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1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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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127号
建管〔2004〕127号
关于印发《黄山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系统各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黄山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黄山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促进我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黄山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导与监督。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区建设局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以企业、项目部、班组长为首的三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知识,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同时,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分级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并做好档案记录,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章指挥、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证设施完好、有效,满足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动火前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脚手架、龙门架、模板、塔吊、拆除工程等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在施工中,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按规范搭设脚手架,不得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应随主体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主要道路沿街的建筑应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沿外架内侧封闭防护,安全网须整齐、整洁、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二)脚手架须连续设置的剪刀撑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施工作业面须满铺脚手板,二跳以上应层层设置一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
(三)脚手架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设施,满足架体支架要求;
(四)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须使用刚性材料;
(五)接料平台架体应用钢管搭设,自成受力体系,严禁与脚手架或龙门架相连,平台平整坚实,设置安全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防护栏杆,用竹笆板或密目网封闭防护;
(六)脚手架搭设须经公司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挂牌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由专业电工负责管理,明确维修及维护责任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须采用绝缘导线,电缆线路须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二)配电系统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保护,严禁一闸多用;
(三)各类配电和开关箱应采用金属箱体,外观完整牢固,防雨,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标明用途,箱体外可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及器材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五)临时用电安装结束后,由企业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挂牌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塔吊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性能须完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塔吊安装拆除工作须由相应资质单位实施,塔吊安装拆除前,须认真检查,按照安装拆除方案实施,安装结束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二)塔吊安装完毕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试运转。
试运转内容包括技术检查、空载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塔吊须具备超高、行走、力矩、变幅限位和吊钩、绳筒保险等基本安全保险装置并灵敏可靠;
(四)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须经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塔吊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运转交接班记录,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龙门架、井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不得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不准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龙门架、井架安装拆除要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安装后要履行验收手续,挂牌使用,运转过程中指定专人管理,定期维修和保养;
(二)龙门架、井架须使用定型的楼层停靠装置,安装超高限位装置,断绳保险装置应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龙门架、井架首层进料口应设双层防护棚,防护棚及架体两侧应用密目网或竹笆板封闭防护,吊篮安全门应设连锁安全防护门;
(四)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设置防雨防砸操作相同,卷扬机钢丝绳不得拖地,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操作视线,有条件的可设置电铃,因条件限制影响操作视线的,须设专门信号指挥人员;
(五)龙门架、井架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用钢管拉结,不得连在脚手架上,因条件限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下端与地锚相连。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模板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监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现场条件等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系统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存放的要求等内容,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二)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安全防护措施;
(三)模板及支撑体系的施工荷截应均匀堆置,满足设计要求,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
(四)模板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五)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存放场地须平整夯实,码放整齐,长期存放的应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基槽基坑施工前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准施工。
开挖深处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防护栏杆;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槽、沟、坑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靠机具。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楼梯口、阳台、楼层邻边与屋面四周等,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须设两道防护栏杆,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双层防护棚,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或竹笆板封闭,各类洞口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建筑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基坑边沿各种临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挂设规范、醒目、齐全。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应当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建立健全安全资料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资料员负责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分类建档,集中存放。
资料应包括:
文件及证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目标考核、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工伤事故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标志及其它各类设施设备安全验收等十二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除工程拆除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编制拆除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房屋拆除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领取房屋拆除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拆除施工应根据有关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工程施工时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不得违章冒险作业。
拆除完成后三日内应将渣土清运干净。
第二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二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都必须配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帽,扣好帽带,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其要求如下:
(一)城区主要道路沿街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采取砌块、砖等硬制材料砌筑,围墙顶设砖花帽顶,外墙面用砂浆抹灰,涂料刷白,墙面不得有破损,达到整洁、坚固、美观;
(二)围墙宣传标语内容要符合安全生产和城市文明创建要求,做到字迹端正大方,有条件的要设置风景画、图片等;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设大门,大门应美观、大方、坚固,高度不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夜间彩灯亮化装饰。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现场应当设立安全图牌和警示标志,字迹要工整、用字规范、外型几何尺寸统一、整洁完好,其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大门外两侧应悬挂五牌一图。
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二)工地办公室应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
包括安全管理网络牌、制度牌、职责牌等;
(三)施工现场要有安全生产宣传牌。
设置黑板报、宣传栏、读报栏等;
(四)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配戴岗位胸卡。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设备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要求合理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清晰准确,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产地等,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严禁在围墙外堆放料具和垃圾,严禁在公共场地、道路上拌和砂浆等。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内道路平整、坚实、畅通,有条件的主要道路实行硬化处理,场内有排水措施,排水通畅,搅拌机区域地面须硬化处理,搅拌机四周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
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应集中堆置在指定地点及时清运,运输材料、垃圾的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撒漏飞扬,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有条件的出入口要设车辆冲洗设施。
建筑污水、泥浆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或河道,严禁自由排放污染道路。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声污染,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因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张贴安民告示。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要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其要求如下:
(一)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保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可进行绿化布置。
严禁在未完工程内住宿办公;
(二)食堂、厕所内外要整洁卫生,定期安排专人清扫、冲洗,现场要设置茶水供应点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建立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生传染病或病源携带的职工,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并立即向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定期保洁,公司、项目部要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卫生检查。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设立门卫室,安排专人值班,制定具体措施。
一旦发生失盗、破坏或治安事件,要立即报告区建设局和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程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制度。
积极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经验,科学组织施工,提高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大力扶持企业创建省市区安全文明工地。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登记建档,组织技术人员检测,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报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报告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保险公司和本单位负责人等,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每月末应及时统计当月职工伤亡情况,并报区建设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推行安全报监审查制度。
实行三验收一总评制度:
(一)开工审批验收。
凡新开工工程在开工前十五天内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安全报监审查手续,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主要验收项目是:
人员配备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围墙、大门、大门进出口道路硬化、出入口冲洗设施、三通一平、内部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布置图、五牌一图等;
(二)主体工程验收。
主体工程封顶前,由企业安全科初验,符合要求的向区建设局申请验收。
主要验收项目是: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情况。
达到省、市或区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
(三)竣工验收。
在工程质量核验前向区建设局申请安全文明施工核验,主要验收项目是:
开工审批验收单、主体工程验收单、安全内业资料、日常检查验收记录、临时设施拆除、机具撤走、垃圾清理、场地平整等;
(四)总评。
工程竣工后,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安全评定,评比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
第四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对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招投标业绩和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的,或者在城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进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侵占道路或靠围墙堆放,或者在公共场地、道路上拌和砂浆等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五牌一图的,或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未配戴岗位胸卡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总平面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的;
(五)施工现场无排水设施,或者污水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六)其他有关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黄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
市建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黄山区建设局办公室2004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