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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能源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集团所属各级单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1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

《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

《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

计量:

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

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

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

例如:

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

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

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强制检定:

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首次检定:

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法定检查校准。

周期检定:

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标况体积:

气体在标准状态(温度20℃,压力101.325KPa)下的体积。

工况体积:

气体在工况温度和压力下的体积。

第二章计量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能源集团各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计量管理部门、计量管理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能源集团安全运行部负责对能源集团范围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并组织计量培训工作。

(二)负责能源集团计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各大区(区域)、各公司建立计量管理体系,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大区(区域)、各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及检验工作,及时统计汇总计量设备台帐,做好台帐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负责能源集团输气量报表系统、计量中心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的汇总分析,指导各单位提高计量管控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监控新技术。

(六)负责审核各大区(区域)、各公司上报的燃气购销差率,分析能源集团整体购销情况,提出减少燃气购销差率的方法并组织推广。

(七)参与计量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方案的论证。

(八)审核各大区(区域)、各公司与上游气源单位及下游用户的燃气购销协议及计量交接合同。

(九)负责各大区(区域)计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认定。

(十)参与重大计量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大区(区域)安全运行部具体负责对本大区(区域)及公司计量工作的全面管理、监督、指导、考核、培训等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集团有关计量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协调处理计量纠纷等。

(二)制定计量管理工作计划,对本大区(区域)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落实。

(三)负责本大区(区域)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落实并跟踪本大区(区域)各公司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及铅封管理工作;统计绘编本大区(区域)计量流程图、计量设备台帐并做好台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上报。

(四)及时汇总、审核、审批本大区(区域)各项计量报表,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差报表,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能源集团安全运行部。

(五)实时掌握上游气源供应单位气质分析报告,监控气源流量、压力、温度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根据燃气组分变化、运行工况,及时调整计量器具运行参数。

(六)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输差偏高等计量问题,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查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对管道、调压计量设备、阀门、过滤器等可能产生气损的关键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

(七)审核计量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方案,参与指导计量设施的选型、验收、投产、使用工作。

(八)负责收集用气量较大工业、商业用户的用气需求,为气源调配提供数据支持。

(九)负责各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认定。

(十)负责组织推进本大区(区域)输气量监控中心建设和计量远传安装使用工作。

(十一)接受能源集团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各公司经理为公司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公司安全运行部是计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计量规程,积极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处理计量纠纷等。

(二)制定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计划,制定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检定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三)健全完善公司的计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公司的计量器具,制定在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四)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见附表一)、计量相关技术资料、计量流程图的建档及管理工作,计量器具台帐每半年向大区(区域)汇总上报。

(五)负责公司计量器具及燃气计量交接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的燃气购销差控制工作,每月分析上报燃气购销情况和输差控制情况。

(六)负责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送检等工作,参照《燃气流量计巡检维护保养记录表》(见附表三)执行。

(七)负责公司计量监控中心建设和远传设备的安装工作,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第九条各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政府相关部门及能源集团组织的计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其具体职责为:

(一)熟练掌握各种计量器具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计量数据计算方法,能熟练填报能源集团规定的各项记录。

(二)负责计量器具台帐、铅封台账、技术资料、检测维修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定期将台帐汇总表分类上报。

(三)参加计量器具的竣工验收工作,针对流量计选型、安装工艺、管道吹扫等进行验收。

(四)负责计量远传系统的监控工作;计量器具及数据远传采集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编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时实施。

(五)负责公司各项输气量报表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六)负责公司购销气量输差管理控制工作。

(七)积极参加计量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八)负责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下游用气单位的计量交接确认工作。

第三章燃气购销差率管理

第十条燃气购销差率计算

燃气购销差率的大小直接反映各大区(区域)及公司综合运营管理水平。

从贸易接收燃气至销售到用户的经营链中,涉及到财务、市场、设计、工程、运营等各管理部门。

因此,各大区(区域)及公司应加强对各环节燃气购销差率的管控,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等降低燃气输差。

燃气购销差率包括贸易差、供销差、购销差,差率又分为周期差率和累计差率。

(一)贸易差率

1、管输购气

贸易差率=[(上游结算气量-接收气量-管存变量)/(上游结算气量-管存变量)]×100%;

2、CNG撬车购气

贸易差率=[(CNG结算气量-接收气量)/CNG结算气量]×100%;

3、LNG槽车购气

贸易差率=[(结算重量-卸车净重)/结算重量]×100%;

