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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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
肇庆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
凡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提交《广东省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安置对象,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或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示),并在招聘完成后将招用人员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
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的,用人单位应于人员退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能通过失业登记、社保缴交等信息掌握退出情况的,可不要求备案。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在一个计划周期内,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聘任要求重新招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村“两委”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分别按用人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
对退出人员,要结合其文化技能、就业创业意愿,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支持创业等服务。
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有关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
各级纪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聘用、检查、监督等方面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关于托底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人社发〔2020〕53号)、《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指引>的通知》(肇农扶办函〔2020〕3号)、《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肇人社发〔2019〕165号)自动废止。
已按原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附表:
1.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广东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申请办理指引
附表1
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单位类型
主要业务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职工人数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公益性岗位名称
岗位数量
工作内容
招用条件
工作地点
薪酬待遇
个
元/月
个
元/月
个
元/月
说明事项(单位性质,岗位性质等)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广东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期申请享受
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情况
补贴时段:
年月到年月。
1.岗位补贴:
人,元;
2.社保补贴:
人,元;
3.代申请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人,元。
以上合计:
人,元。
申请单位郑重承诺:
本单位对申报岗位补贴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年月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审核,岗位补贴符合条件人,元;社保补贴符合条件人,元;代申请社保个人补贴符合条件人,元。
共计____人符合补贴享受条件,应拨付补贴资金_____元。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申请办理指引
一、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招用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属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二、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条件:
属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除外)。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程序:
由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一并代为申请同一时间段的社保个人缴费补贴。