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万吨电子新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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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项目背景及概况

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苏州市绿洲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创立,位于安徽(淮北)煤化工新型合成材料基地(淮北市临涣工业园)。

苏州市绿洲新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注册于苏州市太仓港口经济开发区,注册资金2000万。

现有员工25人,其中博士3人,硕士4人,大学生16人,完成相关方向的省科技厅项目2个,省自然基金项目2个;申请专利12个,授权8个,发表国内外文章82篇;现有5个产品实现销售量产,2016年共完成销售额近5000万。

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和积累,苏州市绿洲新材料有限公司无论是企业管理或经营水平均已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也逐年增强。

公司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进取的工作精神,取得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和谐的内、外部环境,企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具备了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产业扩张的基本条件。

公司领导未雨绸缪,设立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丰富自己的产品种类,扩大市场占有率。

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电子新材料产品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受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的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呈报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2017年10月10日,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受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承担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万吨电子新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2017年10月12日,该项目在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2017年10月中旬,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及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分析,确定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及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

◆2017年10月中旬,委托安徽省中望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

◆2017年10月27日,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下达了环评执行标准的确认函。

◆2017年10月,项目课题组根据分工进行各专题编写、汇总,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并论证其可行性,得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

◆2017年10月27日,项目在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017年11月中旬,建设单位在项目区周边人口集中区发放了公众参与调查表,进行公众参与问卷调查。

◆2017年11月中旬,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入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内审程序,经校核、审核、审定后定稿。

3.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的主要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分析;

◆产污源强分析;

◆工程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可靠性分析;

◆工程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预测。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主要环境影响如下:

废水:

拟建项目一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汇集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一起进入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后回用,零排放。

二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依托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后回用,零排放。

拟建项目一二期废水均不对外排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废气:

由预测结果可知,正常排放条件下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均可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合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拟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100米。

经调查马店村在拟建项目厂界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马店村目前正在拆迁,无其他居民点及其他环境敏感点存在,环境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因此,在落实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经采取减振、消声、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根据预测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未出现超标现象。

固废:

项目单位采取切实可行处理措施,本工程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理和综合利用,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4.政策及规划符合性情况

(1)项目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中:

十一、石化化工“14、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性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中的改性型胶粘剂的范畴,属于鼓励类范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经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编码:

2017-340664-26-03-025079)予以备案。

项目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产业政策。

(2)本项目选址安徽(淮北)煤化工新型合成材料基地(淮北市临涣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开发区,符合《安徽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皖安监化〔2007〕96号)中“……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设置在市一级规划的专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等相关要求。

(3)拟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煤化工新型合成材料基地(淮北市临涣工业园),符合《安徽淮北临涣工业园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万吨电子新材料产品项目位于安徽(淮北)煤化工新型合成材料基地(淮北市临涣工业园),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安徽淮北临涣工业园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项目实施和生产过程中切实做好“三同时”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可实现达标排放,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预测计算表明排放的各类污染物不会降低评价区各环境要素的现状环境质量级别,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项目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综上所述,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1总则

1.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1.1.1评价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查明该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核实项目排污环节、计算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进行清洁生产评述、评价项目完成后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尤其对敏感区的影响;分析项目选址的环境可行性,从技术、经济、环境损益分析角度,评价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可行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目的,为项目环境管理和环保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1)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开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确定环境评价的主要保护目标和评价重点;

(2)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进行分析,掌握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确定污染源和潜在污染因素,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3)对建设项目在运营期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确定可能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计算出本项目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总量;

(4)根据工程分析和影响预测评价的结果,对工程方案和环保措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对本建设项目的选址合理性给出明确的结论;

(5)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提出科学、经济、合理、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为决策部门和建设、设计单位提供依据。

1.1.2指导思想

评价工作中将认真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原则,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的环境特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最新的环境政策与法规、标准,分析工程排放的污染物能否符合排放标准,分析拟采用的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最终提出合理、可靠、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控制规划和技术政策,以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经济合理为原则,分析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

(2)根据项目和区域环境特点,在充分了解当地环境现状和深入分析工程污染源特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以往工作中积累的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成果,通过必要的现场监测,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分析该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本着科学、公正、全面的原则,结合地方环保规划,力求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对策建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设计、生产、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1.2.1任务依据

(1)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编码:

2017-340664-26-03-025079)《淮北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

(2)淮北绿洲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委托书。

1.2.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16年11月7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2004年8月28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年7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2008年4月1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1.2.3全国性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施行;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实施);

(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年8月8日施行;

(5)环保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9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2013年5月1日实施;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8)国务院,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9月10日施行;

(9)国务院,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4月2日;

(10)国务院,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年6月1日;

(11)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环发[2001]199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

(12)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30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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