(二)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出站气量-用户用气量-管存变量)/(出站气量-管存变量)]×100%;

(三)购销差率

购销差率=[(结算气量总和-用户用气量总和-库存变量)/(结算气量总和-库存变量)]×100%;

(四)累计差率

累计差率是把上面公式中的气量转换成所需期间累计气量后,经计算得到的结果。

(五)燃气损耗

1、正常损耗:

因工艺要求或设备本身技术原因等不受人为控制的因素造成的损耗,包括管道置换放散(原则上不超过理论计算量的1.2倍,要求有计算公式)、设备维修改造放散(原则上不超过区间维修管段理论计算量1.2倍)、因计量器具本身不具备温压补偿功能(非标准状态计量)产生的损耗等。

2、非正常损耗:

正常损耗之外产生的气损量。

包括第三方破坏、偷盗气等造成的气损量,如能够索赔到位,不做气损处理视同销售,否则按非正常损耗处理,非正常损耗是输差管理的重点。

(六)根据各公司采集的气源气质及组分、流量计精度、民用户用量占总体供气量的比例大小、计量表使用年限等差异因素,原则规定输气系统燃气贸易差、总体购销差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指标:

1、管输天然气与上游接收气量贸易差率≤0.8%,总体购销差率≤1.0%;

2、LNG、CNG贸易差率≤1.0%,总体购销差率≤1.5%;

3、管输煤层气与上游接收气量贸易差率≤1.0%,管输煤层气总体购销差率≤2.0%。

能源集团年度考核指标,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一)计算购销差率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能够计算的气量(管存、置换、放散、赔偿等)在报表系统中注明并存档核算依据。

(二)燃气输差的统计计算表详见能源集团安全运行综合管控平台(网址:

http:

//ssl.odc.hk:

89),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应按管理权限注册和使用。

(三)各公司每月1日前通过输气量报表系统将上月各种数据报表上报至大区(区域);各大区(区域)核查汇总后,每月5日前上报能源集团安全运行部,遇节假日上报日期顺延。

(四)为能源集团外部单位代输天然气时,与接收方的结算流量计必须设置在我方交接管理范围内,计量器具由我方进行管理;原则上接收单位应按当月输气量承担相应比例的管网输配损耗,根据《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低于当月代输气量的0.35%。

第四章燃气购销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应通过加强购气计量环节、工商业用户计量、加气站计量、居民用户计量和防用户盗气等几个方面来降低燃气购销差率。

第十三条与上游气源的结算交接管理

由大区(区域)指定具体负责购气结算的公司,贸易结算以购气合同约定计量器具数量和贸易结算有关条款作为依据。

负责结算公司应加强和上游供气单位协调,每日每月进行计量交接比对,随时掌握气源组分或供气工艺变化,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计量交接执行与上游签订的《燃气购气合同》中的有关计量交接条款,同时参照《原油天然气稳定烃销售计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各公司接收站必须安装比对流量计,应将比对流量计数值作为与供气方结算流量比对的重要依据。

(三)与上游供气单位计量人员按照约定共同抄表,双方应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单据中必须填写结算周期及起止码数。

各大区(区域)、各公司每天及时计算贸易差率,出现输差异常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主管领导进行解决。

(四)应选择双方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上游气源单位所使用的流量计、温度及压力补偿仪器进行周期检定,并对检定过程进行监督。

(五)应随时掌握流量计参数设置、流量计系数、压缩因子、气质组分的计算方法,并对上游流量计的使用进行监督,有效防止人为计量误差。

(六)应掌握接收流量计的技术参数及检定运行状况,与供气方发生气量争议的时候,可提供有力的技术依据。

(七)加强与供气方的联系和沟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场站(门站)、加气站计量管理

(一)入站流量计应选择与上游同等精度的流量计。

(二)流量计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的强制检定。

(三)应建立流量计管理台帐,包括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周期检定、各种输气量记录等。

第十五条自用气计量管理

(一)公司炊事用气、采暖(供冷)用气,必须安装计量仪表。

(二)各种自用车辆加气,应记录车辆信息、时间和加气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三)LNG或CNG供气的公司因为工艺要求需要进行辅助换热用气的,应安装计量表,单独计量。

