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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

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二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

(一)院内自选研究项目

申报者在进行选题分析,调查研究和文献检索后,按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所在研究所初审,所在研究所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上报科技处。

院学术委员会对当年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达任务,由科技处纳入科研项目常规管理。

(二)国家、省、市政府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各种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在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到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后,由科技处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或与我院合作研究项目

横向项目以合同立项。

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均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项目申请人应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上报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将打印的合同正本交所在研究所/中心签署意见,并由科技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科技处根据签订合同的副本,列入院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一)我院承担的所有课题项目,由科技处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列入院科研计划的课题项目,方可作为科研业绩考核的依据;未列入院科研计划的课题项目、科研经费不进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的课题项目,院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评优等工作中不予承认。

(二)课题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院财务,按照《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建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为增强我院科研项目申报竞争力,院建立科研项目白皮书计划。

院内科研人员应积极围绕所属学科领域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定期向科技处提交储备项目,由科技处建立项目储备库。

副研究员以上科研人员应每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至少储备项目一项。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对储备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报分管院长决策。

第六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我院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我院作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要交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课题项目以“项目牵引、学科为魂、平台支撑、全院统筹、分级管理”为目标,我院承担的所有课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由科技处提名,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由科技处下文任命,任期至项目结题止。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原则上是我院在职职工,若因项目需要,可由我院聘用的专家担任,但必须加配我院在职职工担任的常务项目负责人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及完成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我院承担的课题项目执行团队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名”并报科技处审核,由科技处下文组建课题项目执行团队,执行团队原则上不低于80%的人员应为我院在职职工,院各相关团队必须支持。

第十条项目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组要依据科技处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中止项目或更改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技术指标、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执行团队成员进行考核,科技处负责对课题项目所涉及的成员所属学科负责人支撑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以上结果全部纳入评定内容。

第十三条科技处依据年度科研计划对院(系)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按照任务书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后向科技处登记备案。

(一)院内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实施,根据院审批意见合理安排经费开支和项目研究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研究进度应按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每个季度向科技处提交一次《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科技处根据研究计划,跟踪各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协助解决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结题,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科研课题结题情况登记表》,并向科技处提交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材料(如著作、论文、研制报告、产品(项目)鉴定书等)。

第十八条科技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及研究水平等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科技处将结题鉴定后的项目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条在研项目如中途出现变动(如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人员调整、在研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提前中止研究工作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科研课题变更、未完成撤项》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说明书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存档。

对于撤项项目,停止经费投入。

由于主观原因,严重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致使研究项目未开展或研究进程严重滞后的,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撤消该项目并停止经费使用或追回投入的经费。

(二)国家、省、市政府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各种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任务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编写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有关报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研究进度应按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每个季度向科技处提交一次《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科技处根据研究计划,跟踪各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协助解决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体,科技处协助,按照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若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无故中止和拖延项目完成者,“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横向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若中途变更或中止项目研究,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合同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合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持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对方的验收凭证到科技处办理结题。

筹建期学科建设管理模式

院学科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末位淘汰”的思路,采用“中心主任”负责制的模式施行。

我院学科建设遵循中国科学院“一三五”规划要求,结合筹建期内的实际情况,学科建设施行“一二二一”规划发展。

“一二二一”规划指一个定位、二个突破、二个重点培育、一个产业。

第一条院成立的战略发展委会员和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单位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对较大型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院重要的论著及研究成果.提出推荐意见;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对其确定或提高学衔(或职称)级别提出建议;审议我院科研平台建设草案,对院拟采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中心主任”候选人由院内各所向科技处推荐,科技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由院发文任命“中心主任”,一个学科方向只设一个中心主任。

第三条院“中心主任”负责提出并不断凝练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学科方向;负责规划所属学科具有科技影响力和经济需求相结合的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并对本中心各类项目执行负责;负责提出所需的人才保障措施;每三个月负责凝练出所属学科一至二个预研项目报科技处进行项目储备。

筹建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科研经费、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研经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以及省、市、地方的科研课题项目的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院科研工作,根据《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研经费实行全院统筹,项目预算制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中科院等的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科学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我院的科研经费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必须全部纳入院的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即一个项目一个编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综合办财务室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准备科研资金,实时监控。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模式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由科技处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附带合同书,以及经费使用本。

综合办财务室会同科技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年度分解,建立科研经费使用台帐。

第七条科研经费使用台帐,是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计核算工作,和准确地编制相关的财务统计报表工作,用一定的表格形式,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的,可以将原始的资料数据经过初步整理加工的账册。

第八条科研经费使用台帐的内容,是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同时把项目经费归结到科技处进行预算管理与资金监管。

第三章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九条科研经费开支必须按照上级审批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预算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人员费、试验外协费等。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全院统筹,分级预算,项目经费中40%院统筹,60%由项目负责人统筹。

院统筹主要用于:

管理费、员工薪酬、公共平台建设、平台运行费、科研用房等公共开支。

项目负责人统筹经费包括:

研发必须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试验外协费。

院设课题(含探索型研究课题)不收取管理费。

院按各所项目到款总额的1.0%设立各所的专项业务费,由各所所长负责管理支配。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课题本由承担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持有。

第十三条结题验收后,各项目除院统筹外而剩余项目经费的50%作为项目组人员奖励(单个项目人员奖励经费人均不超过20万元),剩余的50%全院统筹。

第十五条研究专项捐赠收入归研究院所有,由研究院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研究单元实现的科研成果转化收入,院提取50%作为院管理经费,20%用于科研团队的学科建设,其余为研究单元使用分配。

第十七条课题项目承担单元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报账程序,3000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支出报项目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及所在研究所所长逐级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科研项目支出报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及所在研究所所长和院科技处处长逐级审批;10000元(含)以上的科研项目支出报报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及所在研究所所长、院科技处处长和主管院长逐级审批。

第十八条对于科研人员由个人渠道关系争取到的课题项目,对有功人员施行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经费到位额奖励比例

1、50~500(含)万5%

2、500~5000(含)万4%

3、5000万以上3%

奖励金额超过200万的按200万提取。

第二十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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