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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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磴口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须出具的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磴口县粮食局

(1项)

1

粮食收购许可证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磴口县农牧业局

(1项)

 

2

 

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审批

 

草原权属证明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草原权属证明材料3、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1项)

3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土地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

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磴口县城乡规划局

(1项)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土地部门出具符合建设用地指标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磴口县国土资源局

(2项)

 

5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磴口县国土资源局

(2项)

 

6

 

临时用地审批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民政局

(2项)

7

社团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7项)

9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施工许可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

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施工许可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施工许可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7项)

12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施工许可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施工许可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施工许可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7项)

15

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公安机关出具指定行驶时间、路线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项)

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放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8项)

17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变更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8项)

18

歌舞(游戏)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1.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2.消防安全合格证;

3.营业执照;

4.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场所边界噪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1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1.营业执照

2.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3.消防安全合格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8项)

20

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2.演出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3.承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8项)

21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1.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2.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2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许可

1.营业执照;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8项)

23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设立、变更许可

1.工商营业执照;

2.体育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8项)

2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1.营业执照;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磴口县卫计局

(8项)

2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資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6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磴口县卫计局

(8项)

27

三孩及以上再生育证审批

1.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市级病残儿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2.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证明材料;

3.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4.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5.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28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施、设备检验合格证明

2.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磴口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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