第十六条CNG、LNG购气交接管理

(一)进行CNG结算时,禁止以装车量为结算依据,必须以卸气柱(流量计)显示的数量为准,卸气柱(流量计)参数设置必须与上游结算加气柱参数保持一致。

(二)LNG结算以过磅净重为准,燃气车头允许磅差≤100Kg内,燃油车头允许磅差≤200Kg,磅差作为气损核算。

(三)LNG入库以气化转换后的方量入库,气化率的核算一般情况下以气化出站流量计数据为准,结合库存剩余情况核算实际气化率,核算的实际气化率原则不能大于气源单位提供的气化率。

“特殊情况”如需调整需经大区运营分管领导及大区财务总监签字审核。

因LNG气质不一,相对密度不一,对计量影响较大,可取样进行气质分析检测,调整流量计参数以便准确计量。

“特殊情况”指的是通过计量得出的气化率高于官方气化率,此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经大区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及大区财务总监签批调整数据后,方可办理入库。

(四)各单位要做好卸气柱(流量计)等计量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定、及时调整相对密度参数等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LNG抽样检测,如质量不达标,要追究LNG供应商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业用户计量管理

(一)通气置换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计量交接结算方式,避免产生计量纠纷。

(二)计量交接方式由我方根据需要选择确定,交接计量点设在我方所控制的站点,交接计量以我方计量为准。

不允许有旁通装置,对于必须连续供气的用户可设置备用计量装置;严禁把流量计安装在不符合技术条件(潮湿、震动、强磁等)的区域。

(三)若计量设备由用户购买,则仪表的选型权、安装权、管理权必须归供方所有,且应事先与用户约定仪表检定费和维修费的出资方。

(四)工商业用户管网及计量工艺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用气特征及用气设备的流量范围,选择量程合理的计量表,防止出现量程不匹配的现象。

(五)工业户、商业户点火通气时,必须要有计量管理员、抄表人员到现场检查计量器具,合格签字后,方可点火通气。

(六)加强工商业用户计量设备的巡检,应定期对涡轮、腰轮流量计注油,确保计量设备运行准确可靠,发现故障应24小时内送修、送检,严禁流量计带病工作。

(七)流量计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制定流量计周期检定计划,定期对流量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八)工商业用户必须安装使用流量数据远传系统,实时对使用状况进行监控;新开发的工商业用户在成本预算中增加远传设备费用,未安装远传在线运行的流量计逐步进行改造安装。

(九)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应根据用户用气量大小确定抄表频次:

日供气量≥1000立方米的用户抄表频次不能少于每日一次;日供气量≥500立方米的用户抄表频次不能少于每周两次;日供气量≥200立方米的用户抄表频次不能少于每周一次:

日供气量≥100立方米的用户抄表频次不能少于每半月一次;其余工商业用户抄表频次不能少于每月一次,应保持每次抄表顺序一致;条件允许能够实施日抄应继续实施日抄,确保日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十)IC卡用户数据抄回后要结合售气记录核对期间购气量是否等于用气量加剩余气量,如不符合请及时处理解决。

(十一)计量结算时应与用户按照约定共同抄表确认,填写《公司计量交接数据现场确认单》(见附表二),确认燃气结算交接量。

(十二)应建立工商业用户计量器具巡查制度,对发现用户盗气的员工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居民用户计量管理

(一)各大区(区域)及公司结合居民用户实际情况,加强燃气计量管理,按期进行入户安检及抄表,确保用气量计算准确。

(二)应合理选用居民用户燃气表,防止出现大量程燃气表计量小流量的现象。

(三)应根据民用燃气表使用年限,制定抽检计划;对异常用户和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用户,应进行重点关注。

(四)应根据燃气表的检定规程更换到期的燃气表,各公司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宜将换表费用作为条款落实在合同中。

(五)对于长期不入住的特殊用户,要从安全角度考虑,设法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并抄表。

(六)制定抄表员责任区域定期轮换制度,有效防止抄表员不入户抄表而估算气量的情况发生。

(七)民用普表的抄表时间力求安排到每月下旬,且抄表周期不能大于二个月,每次抄表顺序保持一致,安检的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预付费IC卡表用户抄表和安检的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冬季壁挂炉采暖用户要特别加强管理,采暖初期和采暖末期必须进行抄表,宜对采暖期的壁挂炉用户每月抄表,进行月度居民用气量核算。

(八)客服人员应做好用户购气记录和用户档案管理工作,建档时区分壁挂炉用户、热水器用户、灶具用户等;根据用户的购气情况,分析用户是否存在偷盗气行为,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计量管理人员。

