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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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高速公路公司拟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拟定了《关于***的请示(稿)》(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方案”)。

受***高速公司委托,根据本律师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及理解,本律师就本次重组方案的合法性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高速公司决策参考。

第一部分 前提条件

本律师基于以下前提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高速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反映的情况均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均已披露,均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的事实情况。

2、***高速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中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取得其各自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原件一致,且无任何虚假或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律师对有关事实做出的独立法律判断,并不构成本律师及本所对本次重组方案的真实价值或可实现利益的任何保证、承诺或更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速公司拟进行本次重组方案申请报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

使用人针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基于本意见做出。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及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高速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本:

1、《关于***的请示》(稿);

2、《关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稿)。

二、本次重组方案[1]

【1意见】根据请示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草拟。

三、法律依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无偿划转管理办法》”);

2、《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四、法律分析意见

(一)划出方及划入方(或:

股权重组方)的主体资格及合法性

1、股权划出方——***公司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类型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2、股权划入方——***公司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类型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3、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未对“各级子企业”进行明确定义。

鉴于***高速公司股东为***公司和***公司,两名股东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如按产权关系追溯至最终出资人,***高速公司的全部出资均属于国有资本,本律师倾向性认为***高速公司实质上符合无偿划转股权划出方的主体资格,最终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为准。

***公司为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其产权属于《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本律师倾向性认为***公司实质上符合无偿划转股权划入方的主体资格。

(二)被划转企业的主体资格及被划转国有股权的合法性

1、被划转企业——***公司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类型

台港澳与境内合作[2]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2注意】该类型企业无偿划转后需要商务部门备案,下同。

此外,该类型企业往往在中外合作合同、章程中约定一方股权转让必须要经另一方同意。

(2)本次无偿划转项目实施前,**公司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本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目前有效存续。

2、被划转国有股权的合法性

根据***高速公司声明,***高速公司所持***公司**%股权不存在被司法查封、质押、被冻结、托管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导致拟无偿划转的国有产权无法无偿划转的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形,并愿意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根据***高速公司声明,***高速公司所持***公司**%股权属于《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

***高速公司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应界定为国有产权。

在前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拟无偿划转的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被司法查封、质押、被冻结、托管或其他权利限制,该股权不存在导致拟无偿划转的国有产权不能无偿划转的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形,符合《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三)无偿划转股权须按规定完成内部和外部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据此,本次无偿划转中,***高速公司和***公司需分别根据各自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各自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3]。

【3注意】实践中,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被划转企业也需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2、审批或备案程序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据此,本次无偿划转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3、商务部门备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

“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第二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五点第304项“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无偿划转需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

(四)无偿划转股权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并没有对无偿划转股权事宜作出特别规定,本律师理解本次重组方案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体现在本次重组方案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2、公司资产的处置方案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及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基于上述分析,本次无偿划转的结果不应损害划出方的债权人利益。

(五)审计或清产核资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据此,本次无偿划转中,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并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六)职工安置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无偿划转项目的初步安置方案如下:

***

据此,若本次无偿划转涉及到相应的职工安置,应当制订相应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债权债务处理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无偿划转项目的债权债务方案如下:

***

据此,股权划出方、被划转企业[4]、被划转企业均需要就划转事项通知其债权人,并制订债务处置方案。

存在负债时,应出具妥善的解决方案。

【4注意】虽然《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被划转企业需要通知债权人,但根据被划转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划转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通知银行。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

1、本次重组方案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次重组方案尚需按照《无偿划转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内部决策以及审批或备案程序。

***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公司本次股权无偿划转需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

2、最终确定操作本次重组方案后,在办理股权划转登记前,***高速公司应确保所持***公司**%股权不存在被司法查封、质押、被冻结、托管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导致拟无偿划转的国有产权无法无偿划转的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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