行为,因为对于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而用人单位或是私营老板有意识地逃避法律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或是私营老板承担,相比较而言这样更为合理,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工举证难这一问题,相关部门一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农民工举证难相对而言就不再会难了。

  

(四)、实行诉前财产保全,司法部门应当就相关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对于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必定会要求进行财产保全,也就是当事农民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其代理人会按法定程序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手续,但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诉求时必须同时提供对财产保全的范围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农民工由于本身靠打工工资维持生计,诉讼大多数在背井离乡的异地进行,如果一定要求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势必全使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申请或是申请被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二款中明文规定,农民工在追索劳动报酬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以执行,关于诉前财产促使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非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在当事人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这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五)、关于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时,不应当与城市区别对待,应当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工作损害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往往还不到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这明明是有失公平的,且社会争议性相对较大。

201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下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豫高法发(2019)14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处理好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此文件出台,在某种程度上看似是为了维护了很多农民工的利益出发,也实施得当,但相对于那些不是以城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是只是因为短时间内在城镇居住的人农民工来说,这样也算公平吗?

 2019年10月19日17时17分 许,被告徐某驾驶湘C牌照的中型自卸货车沿某市区路段由某路往某公司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口中段时,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将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刘某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碾压,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仅由本案另一被告唐某支付受害人丧葬等费用40000元整。

此案巳于2019年 月  日终审完结。

此案中死者也就是受害人系农村户口,在法院最终判决时,就死亡赔偿金一项,按照某省2019-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就比同是身为城市户口的的死亡人员赔偿金足足少了三分之二还要多,像这样的因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还有很多很多,基本上都是在同人不同命的原则上进行了判决和赔偿,之间差距是何其之大,我们不得而知。

可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同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裁决对人的生命价值做了一个很大的挑战。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是当农民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遭受侵害时,是否和城镇人口一样享受了平等的权力了呢,当然是没有?

这是其实是对公民生命的一种漠视,《宪法》亦有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不管是国家政府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都应当以《宪法》为基准,不得违背。

故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在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以《宪法》为准则,地方性法律法规应当只能是作为一个审查或是判决的参考,而不是完全把地方性法规变成一种判案的标准,真正做到这些,才能最根本实现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落实各项司法救助和便民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对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当实行减、缓、免政策,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建议多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手续。

在进行裁定或调解时,应当将农民工打官司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七)、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宪法》或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或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惩不怠,绝不纵容包庇,绝不估息养奸。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劳动法》。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单位聘用人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了此项规定权利的用人单位或是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也有了最明确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农民工赔偿金。

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不定期地对来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或是当地居民普及基层法律知识,切实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出最大的努力。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为城市建设和社会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民工原先所处地理因素和生长环境制约了农民工授受教育的水平,像是中国西部贫困地区犹为显著。

这是中国发展到现阶段面临的最棘手的一个问题,一个连最基本的文化教育都享受不到的地区,何来的普及法律知识?

这是中国建设文明社会的一大纰漏,国家和地方应该加强这些贫困地区的文化发展和法制建设。

  

(九)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革命导师列宁曾指出:

“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首先必须先教育他们识字。

”  

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状况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他们自身的教育程度低有关。

当然,要让农民工像广大青少年一样进学校学习似乎不太可能,这就得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比如,在农民工外出前由当地政府组织培训,其主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

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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