(九)安检抄表工作记录每月、每年及时汇总形成电子档,通过分析发现异常用气情况,进行复查;同时核对上年每户平均日用气量,指导修正次年日均用气量估算数值。

(十)对新开发壁挂炉采暖用户或煤改气等用户,宜选用具备温压补偿功能功能的物联网表,以便居民用户管理及气量核算。

第十九条防盗气管理

(一)各公司应定期检测地下燃气管网,消除不法分子从燃气管网直接盗气的可能。

(二)在安装用户燃气表时加装一次性防盗卡扣,防止用户私拆燃气表偷气。

(三)对新安装流量计或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流量计进行铅封管理,防止人为破坏仪表运行参数。

(四)对有盗气嫌疑的用户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

(五)对发现偷气用户的员工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争取地方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加大对盗气用户的处罚力度。

(七)抄表时核对燃气表的编号和标识,并对其购气量、用气量、剩余气量进行核对,防止用户使用两台表轮换的办法偷气。

(八)应拆除计量表的旁通管道阀门或在阀门后加装盲板,防止盗气。

(九)在民用户安检过程中,重点关注月用量5方以下用户,采暖用户200天、普通用户400天没有来公司充值的用户,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列出详细名单,作为做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计量纠纷

(一)必须签订书面交接协议或供气合同,应明确计量方式、计量设施、计量方法和交接地点;规范计量器具的所有权、操作权、监护权;约定计量器具的维修、检定费用的出资方。

(二)处理计量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能源集团各级单位之间发生的计量纠纷,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能源能源集团安全运行部申请调解或仲裁。

能源集团各级单位与外部公司发生计量纠纷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同时应及时上报能源集团安全运行部。

需要仲裁的,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三)根据《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第6.2.4款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

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燃气供应方更换超差燃气计量器具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方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费用。

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误差气量,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参考数据。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交接计量

特殊情况是指流量计故障、维修更换流量计、检定等导致流量计不能正确计量,此时计量值的确认可以根据前一周的日平均用气量,再考虑不能准确计量的时间来确认。

第五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超声波、涡轮、罗茨流量计、燃气皮膜表、加气柱、卸气柱等)及其配套的差压、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温度计、压力表、参与计量的气体组分分析仪、液位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的储罐(储气瓶)等。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附录A《仪器仪表配备指南》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计量器具选用

(一)选用运行稳定可靠、安全、准确度能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中流量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二)各大区(区域)及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01中的规定,根据用户用气状况,确定计量器具运行技术参数并进行选型,达到准确计量的要求。

(三)由公司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全运行部门在确定计量器具类型、型号之前,应掌握以下信息参数:

用户名称、用气类型、使用地点、近期流量范围、远期流量范围、管网压力变化范围、用气设备压力变化范围、安装环境等,各技术参数必须准确详实,以书面形式委托设计院进行选型设计,所选流量计要满足用户工艺负荷要求,满足最大最小用气量;最终方案由大区(区域)计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依据GB/T-18603附录D《流量计选型指南》审核、批复,并上报能源集团备案。

(四)各类用户流量计的选型原则应符合下表要求,工商业用户流量计同时配备IC卡预付费系统。

用户类型

流量范围

选用燃气表类型

居民

用户

炊事灶具、

----

膜式燃气表B级G1.6。

热水器、壁挂炉

----

具备温压补偿功能的物联网表B级G2.5。

工商业用户

≤10Nm³/h

具备温压补偿功能的物联网表B级。

>10Nm³/h

具备温压补偿功能的智能流量计,商业用户宜采用腰轮流量计(罗茨流量计)。

注:

确保工商业用户用气范围在所选用流量计量程范围的20%-80%之间运行。

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采购

(一)计量器具的采购执行能源集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检测设备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的发放

(一)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经首次检定合格后,计量员方可对其进行建账登记、确定检定周期。

(二)经首次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若存放超过检定周期,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当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在确认该计量器具状态良好后,应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计量器具使用

(一)应按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进行安装使用。

(二)计量器具必须正确使用,安装必须符合流量计说明书及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人员应熟悉掌握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中的注意事项,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操作方法准确操作。

(三)工商业用户等安装在室外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在表箱和调压柜内,严禁露天安装。

(四)任何人不得随意安装未经计量的旁通、拆卸计量器具或转借他人。

(五)凡是由于超量程、未按照规程操作、维护不到位等使用不当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计量设施投用前的验收

(一)检查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量程范围、性能等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计量仪表检定证书应在合法的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二)计量仪表显示的电池电量、压力、温度应正常,仪表封印位置是否正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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